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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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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对促进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囿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局限性,其对法学教育的消极影响不容小觑.法学教育的发展必须正确处理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才能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服务于依法治国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司法考试制度涉及司法领域法律职业专门人才选用机制的重大变化,为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给法学教育带来一些不利的冲击.因此,必须正确处理高等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对高等法学教育进行适当的改革与调整,使高等法学教育既能培养出符合司法考试制度下的合格人才,也能避免其在司法考试制度的冲击下沦为"应试教育".  相似文献   

3.
我国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准入考试,而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需要人才的大众性教育,二者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意。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侧重对法律职业素质内容的考察,同时不断改进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方法,以不断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达到二者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经形成了有效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和人才评估机制,成立了国家教育部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确立了法学教育核心课程体系,并正在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世界上不少国家都通过实行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有机结合的方式来培养和选拔法律职业家,  相似文献   

5.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对我国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何实现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与司法考试的衔接,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创设了风格迥异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鉴于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独特性,我国学者纷纷时我国法学培养目标进行了有益探讨.笔者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学本科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中融入多元化职业教育,为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人才支撑,这是在基础型法律人才培养前提下的培养方向.  相似文献   

6.
从今年开始,我国已正式进行统一司法考试。统一司法考试不仅有利于司法机关选拔精英法律人才,而且将成为检验法学教育的标尺。鉴于传统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已不能适应法制发展的需要,因此,重新定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7.
面对司法考试政策的不断调整,法律实务人才培养有了新的方向和需求。为此,法学教育需要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强实践教学力度,改革法律实务人才考核内容和形式,与司法考试相协调,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更好地适应司法考试背景下现代化法治建设对法律实务人才的需求。  相似文献   

8.
试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不仅为我国目前正在积极推行的“以法治国”方略提供了有效的体制保障,而且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文从这一背景入手,探讨了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尤其是青海法学教育的现状,通过分析长期以来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利弊,力图进一步在完善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基础上以适应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  相似文献   

9.
法学本科教育应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把法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通识教育均不合适。如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将远离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使命,蜕变成另一种应试教育。应科学、合理地建立起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相互适应、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0.
在法律职业化趋势冲击下,中国传统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教学模式面临巨大挑战,突出表现为大众的法学教育无法应对职业的司法考试。通过对中国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分析,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融合为目标,对法学教育理念、教育内容知教学方式进行重新的定位,以期在法学教育中构建素质教育和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模式。  相似文献   

11.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给大学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和法擘教育注重法学理论修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法学教育做到二者相辅相成,成为法学教育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提出通过改革课堂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等方法来改进和完善大学法学教育,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密结合,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12.
司法考试把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很好地连接在一起,解决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长期脱节的问题。同时,司法考试也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中国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然而,从另一方面看,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考试制度,与探求知识为旨求的教育内在地具有一定的矛盾,从这个角度而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宰制,与法律职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存在着很大的差距。我国的法学教育要在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改革,注重实践能力的精英化教育培养。我国的司法考试要在内容、形式以及报名资格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改革,这样就可以在不回避司法考试的情况下突破这种宰制,使得法学教育不失其原有的本色。  相似文献   

13.
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协调与否深刻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从历史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的法学教育发挥着桥梁、导向和检验功能。从现实看,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究其原因,既有法学教育自身的问题,也有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未来应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为契机,从推进高校法学教育改革和完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两个方面着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衔接、彼此互动,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相似文献   

14.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及其改进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200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将原有的法律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而为一,形成统一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三合一”模式的国家司法考试无疑在法律职业体系的统一、法律职业人才的选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行,其对高校法学教育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出来。本文对此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克服其消极作用的一些建议。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不利影响首先,从国家司法考试的整体结果来看,这一制度将动摇法学教育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优势地位。与一般的应用技能型专业相比,法学…  相似文献   

15.
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问题,如果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紧密结合,容易忽视法学基础教育。本文通过对日本的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改革之法科大学院的分析,提出就发展趋势而言,两者也不一定需要相适应,应当提高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门槛,不允许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改革法学硕士教育体系,以使法律职业者素质得到提高并达到司法考试的特殊要求。  相似文献   

16.
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大批法律职业人才,实现司法队伍的职业化。而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必须改革现行的法学教育体制,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加快了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进程。高校法律援助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具有传统教学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将对法学教育职业化改革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关系密切,但又不能拘泥于此,因为法学教育应当是多层次的,“门槛型”、“精英型”与“名流型”是法学人才的多元模式。法学教育不仅要对学生进行法律的规则——规则的操作与技能——形成规则与指导操作的法学理论——形成法学理论的文化背景与思维传统的法律体系说的外部灌输,而且应注重促使学生从法律的他律转化为道德的自律乃至法律信仰的“内心培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学教育的门槛效应、优化效应与辐射效应。  相似文献   

18.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对于解决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脱节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接轨和良性互动,必须对当前的法学教育理念、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同时,司法考试也应做出一定的改革。  相似文献   

19.
以厘清地方高校法学教学定位与司法考试目标的关系为出发点,探讨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以职业性为契合点,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为二者协调的理论基础,分析目前传统教学模式和考查方式与司法考试的异同,提出地方院校本科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重点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良建议.  相似文献   

20.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现阶段我国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理清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二者关系的基础上探索法律教育改革的有效路径,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事业输送更多的优秀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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