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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新闻侵权问题被推上被告席的情况屡屡发生。新闻侵权,在我国目前来看有多种形式,但主要有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和侵害肖像权这三种。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 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对其品德、才能、作风等所体现出的社会价值,要求给予公正的社会评价的人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4款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根据这一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2.
新闻报道与侵害名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宪法、刑法等也有保护我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有关规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名誉权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作了具体解释。这不仅给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新闻界有效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新闻侵权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是新闻报道构成侵权的四个缺一不可的条件。结合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可给新闻侵权下如下定义:新闻侵权系指行为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脑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发表了不实报道,或者报道虽然真实,但系法律禁止公开传播的事实,因此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新闻侵权的预防1.事前预…  相似文献   

4.
“消息来源”与名誉侵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一般是指新闻报道因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或因揭人隐私而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案件,最常见的是“消息来源”有误,作者及媒体因把关不严而涉讼。 目前,我国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时,多援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和1998年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5.
关于人格权中的几个细节问题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龚欣一 《新闻记者》2003,(10):30-31
近年来,我国发生的新闻侵权的案件,主要是侵害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三种。这三种人格权在新闻传播领域又有不同特点和某些细节问题。 死者的名誉权 关于侵害名誉权纠纷的官司一直是新闻诉讼的热点,尤为值得注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  相似文献   

6.
秦庆国 《青年记者》2007,(18):103-103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的规定,新闻侵权主要是指侵害人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向公众传播不真实的情况,或情况虽真实,但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实,或运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从而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尊严,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明晰了这几点,我们在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就要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  相似文献   

7.
自1987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后,新闻官司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已审理了1000多起。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新闻工作者要避免打官司,就要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新闻侵权。 要不侵权,就要知道什么是新闻侵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新闻侵权官司逐年增多。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已审理此类案件数千起。昔日的"无冕之王",今日常常被推上被告席。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新闻工作者要避免被新闻官司纠缠,就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防止新闻侵权事件的发生。要防止新闻侵权,就要知道什么是新闻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说明:"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  相似文献   

9.
在目前尚无系统的新闻法可依的情况下,新闻从业者可以依据和遵循的“法宝”,除宪法之外,还有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1993年6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10.
“新闻官司”(其中主要是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纠纷),从1986年“《疯女之谜》诽谤案”至今,在我国已有六、七年的历史,案件约有千数。最高人民法院从1988年起,即组织人员对侵害名誉权纠纷进行调查研究,着手起草一个有关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历时5年,修改10余稿,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3次讨论定稿,正式公布。这个司法解释性文件,不但给人民法院审理名誉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是新闻界有效避免新闻名誉侵权的法律保障。本刊特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徐迅律师访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大法官周贤奇,周就《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制订过程和其中的主要精神发表了重要意见,本刊以《最高院就名誉权案件颁布司法解释》为题刊于卷首。  相似文献   

11.
在社会新闻的采写过程中,记者往往要谨慎,避免侵犯名誉权。防范名誉侵权的方法有许多,其中的一条就是不可听信道听途说,要保证新闻有可靠的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据官方”,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那么,“据官方”就是进了保险箱吗?  相似文献   

12.
徐琼 《新闻前哨》2004,(2):42-43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出现失误或偏差,使报道对象在经济或精神上蒙受损失,产生负面影响,就称之为新闻伤害。所谓新闻侵权,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一般认为,构成新闻侵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新闻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性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  相似文献   

13.
新闻侵权诉讼中自我保护的十项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强调报道内容基本真实新闻必须真实,新闻媒体和记者对新闻报道内容负有审查核实的责任。但是,新闻报道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要在较短时间内对每条新闻的细节都予以核对,使之完全符合客观实际,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对新闻报道内容只要求基本真实。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就是说,新闻报道只要内容基本真实,又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即使某些方面与事实有出入,也不认定为新闻侵害…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8月31日公告公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9月15日起施行。这是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以来,最高法院在总结5年来审判实践基础上针对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的一些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所颁发的又一件重要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同新闻工作有关。这件司法解释有个重要特征就是注意到新闻工作的特殊规律,划清正当的新闻报道和名誉侵权的界限,有利于保护新闻报道的正常进行。表明我国年轻的”新闻侵权法”已初具规模。  相似文献   

15.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主要分为“内容失实”和“评论不当”两种方式.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杰认为,对评论不当的考察,既要认识到评论的主观性,允许不同意见,甚至是不正确的意见;又要坚持评论的客观性,防止评论者滥用新闻自由的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  相似文献   

16.
常见的新闻侵权有侵害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以及法人名誉权、名称权,还有侵害他人的著作权,比如转载文章、图片.本文只讨论名誉侵权,从下面以几个案例来说明.  相似文献   

17.
新闻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真实是新闻的灵魂和生命,也是新闻报道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如果新闻所报道的基本内容是不真实的,或者是虚构的,或者歪曲了事实的真相,势必要对报道对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也就会造成新闻侵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新闻侵权官司居高不下,且又败诉居多,新闻媒体或记动辄被告上法庭,不得不以被告身份被动地为自己辩护,譬如,自1985年上海出现建国以来第一起新闻官司后,全国新闻官司已逾千起,其中大多数新闻官司涉及最普遍的便是所谓侵害法人及公民名誉权,而司法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更侧重于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保护,以至新闻媒体常常败诉。  相似文献   

19.
写完《关于新闻侵权纠纷(上)》,正要按计划写下篇,北京传来了一件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于9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后,有关名誉权案件的又一件重要司法解释,主要内容还是同新闻活动有关。这件司法解释有个重要特点就是注意到新闻活动的特殊规律,进一步划清正当的新闻报道和名誉侵权的界限,有利于保护新闻报道的正常进行,从而充实发展了我国年轻的新闻侵权法。我决定改变我的原有计划,在下篇介绍《解释》中有关新闻活动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20.
自民法通则于1987年实行以来,以名誉权纠纷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新闻侵权一直是新闻界的热点问题。其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过《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和《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两个司法解释,成为此类案件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改革开放中社会阶层与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新闻名誉侵权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司法的实践也在不断丰富。将这些新情况与新经验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已成为客观需要。2005年初,在中国记协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一个主要由京沪两地新闻法制实务人员组成的课题组对“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这一课题展开研究,于2006年2月最后形成《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一文。为了推进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现经协商,决定由《新闻记者》月刊独家发表这一课题成果的全文(本刊稍有节略)。建议稿分“条文部分”与“依据部分”,由于全文较长,现先刊出建议稿的条文和此课题组的名单,建议稿的依据部分将分期连续发表,拟于年内刊完。作为一种认真的学术探讨.我们殷切希望建议稿的发表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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