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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吴献举 《新闻传播》2006,(12):30-31,33
博客名誉侵权是近年来随着博客的勃兴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侵权现象,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寨”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寨。该案已于2006年8月2日宣判,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相似文献   

2.
周军 《新闻记者》2006,(6):49-51
一 2006年3月24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对浙江省第一例博客侵权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因被告不承认自己是侵权博客的作者,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在开庭之前又将登载侵权博客的中国博客网追加为第二被告,但未得到法庭准许。无独有偶,在这一案件之前,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称其网上有辱骂、侮辱他的博客文章,诉状已被南京鼓楼区法院受理,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相似文献   

3.
张明华 《新闻前哨》2006,(11):72-73
2006年8月2日,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在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至此,“中国博客第一案”从2005年6月开始,历时一年多,终于有了尾声。  相似文献   

4.
2004年8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对指挥家石叔挥诉音乐评论家杜亚雄及音乐周报社名誉侵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在《音乐周报》上刊登向原告石叔挥致歉的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相似文献   

5.
陈堂发 《新闻界》2006,(6):76-77,79
《博客侵权的网站法律责任》一文,以“中国首例博客案”的判决为分析对象,就当前博客监管这一热点话题,探讨了在博客侵权行为中,网络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网络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等问题。  相似文献   

6.
博客案民事责任主体认定及归责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叶再春 《新闻记者》2006,(12):69-71
今年八九月间,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和“首例博客告博客案”先后一审判决。在第一起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杭州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博客网”的法人单位)被判侵权成立;然而,第二起案件中的北京博客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博客网”的法人单位)却被判没有侵权。  相似文献   

7.
博客名誉侵权中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博客的兴起,引发了诸多新型的言论侵权问题。例如相声演员郭德纲博客中的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原告则是相声演员、今年央视春晚语言类节目负责人汪洋。汪洋称,在今年1月的德云社新年相声专场中郭德纲指名道姓地提到“汪洋的老婆跟别人睡觉,汪洋因此要自焚”,这是对自己以及爱人人格和名誉的诽谤。汪洋表示,他要告郭德纲不仅仅是因为相声段子,还因为郭在博客里指名道姓说他不务正业。今年3月,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汪洋在起诉书中要求郭德纲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而且要求郭德纲在含新浪网在内的三个以上全国性媒体以书面形…  相似文献   

8.
余秋雨诉肖夏林名誉侵权案(下称“余诉案”)的二审 结果已于2003年12月4日揭晓,原告败诉(这个结果与2003年9月5日一审判决的结果是一样的)。余秋雨是文化名人,打的是名誉权的官司,结果是未胜诉。这使我想起一年前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下称“范诉案”)的判决,情况十分相似。范诉案是原告诉被告说他“赌球”,损害了他的名誉权;余诉案是原告诉被告说他做深圳的文化顾问,深圳送他一套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因此损害了他的名誉权。那么两案被告的说法是否属实呢?答曰,都是采自某种传闻。现在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  相似文献   

9.
《新闻界》2017,(11):17-24
本文通过专业网站搜索到2015-2016年农夫山泉与娃哈哈这两个大企业起诉多个微信公众号侵害商誉权的全部案例,基于这12个案例,作者发现涉网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可能有诸多不合理之处,对于商誉权的损害赔偿适用怎样的保护规则,如何界定赔偿范围,进行了多角度探讨。此外,通过名誉侵权四要件的逐一检视这系列案件所暴露出诸多的问题:原告举证不充分的情形下却能获得有利判决;承担高额损害赔偿的被告竟未被发现有一人上诉;原告并未申请执行任何生效判决等问题。作者也指出了小样本研究的局限性以及未来后续研究的可能进路。  相似文献   

10.
“谢晋名誉侵权案”引发的博客侵权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近几年,博客侵权案呈上升趋势,因其传播方式和博客监管主体、监管方法完全不同于传统媒体,使得现行法律法规难以规范和适用博客侵权出现的所有问题。随着谢晋名誉侵权案的公开审理,博客侵权中的法律困境再次暴露无遗,也引起了新闻学界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本文拟讨论博客侵权的三个关键问题。黑客入侵博客后的法律责任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案庭审中,宋的代理人拿不出一份证据,只声称博客上  相似文献   

11.
被人骂为“烂人”、“猥琐人”、“流氓”,是该状告骂人者还是为骂人者提供载体的博客网站?博客到底是不是媒体?被侵害者是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起诉被告,还是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被告?南大教授引发中国博客第一案。  相似文献   

12.
2004年10月12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作出判决:《中国改革》杂志的两篇报道——《两种改制两重天》、《谁在分“肥”》没有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广州华侨房屋开发公司关于《中国改革》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长达一年多的诉讼,考验着媒体的道德与责任、社会的正义与良知、司法的公正与开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开启了保护媒体舆论监督的先河,明确了新闻内容基本准确就可以规避名誉侵权的司法精神,清晰界定了名誉侵权与新闻监督的定义,由此带给我们对媒体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诉讼的诸多思考,也为社会重新认识媒体名誉侵权提供了新的视角。  相似文献   

13.
博客传播侵权法律责任刍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陈春江 《编辑之友》2011,(6):101-104
博客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引起了人们对博客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博客侵权法律责任,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博客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博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博客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哪些?博  相似文献   

14.
北京31岁的女白领姜岩2007年年底跳楼身亡,有网友在她博客中发现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的外遇。愤怒的网友们启动“人肉搜索”,将王菲、第三者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甚至以电话、邮件、短信各种方式骚扰王菲。王菲不堪其扰,将相关网站管理员告上了法庭。这起由网络人肉搜索上升到司法案件的女白领“死亡博客”案,也就是“人肉搜索第一案”,于2008年5月4日在北京朝阳法院亚运村法庭开审。最终朝阳法院判决被告大旗网和“北飞的候鸟”网站构成侵权,应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似文献   

15.
博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管理博客必须明确认定博客侵权主体责任.网站在博客侵权中承担消极审查义务,一般应予免责,但对那些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客视而不见,网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博主因黑客入侵改写博客内容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不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侵权责任;名人请人代写博客而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扒客"作为特殊传播主体,转载或链接他人博客而导致侵权,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责任,但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改动原博客内容或转载侮辱性言论博客,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照片也有著作权问题———对两起著作权侵权案的思考·张慧(一)一南一北两起照片侵权案1994年和1996年,南京和北京分别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著作权侵权案。两案的原告均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都是我国的知名作家及出版社。作者的侵权责任虽然已经判决,但...  相似文献   

17.
彭桂兵 《出版科学》2018,26(4):23-27
传播技术带来网络文学IP的开发便利,同时也造成版权侵权形态的多元化,从而给司法判决增加了不确定性.对于网络小说转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认定"临时复制"是合法的,但在司法判决中要避免转码技术的证据认定向被告倾斜.对于网络小说搜索链接、存储以及改编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出现了如下新的问题:原告没有提起间接侵权诉讼,法官要不要行使释明权?提供改编服务是不是可以被列为对网络小说改变的情形?"应知"状态的确立超越"红旗标准"是常态还是例外?本文结合相关案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8.
博客服务商在博客名誉侵权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基于自然理性,首先应该遵从法律理性。法律理性强调博客服务商在博客侵权环节链中的特殊地位,体现法律正义精神,服务商应承担较为苛刻的注意义务。因为博客监管的条件限制因素而减让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不利于法律引导博客传播秩序。博客服务商承担责任的限度应以满足“应当意味着能够”基本法则为宜,区别对待博客服务商在侮辱和诽谤两种不同侵权方式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9.
唐玉春  宋显仁 《今传媒》2010,(12):39-42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和法人日益重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又使得人们有依据对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而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如果把握不当,就容易造成侵权,因而,新闻媒体常常容易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媒体侵权有何特点,媒体应当怎样加以防范,这是媒体应引起重视的问题。本文就此问题进行了论述。  相似文献   

20.
曹瑞林 《新闻记者》2001,(10):48-49
按照新闻侵权案件可以选择被告的有关司法解释 ,在新闻侵权案件中 ,作者 (非本媒体记者 )不一定是被告 ,作者是否被告 ,由原告决定。我认为这既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实体权利 ,又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诉讼权利 ,也与有关的法律规定相悖 ,值得讨论。原告为何只诉新闻单位去年以来 ,我代某报社打了两起新闻官司。这两起新闻官司都是由于刊登批评性报道引起的。一篇稿件的题目是《不能容忍老八路屡遭报复》 ,作者是某军分区的一位报道干事。另一篇引起纠纷的稿件题目是《殴打军属辱骂现役军人实在嚣张等待有关部门尽早处理给个说法》 ,作者是某报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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