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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国强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5):125-126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该条款规定的立法目的究竟是限制董事、经理的担保行为,还是限制公司的担保行为,存在不同的理解。笔者从立法本意的角度分析了这一问题,并就该款规定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最后结合国外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公司法》修改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征国忠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2(4)
公司应当具有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利,立法对此没有禁止的必要。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制公司内部决议,可以限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但公司章程或内部决议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决议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会产生担保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3.
围绕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断。无论是从规范性质角度,还是基于第16条的规范意义来认定违反第16条的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都是片面的。《公司法》第16条应当作为公司担保法律行为的直接裁判依据,而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通过解释和适用《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4.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有很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文章在对利益平衡与风险控制结合的分析下,主张通过严格公司担保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公司担保的董事义务体系,加强关联担保的信息披露,明确越权担保的法律责任以及设立担保风险的“警戒线”等措施,完善我国公司担保立法,构建我国的公司担保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5.
《公司法》的公司担保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于在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总则专条规定了公司的担保制度,确定了公司完全的对外担保能力,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同时,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担保能力进行自我限制,保护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公司法的担保制度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刘洋 《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7,(5):437-442
我国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经由《公司法》第16条直接确立,该条与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及其解释、以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衔接运作,但是,同质案件不同判决,屡现司法之乱象。故此,分析司法实务之案例样本,权衡对外担保之各方利益,顺应立法潮流之发展趋势,将《公司法》第16条定性为管理性规范,应是更理性更务实的选择。此外,公司对外担保能力扩权下,应注重担保权人审查义务的制衡设计,明确形式审查标准。唯此,公司对外担保中,股东、债务人、担保权人的权利义务可相互制衡,维系对外担保事宜之规范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7.
关于公司为其股东、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即如果经过了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此类担保是否仍然无效。这是一个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探讨价值的课题。 相似文献
8.
2005年修订的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时,公司依据董事会的决议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有效。公司对外担保决议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会产生可撤销的法律效果。如公司对外担保决议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公司按其过错承担担保无效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9.
周梅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2(5):61-65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通说认为是对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对违反这一限制的法律后果,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在当事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课以公司严格责任,不利于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法司法解释》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0.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2):73-77
《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核心条款,研究其规范性质对于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密切联系。就保护交易安全和平衡相关利益而言,对《公司法》第16条规范性质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分析。区分一般担保中的普通公司与上市公司,普通公司的一般担保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上市公司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关联担保不区分两者,一律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11.
12.
《民法典》通过“具备担保功能的条款”将担保制度扩展到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合同等契约中的非典型担保方法,并且通过修订关于流押契约或流质契约的条款,奠定了担保制度的立法基石。虽说担保制度的外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拓展,但仍有需要严格地划分担保制度和具备担保功用的机制。《民法典》中大部分具备担保功用的机制即使并非担保制度,但对担保制度的适用性仍会形成影响。独立保函应被理解为备用信贷证的替代形态;担保函和担保协议的独立性在被确认失效之后,对于担保人应当负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仍有待进一步研究。《民法典》修订了担保方式、期限的推定,在赋予质押权追及效力的基础上容许抵押财产的自由转让。但为此应适当予以限定,而其法律基础则是《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保障制度所作的延伸。 相似文献
13.
陈政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5):37-41
面对作为"双刃剑"的公司之关联担保,我国《公司法》做出了既不禁止,又在各方面进行限制的基本规定,这体现了《公司法》遵循现代公司法制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价值判断、尊重公司内部自治的原则和精神,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制中得到坚持和延续。《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禁止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做法,既不周延又过于绝对,应当在条件成熟时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14.
邹惠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8,27(6):92-94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制度。作为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相对于《担保法》关于担保制度的规定,《物权法》除了对我国现行担保物权制度中担保物的范围予以确定之外,还新设了一系列《担保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担保物权,对物权担保制度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深入理解《物权法》关于物权担保制度的新规定,既有助于市场经济主体有效地利用资源,实现物尽其用;又有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利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公司对外担保分为关联担保和普通对外担保两种,是否允许公司设立普通对外担保在理论和实践中颇有争议。比较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理论学说,总结各国立法对此规定的一般规律,并结合我国立法对此问题的沿革和缺失,提出对我国现行立法的建议,对规范我国公司对外担保,促进我国公司制度完善发展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卢劲松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4,25(4):126-127
关于公司为其股东、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是,如何正确理解这一规定,即如果经过了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此类担保是否仍然无效.这是一个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重要探讨价值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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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19.
王松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23-25,106
调解担保制度作为我国新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对于民事调解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有利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全完善。但是,我国有关调解担保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例如,关于调解担保与调解书生效时间不一致、案外担保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等问题,就需要通过修订相关规定,进一步地完善调解担保制度,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调解担保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