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在未成年人侵权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后果承担责任。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属于监护人自己责任,有观点则认为属于监护人替代责任。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与自己是否违反监护义务没有关系,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法律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独树一帜,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但是由于立法中未予明确监护人的责任类型,缺乏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界定,对被监护人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理解的混乱,不利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本文对学理上与监护人责任相关的责任类型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兼具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一些特点,同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独树一帜,更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但是由于立法中未予明确监护人的责任类型,缺乏对相关概念的进一步界定,对被监护人的规定有违公平原则和责任自负原则,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成长,导致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理解的混乱,不利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本文对学理上与监护人责任相关的责任类型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新的责任承担方式,其兼具自己责任、替代责任和补充责任的一些特点,同时对其不足之处进行简要评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监护人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存有主观过错、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被监护人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替代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被监护人致害的损害赔偿属于非补充赔偿,应由监护人单独承担。应设立监护监督人制度,妥善解决被监护人行使赔偿请求权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在处理中小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分担时,存在专门立法层级低且适用依据不完善,中小学校承担补充责任有争议,监护人过失视为被侵权学生过失,受害学生自杀、自残时学校责任确定不清等问题。应确立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小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规则,以正确处理中小学校的替代责任和过错教师的最终责任、中小学校的补充责任、中小学校因被侵权学生过错的分担责任,以及第三人、学校和被侵权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三方责任分担问题。  相似文献   

6.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处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的两个重要问题。由于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为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宜采“客观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是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为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宜让监护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7.
随着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责任、权利在法律上日益确定,我们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和掌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即未成年人应承担起哪些权利和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权利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1款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  相似文献   

8.
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之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实质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被监护人仅是以是否有财产来决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确立了一种财产能力.这种责任分担方式有过分保护受害人之嫌,也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应当承认侵权责任能力,同时规定有侵权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致害时,由致害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辅之以公平责任,对32条第2款中的“有财产”作严格解释.  相似文献   

9.
在“涉及被监护人的侵权案件”的诉讼实务中,人民法院将其监护人列为法定诉讼代理人,代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但在理论上无法解释,在第三人提出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何以判决法定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结果(即监护人责任)。因此,我们必须重新反思监护人的诉讼地位。监护人如果被对方当事人要求承担监护人责任,而引入诉讼,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加入被监护人一方进行诉讼,具有法定诉讼代理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双重诉讼身份;如果不被第三人引入诉讼,仅具有法定诉讼代理人诉讼身份。  相似文献   

10.
所谓责任侵犯指的是原本由儿童有兴趣或有能力承担的社会责任,却由家长或监护人出于某种顾虑而替代儿童承担的现象.这种责任侵犯现象在当前我国儿童教育中很普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对儿童的可塑性缺乏应有认识、出于对儿童的畸形保护以及家长和监护人的完美主义期待.这种责任侵犯导致儿童丧失自我价值感,社会化水平和心理成熟水平普遍降低,因此十分有必要将责任心还给儿童.家长和监护人应相信儿童,形成培养儿童责任心的意识,让儿童在担当责任中培养责任心,同时通过培养儿童相关的社会认知和道德情绪培养其责任心,为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管齐下,共同为儿童责任心的形成创造良好的环境与条件.  相似文献   

11.
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的核心理论,民事责任的类型包括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这两种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我国民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没有定论,各种学派各持己见。文章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探究我国《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关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依据,得出的结论是: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对于违约责任而言,其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  相似文献   

12.
侵权行为中的次级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应为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普通法中次级责任通常包括替代责任、共同责任、以及企业责任等。通过对普通法系侵权行为中的"次级责任"及英美国家中相关案例进行解读和分析能为明确中国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责任提供启示和帮助,促进中国法律的完善与适用。  相似文献   

13.
丁嘉慧 《宜春学院学报》2007,29(5):41-44,89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第121条将职务侵权责任界定为一种民事责任是值得商榷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与民事责任存在本质的不同,相对于民事责任的私法责任性质而言,国家赔偿责任属公法责任,两者在理论层面与程序操作层面都是有区别的,廓清两者的界线既有利理论意义,对实践亦有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4.
民事责任与债关系的定位是民法基础理论中的难题之一,也是围绕民事责任所展开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梳理近代民法上民事责任与债的"融合"到"分离"形态、现代民法中民事责任与债的"交叉"形态,从两个方面分析了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一方面肯定了民事责任与债在特定阶段上的重合关系,另一方面强调了民事责任不同于债而是具有自身鲜明特征的法律范畴与法律制度。因此,民事责任与债在现代民法中必然以交叉的形态存在,二者在对立统一中共同保护着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治理越轨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维护和保证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保持民法中秩序的良性运作,从而在民法领域中实现正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般性的归责原则存在诸多悖论,公平责任原则存在理论上和概念上的模糊性,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理论上欠缺公平分担的基础,反而会导致不公平,法的安定性会受到破坏。文章指出“公平责任”不属于法律责任,而应该属于道德范畴。因此,对于《民法通则》规定之情形最根本的解决途径应仰赖于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16.
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归责原则,对于归咎民事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基本上等同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工业灾难日益严重的社会现实迫使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于侵权领域,自由经济的形势又促使该原则在合同领域中确立起来。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还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7.
自然人有无民事责任能力是民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它不仅关系到民法典的体例安排与制度设计,还影响到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的确定。传统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在很大程度上受刑法研究成果和国外民事立法例的影响,因而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也有失偏颇。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理解应受制于民事责任的特质,不应只考虑识别控制的年龄标准。我国众多学者对国外立法例中有关过错的描述解读为对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事实上,西方各国立法从未否认过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的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强调的是一种期待可能性,它决定主体人格的完整性,与"用不用"承担责任、"能不能"承担责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承认一切自然人均有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民事权利能力理论的要求,也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相契合,更有利于解决民事诉讼的困惑。鉴于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应当确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8.
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在大陆法系根深蒂固 ,但为补救其在现代实践中的缺陷 ,建议在民事责任领域中引入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方面惩罚预防强者对弱者权益的侵害行为 ;另一方面解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以实现实质正义。惩罚性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私生活自治有限度的干预 ,所以适用范围不宜过宽 ,它与民刑竣别和民事关系的平等性并不矛盾 ,其适用是法律政策的合理倾斜。  相似文献   

19.
雇用人责任是大陆法系的一项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称之为替代责任。随着时代的发展,两大法系中构成该项法律制度基础的雇用关系突破了固有含义的限制,雇用关系发展为事实上的使用关系。雇用人责任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尚属空白,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该项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虽然我国已有该项法律制度的一系列立法尝试,但尚不足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