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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胁从犯是依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而划分出来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胁从犯不仅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小于主犯和从犯。然而根据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可知胁从犯的本质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它并不必然反映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因而不是与主犯、从犯相并列的一类独立共同犯罪人。另外,将胁从犯视为一类独立的共同犯罪人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诸多弊端,刑法只是将其作为一个法定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相似文献   

2.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古今中外的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人分类的规定纷繁复杂.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人分类方法主要有形式分类法和实质分类法两种.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该分类方法存一系列缺点,破坏了我国刑法的科学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修正.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刑事立法并没有采取把共同犯罪人划分为正犯和共犯,而是依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只从刑事立法层面来看,并不会产生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能否构成共同正犯的问题,但是,在司法实践和学理层面上,这却是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学者也颇多争议。笔者选择了共同正犯的定罪与身份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共同犯罪的定罪与身份问题的研究提供有益借鉴。  相似文献   

4.
澳门刑法与大陆刑法采用不同标准的共同犯罪人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二者都不能圆满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澳门刑法将教唆犯规定为正犯,导致共同犯罪个别责任的淡化,混淆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地在确定身份与共同犯罪时,存在着按主犯的犯罪特征决定共同犯罪性质的法理误区。  相似文献   

5.
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属于对向犯,原则上被替考生和代替考试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在被替考生缺席的特殊情形时不成立对向犯.第三人为代替考试罪的实行行为提供帮助的,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同犯罪.根据代替考试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各自分工不同,可分为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与胁从犯四种类型.根据共同犯罪者在代替考试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代替考试罪中的共同犯罪人可以分别确定为主从犯.  相似文献   

6.
主犯问题是刑法理论研究中最重要和复杂的问题之一,主犯也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大的共同犯罪人。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目前,虽然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是对共同犯罪人中的主犯的研究还是比较薄弱的。文章从主犯的历史发展人手,结合主犯的法定分类,对主犯...  相似文献   

7.
共同犯罪是法律常识教学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 ,也是学生很关心并津津乐道的一个话题。教材对共同犯罪没有作具体分析 ,只是用一句话介绍了共同犯罪的概念 ,学生颇有疑惑。有的说 ,共同犯罪就是几个人都犯了共同的罪 ;有的说 ,共同犯罪就是犯罪集团犯下的罪 ;有的说 ,共同犯罪就是几个人同时犯的罪 ;有的说 ,共同犯罪就是共同犯罪人犯下的所有罪的总称。那么 ,怎样才能帮助学生拨开认识迷雾 ,加深对共同犯罪的理解呢 ?第一 ,根据共同犯罪的定义 ,分析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关于共同犯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 2 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  相似文献   

8.
持有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种犯罪行为方式。由于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仅规定了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而对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未加以规定,从而给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之认定带来了诸多困难。加上持有犯罪本身所具有的对象特定性、行为非法性和表现状态性等特殊性的原因,司法实践中对共同持有犯罪的认定存在着严重分歧。选择以持有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作为研究对象,为认定持有犯罪的共同犯罪提供理论和实践认识。  相似文献   

9.
共同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为重要。而《唐律》对共同犯罪人规定之完备,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的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方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借鉴。  相似文献   

10.
共同犯罪历来是犯罪形态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我国古代唐律对这一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不仅见于总则性规定《名例》篇中,还散见于其他各篇中,形成了总则性规定与分则性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对今天深入研究共同犯罪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文章通过应用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分析唐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以及一些特殊规定,来为今天研究共同犯罪理论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1.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胁迫犯罪的侦查与审判有过于简略之嫌,这源于我国刑法对被胁迫犯罪欠缺详尽的规定。传统的"胁从犯"在理论上作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限制了被胁迫犯罪的范围。被胁迫犯罪应当在理论及立法上有其独立的地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这一体系,以便对司法实践能够有明确、细致的指导,从而更有利于实现刑事正义。  相似文献   

12.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单一正犯体系。和以德、日为代表大陆法系国家的正犯与共犯区分体系不同,我国刑法采取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分类。通过对H省100份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刑事判决深入分析发现,在我国主犯-从犯体系主导下,共同犯罪处理存在着重量刑、轻定性的共性问题,但也存在罪刑不均衡的现象。这些问题具体体现为犯罪行为认定模糊、主从作用区分的标准和从犯的界定不清等。因此,我国共同犯罪司法裁判应当以各犯罪参与人行为类型为基础、坚持犯罪构成要件定型性,进一步确立主要作用标准、厘清界定从犯的范围,确保共同犯罪量刑均衡。  相似文献   

13.
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类犯罪,它不是单位与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而是以单位为唯一主体的独立犯罪。但它仍存在共同犯罪形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之间,或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在共同故意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文章同时对单位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主体应承担的不同刑事责任进行了具体论述。  相似文献   

14.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15.
所谓片面共犯,指行为人单方面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故意,并与之共同实施犯罪,但他人不知情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片面共犯案件。在理论上对片面共犯能否成立的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避免司法实践中因为认识不一致而导致司法操作上的混乱。片面共犯中对于不知情的他人而言,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为对其行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单独定罪量刑,不按共同犯罪处理,而对于具有片面合意的犯罪人能否按共同犯罪人来处理。  相似文献   

16.
共同犯罪理论中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一、关于片面共犯,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对肯定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比较起来,以片面有形帮助犯说为可取。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意见也有分歧。笔者认为,宜分为两类:即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不过第一类中只有教唆犯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三、教唆犯是否具独立性和从属性的两重性,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笔者主张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论述教唆犯的性质。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据此.对反对意见逐一予以适当的回答。  相似文献   

17.
被胁迫行为是英美刑法中的一种合法辩护理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深刻的理论依据。作为合法的辩护理由,被胁迫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但由于我国一些学者对我国刑法中胁从犯的错误认识,导致了对胁从犯和被胁迫行为的混淆,因而对胁从犯应有一个清醒的再认识。  相似文献   

18.
目的犯之“目的”,实质是犯罪动机,它是犯罪故意之外的独立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对目的犯的教唆者、帮助者,只有明知目的犯之“目的”,才能与目的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进而构成共同犯罪,其理论根据是“共同故意犯罪说”。  相似文献   

19.
共犯的中止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结构和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二者共存时,构成共犯的中止。本文从三个方面讨论在何种条件下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20.
论独立教唆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9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上以被教唆是否犯了被教唆之罪为标准,将教唆犯划分为共犯教唆犯与独立教唆犯两类犯罪人,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形成了共犯关系,此情况的教唆犯称之为共犯教唆犯;被教唆没有犯被教唆之罪,即教唆与被教唆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教唆单独成罪,此情况的教5唆犯称之为独立教唆犯,对独立教唆犯,中外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教唆未遂”,笔认为,此主张不科学,理由在于:从单独犯罪来看,虽然教唆未遂这种独立教唆犯的独立意义不能否认,但是,在共犯教唆犯中,当被教唆犯了被教唆之罪,教唆与被教唆之间具有了共犯关系时,教唆犯就不能独立存在了,即使被教唆得犯而未遂(此情况成立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共犯关系依然存在,教唆犯仍不能独立存在,它只能与被教唆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我们应把共犯教唆犯中的未遂教唆形态即共犯中的犯罪未遂与独立存在的独立教唆犯区别开来,不能将二混为一谈,由于我国立法上在未区分教唆犯不同种类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犯人的种类之一,在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一节中将其包括,这是导致上述理论将独立教唆犯与共犯教唆犯混为一谈的主要原因,基于完善我国教唆犯罪刑法立法的需要,本重点就独立教唆犯的概念,构成特征,处罚大批量民共犯教唆犯的异同以及立法完善措施作了深入地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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