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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以刘翔肖像权案为引子,就肖像权的归属与形象权构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合理使用、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3个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作为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只是形式上的竞合,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应该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2.
意大利法律对运动员肖像权的保护来自于意大利民法典和版权法的规定,使用运动员的肖像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运动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其肖像权,包括赞助和营销协议、运动员的个人许可、其所属体育俱乐部的使用等。当运动员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对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诉请法院停止滥用。对我国运动员的肖像权问题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肖像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每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有些较知名运动员无疑是社会公众人物,其形象为社会大众所熟悉,其行为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运动员的肖像权的保护就有了一定的特殊性。文章通过对国内一起著名的运动员肖像权诉讼案件的分析,指出了在我国运动员的肖像权应属于个人,集体肖像权也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并提出了在我国运动员维护其肖像权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好大一口锅     
老梁 《新体育》2003,(7):15-15
可口可乐从一家公司批发了姚明的肖像,往瓶瓶罐罐上一贴,满大街就吆喝着去买了。“自己”被莫名其妙地风吹雨淋,谁遇到这事都会生气,姚明也急,就把可口可乐告了。刚开始看这条新闻,以为在听故事。要不是有姚明的真名真姓,差点当成阅读一个经济诈骗案。看来看去,终于明白,姚明争的是个肖像权。面对姚明的大力盖帽,可口可乐急搬救兵:俺们是依据国家体育总局505号文件办事呢。505号文件规定,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包括肖像权)属于国家。京城一些法律专家说,这个规定和国家法律有抵触。姚明的出发点,大约也在这里。中国的运动员,基本上是国家花费钱…  相似文献   

5.
为弘扬中国奥运健儿勇于拼搏、为国争光的精神,由中国奥委会和邮政部门联合推出的《第28届雅典奥运会中国金牌运动员肖像》个性化邮折于8月15日~29日通过各省(市、区)集邮公司与广大集邮爱好者见面。用个性化邮票为雅典奥运会中国金牌运动员印制肖像,在我国尚属首次。 该个性化邮折由一版8枚个性化邮票组成,个性化邮票的主图为新近发行的个性化服务专用邮票祝福系列第6枚《花开富贵》,附图是获得第28届雅典奥  相似文献   

6.
吴天明 《上海集邮》2011,(10):10-11
J68-1"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的肖像"邮票(图1),主图是身穿西服的孙中山半身肖像。李印清在介绍设计构思时说:"新中国发行的邮票上已经三次用了他的标准像,我想第四次应该给群众一些新的东西。  相似文献   

7.
《集邮博览》2009年第1期《毛泽东肖像邮票上的邮戳》一文,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对伟人肖像邮票的盖销事宜。此后在"文革"时期邮政部门更有"贴用文12《毛主席去安源》邮票不予盖销"的通知。其实,1949年华东邮政管理总局就曾有关于贴用毛泽东肖像邮票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竞技体育异化与运动员权益保障问题之伦理审视   总被引:8,自引:5,他引:3  
竞技体育在增进人们身心健康、激发人类创造潜能、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异化现象.异化引发了运动员培养过程中的伦理缺失现象,某种程度上也损害了部分运动员的合法与正当权益.这要求我们应该尊重运动员基本的人格权、保证运动员身体健康权、关心运动员的精神健康权、保护运动员基本的受教育权、维护运动员未来的发展权等等,整个社会应该给予竞技运动员"伦理式"的关注与关怀.  相似文献   

9.
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从法理学的角度揭示运动员肖像权商业利用中出现的问题,人格权法保护的不足,提出公开权的概念、特征及其法律保护问题,认为应对具有财产性质的人格权提供保护,规范运动员肖像权商业利用的市场,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将新制度经济学、民法学理论结合起来,对运动员的肖像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运动员与投资者(或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成机制进行研究。认为运动员无形资产包括运动员的荣誉、知名度、亲和力和影响力等内容,肖像权不属于运动员的无形资产,而是保护、开发运动员无形资产必不可少的权利:投资主体多元化不能改变运动员无形资产的私有性质,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只属于运动员本人;投资者(或用人单位)拥有的并非是运动员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而是债权,即运动员无形资产的部分使用权和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是界定投资者与运动员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据此,对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的文件进行了评述,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鸟巢"维权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北京奥运会主会场“鸟巢”的形象被企业盗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鸟巢”维权难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个案,“鸟巢”维权难的根本原因并非是缺乏维权的法律依据,而是缺乏迅速查处盗用“鸟巢”形象之行为的机制。据此,提出了保护大型盛会主会场的权益有必要借鉴肖像权保护的法理完善的相关行政法规,为工商管理等部门行政执法提供依据,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胡巧璐 《体育科研》2018,(5):65-72,85
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网络同步转播纠纷日益频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为应对此类纠纷面临的司法困境,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所有权利的起源,司法实践应当摒弃将其认定为契约利益的做法,改采特别立法模式创设专有财产权利。针对独创性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不应过度强调“创作高度”概念,而应采取从宽而非从严的认定标准。在体现“表现”效果的情况下,本文建议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同时整合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创设“向公众传播权”用以填补无法规制网络同步转播的权利空白。赛事节目广播组织对赛事信号享有广播组织者权,但其中的“转播权”应当从立法层面扩张至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13.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4.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15.
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带给观众观看体育赛事新体验同时,也面临着新媒体侵权现象频发,侵权纠纷增多等诸多问题,由于国内外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规定不太明确,体育赛事新媒体侵权的司法判决也不尽统一。主要采用逻辑思维法及案例分析法将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分开讨论,分析了国内外法律、司法判决和专家学者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和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与权利归属认定。研究认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分析应该根据体育赛事项目类型具体分析,对抗性体育赛事项目纳入商品化权保护,艺术性体育赛事纳入著作权保护;体育赛事节目依据独创性高低具有"制品"和"作品"两种观点,体育赛事节目应向体育产业发达的美国看齐,降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要求,将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主体归属于体育赛事组织、协会及联盟,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主体归属于获得授权的新媒体转播机构。  相似文献   

16.
从实然和应然维度论证了体育权在国际上正在发展成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实然层面看,无论是各政府间法律文件,如有关国际人权条约,还是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宪章》,无论是诸多国内立法还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体育教育、体育运动和体育活动宪章》,都直接或间接规定或阐释了参与体育活动是人人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体育人权不同于一般的体育权利,也不能为健康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工作权等现有国际人权所涵盖,它应当是一项独立的人权。这项独立人权从应然性上可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从哲学层面上讲,体育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尤其是身体潜能发挥和通过团体体育发展合作性和个人意志品质等;二是从法理上讲,速成习惯国际法理论为通过国际共识形成新的人权类型提供了法理支持。前述诸多国内和国际文件中所宣示的体育权支持了这种新型人权正在形成。  相似文献   

17.
长期以来,立法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未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也存在误读,不利于认清这一权利的本来面目。从解释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对体育赛事进行现场直播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侵权法上的利益。但从立法论角度而言,体育赛事转播权应是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的排他性财产权,其所能控制的行为不仅应包括体育赛事的现场直播,还应包括一切以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的传播。故应重构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制度,立法应明确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和权利内容,规定无论任何盗播行为,只要涉及以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权利的体育赛事为基础所形成的视听成果,体育赛事组织者均有权以体育赛事转播权为依据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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