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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邢台学院学报》2017,(3):56-59
《民法总则》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的特殊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者与经营者,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明晰农村集体产权的重要前提。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差异性、社会发展变化性、法律制度滞后性等各方面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着认定主体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程序不民主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探析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概括性介绍,以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现状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基本权益。我国法律尚无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统一认定标准,这影响到合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收益权等系列问题。在理论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在实践中统一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对于正确解决相关经济、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目前试点地区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保留和丧失的判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一问题亟需认真对待。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不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制度构造的逻辑前提,还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不排斥集体的自治、契合集体所有权的本质属性、采动态系统论范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建构须遵循的法理逻辑。就体系定位而言,在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仅是满足这一部门法体系架构和逻辑展开的内在需要,更是积极回应现实诉求,保障最广大、最艰辛的人民群体的基本权利的有力表达。就规则设计而言,围绕成员资格取得、保留、丧失三个方面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较为妥当;此外,还需要针对嫁入妻、招入夫等特殊群体设置相应的规则。 相似文献
4.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机制的三项改革举措,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成果,把解决困扰基层和司法实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只有正确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切实维护农民的的权利.《决定》出台后的今天,通过立法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5.
“农嫁女”问题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雄俊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3):29-32
农村社会转型、土地价值的发现、妇女维权意识的觉醒产生了以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为核心的所谓“农嫁女”权益问题。而其焦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争暴露出的是我国农村社会转型过程中生产力发展和上层建筑某些方面相对滞后的矛盾。由于各种体制性障碍的存在,使其解决成为政府部门棘手的难题。现有经验表明,从立法、行政、司法入手,并以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革相配套,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6.
迄今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制度尚存许多不足之处,如法律缺位、农民求助无门、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都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稳定。本文通过透析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的现状,紧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重要意义,针对我国社会经济现状,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制度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8.
刘树森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33(3):99-100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为行政合同,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而被征收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模糊。结合物权法,征收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主体应认定为"本集体成员集体",即村委会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村成员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相似文献
9.
田平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2):24-29
目前,在对农村土地征收或征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化造成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相互矛盾,前后不一致,理论和实际脱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应该是农村某一区域或社区内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成员覆盖该区域全体成员的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这个区域可大可小,目前以自然村较为合适。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既有别于村委会,也有别于农村的其他各种经济组织。 相似文献
10.
张先贵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49(3):112-118
为破解集体所有权人虚位的难题,我国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并获得部分学者的支持.然而,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和实践,不仅违反了我国现行实定法的规定,不利于保障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安全与稳定,而且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结构复杂化等诸多负效应的发生.本着对我国现行实定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重大政策要义之尊重,维持并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以克服集体所有权人虚位难题,实乃理性之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所得的收益由集体和成员享有,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集体承担. 相似文献
11.
乡村小学教师全科培养是现阶段培养乡村教师的主要模式,而现有的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采取的单科化的评估方式,这远不足以鉴定乡村小学教师的全科教学技能,同时也造成资格认定趋于形式化.在我国,导致这两者之间质与量的矛盾根源在于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缺少自我调节机制,动因在于我国长期处于城乡二元体制.为此,未来的乡村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应构建认定成员多元化、改进资格认定实施过程、增设有效评价机制的调适路径,以适应乡村小学教师全科培养质的要求. 相似文献
1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也事关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根本原则的实现这一大问题。所以,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关乎全局的重要意义。1.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实现农民的经济利益。2.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培育农民的民主意识。3.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推进农村的文化建设。4.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5.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利于保护农村的生态文明。 相似文献
13.
张先贵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4,(1):79-89
法理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的准确定性,是围绕这一组织体进行科学立法的逻辑前提。从一定意义上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诸多争点的背后与我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角色之定性不到位、不明确不无关系。本着对历史的尊重、对集体产权改革政策和实践的积极回应以及对现行实证法体系化效应考量等,法理上,宜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角色定性为社区性市场主体。在当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进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区性决定了集体资产股权的初始配置宜在本集体范围内按照成员身份公平配置;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在对外转让时,受让方的持股比例和股权权能需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此,方能妥当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社区性和市场性二者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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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王立争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79-83
农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对于农民集体财产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集体成员提起派生诉讼,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怠于行使其对集体财产的忠实义务和善管义务为条件。派生诉讼的原告须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并与诉请事项具有利害关系。派生诉讼中的被告为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也可列入被告范围。原告胜诉的,可要求集体对其支付的必要费用予以补偿;原告败诉的,应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以原告恶意诉讼为限。 相似文献
16.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诉讼中经常涉及的问题。在许多诉讼中,股东资格的正确认定是解决这类纠纷的前提。本文重点研究股东资格认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17.
王瑞华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7(6):112-114
股东资格是公司的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确认股东资格,无论是对于投资者还是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与公司股权相关的案件中,股东资格的认定是经常涉及的问题,因此正确认定股东资格成为有效解决此类纠纷的前提条件。然而,由于《公司法》未对股东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也未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予以明确,导致司法机关处理相关问题时缺乏确定的标准。致使审判实践中对股东资格认定的难度较大.而且各地做法也不一致。给处理相关纠纷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不利于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就股东资格的含义、取得条件及实践中股东资格的具体认定进行深入探讨。以期能有助于充分解决理论与实践中股东资格认定的难题。 相似文献
18.
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现实集体成员利益共享的公有制经济,不仅推进了农村经济发展,还推进了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文章利用CiteSpace可视化软件,对1992-2022年CSSCI和北大核心收录的664篇农村集体经济研究文献进行可视化图谱分析,探究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特点、研究主题、研究前沿以及研究趋势,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研究领域的整体发展脉络。结果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研究基本上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科研系统,但在学术合作、研究视野等方面仍有局限。因此,继续拓展和深化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研究,需进一步加强学术合作,开拓多元视角,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 相似文献
19.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公司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本文试图结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分别对认定股东资格的一系列标准进行分析,提出为了实现交易安全的现代商业价值,应当以股东名册为中心,在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认定,并有针对性地对实践中易发的几种具有典型意义的股东资格纠纷提出了对策。 相似文献
20.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投资领域异常活跃,经济领域中出现了大量的隐名投资行为,由此产生了隐名股东。由于我国现行公司法未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比较混乱,使得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责任难以划分。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标准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从隐名股东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对规制隐名股东进行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