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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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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因果关系推定的视域下,原告须先就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并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然后才发生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证明要件从诉讼伊始就已经完成了分配,损害行为和所受损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自始由被告来承担,故原告对因果关系提出“表面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并非被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  相似文献   

2.
"证明责任倒置"被理论界、实务界广泛地使用,但其理论本身难以自圆其说,它与证明责任的基本分配规则相悖,引起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混乱,应抛弃"证明责任倒置"的提法,证明责任是由实体法或者程序法按照每一案件事实构成的法律要件不同,事先进行分配的,主要有两种情况,原告一方承担证明责任;原告、被告都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被告所承担的证明责任是法律分配的,是正置,不是倒置.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关系到案件的最终判决,因此恰当的分配医疗侵权诉讼中的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具有理论与实践的意义。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其他情况下证明责任采用患者过错责任原则,即由患者来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在因果关系层面,采用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从而导致医疗机构面临更大的诉讼压力,患者的权益也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通过立法规定因果关系推定的例外情形,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利益保护,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4.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5.
证明责任倒置制度在法律实务中应用颇为广泛,但是由于审判人员理解的偏差致使这一制度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并未获得预期的效果。证明责任倒置设立的初衷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前提,法官不得肆意改变证明责任。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只有改变一般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法律规定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仅仅存在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三种情况,《证据规定》中其他五种特别责任的规定不属于证明责任倒置。为完善证明责任倒置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应该保证证明责任倒置的法定化,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必须完善立法,明确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6.
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原则化的条文居多,有失狭隘和僵化。证明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实践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举证责任倒置在实践中被法院消极抵触,亟需明确原被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在因果关系上原告应该提供初步的证据,由被告进行反证,并在现今科学技术难以鉴定因果关系时,实行因果关系推定。  相似文献   

7.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基于一系列诉讼价值的考量,针对一些特殊案件或者特殊事实,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必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依据。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此类的规定太少,期待将来能够进一步改善。  相似文献   

8.
伪卡盗取存款的索赔诉讼中,证明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待证事实的证明。证明责任分配与待证事实的证明困难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并不能把待证事实证明的难易作为证明责任分配之依据。以规范说作为证明责任分配之基本原理,持卡人应就其违约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要件事实——存在伪卡交易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银行应就其抗辩成立的要件事实——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承担证明责任。上述两个要件事实存在难以直接证明的可能性,可以通过间接证明加以克服。  相似文献   

9.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诉讼能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证明责任分配的两难选择;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系侵权人所为,只有侵权人才知道自己取得商业秘密的手段和途径,相对而言,被侵权人举证较难。但这种难度毕竟尚未达到影响商业秘密权利人基本的证明责任的承担。因此,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权利人必须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举证。  相似文献   

10.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证券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我国证券立法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归责原则、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范围等实体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11.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食品药品违约之诉案件中,由谁对食品药品是否合格承担证明责任,实务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我国民法通说的具体体现,另一种则是受"规范说"影响的产物。我国民法通说将违约行为当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认为应该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证明责任;"规范说"则将违约行为的反面视作债权消灭的事由,进而认为应该由债务人对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证明责任。两者分歧的理论根源在于是否承认违约责任的独立性。有关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承担,应采纳我国民法通说的观点,舍弃"规范说"关于违约行为证明责任承担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的讲究“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在环境侵权诉讼中使因果关系认定存在困难,应借鉴国外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证明制度,根据环境侵权案件的类型选用相应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建立独立、科学的鉴定机构和数据库资料系统。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证明责任上并没有实行倒置,证明责任仍是由控制方承担,有些观点混淆了辨护权的行使与证明责任的负担。立罚并不存在有罪推定问题,更无从论及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背反。认为该罪属于有罪推定,且有违无罪推定原则的观点是将事实推定等同于推定犯罪,有罪推定,而且未能认清本罪的犯罪构成,对本罪的特性亦缺乏了解。  相似文献   

15.
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其它国家则通常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与第三人承担按份责任或连带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实现了当事人间利益的平衡,解决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中最终责任份额的适用困境.它是一种后位性的补充性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侵权责任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了过错认定的客观标准,同时强调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应根据未尽义务的程度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6.
调解是一种根据合意的纠纷解决方式。必须在调解中坚持最基本的证明观念:调解中同样存在证明的问题,当事人需要对基本事实进行证明,调解员也承担着对基本事实进行了解、查明的责任。调解中的证明与诉讼中的证明相比存在自身的独特性:调解中的证明是一种自由证明,而非严格证明;调解中存在主观证明责任,但是客观证明责任在调解中不一定发生作用;调解中证明标准具有更大灵活性,但要避免在调解中过分降低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在未成年人侵权情况下,法律规定由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侵权后果承担责任。关于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属于监护人自己责任,有观点则认为属于监护人替代责任。监护人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与自己是否违反监护义务没有关系,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8.
在证明责任倒置的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中,肯定说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然而持肯定说的学者们在界定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时,又存在种种偏颇。本文在重塑了证明责任倒置的概念之后,阐明了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朱卿 《钦州学院学报》2007,22(1):125-128
民事证明责任倒置是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它的产生与社会进步,人类对公正、正义等价值的追求有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倒置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是实现诉讼效益的保障。它的存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20.
一、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之法理基础 “谁主张,谁证明”这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某些案件中,原告不必举证,只需表明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不需要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必须对于自己提出的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如果被告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能证明反驳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就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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