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雷传平 《出版广角》2023,(8):72-75+80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进行深度分析,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现有版权制度体系并未直接规定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主体,同样也没有具体规定与人工智能作品创作相关的主体即人工智能作品的程序设计者、所有者或实际控制者、参与创作的管理者是人工智能作品的版权主体。因此,我国有必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规定,确立有利于保护创新、促进投资和权利责任对等的原则理念,构建人工智能作品版权主体的辨识标准。人工智能作品的所有者完全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版权财产权利,人工智能作品的人工智能程序设计者享有与所有者并列的署名权,人工智能作品参与创作的管理者与所有者共同享有作品的版权。  相似文献   

2.
生成式AI在知识生产中地位的上升与AIGC版权保护缺失之间的矛盾推动对AI主体地位认识论的范式转变。在“人—机”协同创作中认定AI的主体地位与AIGC的可版权性,有助于对人类认知风险和复杂利益关系进行道德与利益调节。以“人—机”贡献比率为依据、以作品形式与内容为前提、以训练数据合法性为准绳三种方式界定版权,通过技术供给侧与技术使用侧的协商制界定版权分配,有利于以开放的态度对待“人—机”协同创作的兴起,进而就建立全链条版权保护体系、生成式AI身份等问题进行广泛探讨,开拓AIGC版权的监管与保护思路。  相似文献   

3.
宋伟锋 《新闻界》2023,(10):87-96
在AI传播时代,生成式AI出版场景的应用为作品创作提供了新工具,推动出版传播领域的新革命,但对既有版权立法与司法认定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如生成式AI生成图片对版权法中“作者”与“作品”法律适用的新问题。基于黑格尔哲学“主体-客体”论,以“主体-客体”“精神-技术”“作者-作品”的二元关系范式,解构AI创作版权认定、侵权认定、抗辩理由等问题。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AI版权规范与执法实践的反思与超越,优化中国AI创作版权规制的新路径:在“作者”主体上,处理好“人类-AI”主客体式关系,明确人类为创作主体,AI为创作工具;在“作品”客体上,统筹好版权保护与AI出版传播产业发展的关系,厘定商事主体研发AI出版场景应用的合理使用情形,为AI新闻传播业态良性发展提供规范保障。  相似文献   

4.
人工智能创作给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难以克服人工智能创作的“算法偏见”,而人工智能创作也难以运用传统“三步检验法”加以判断。反思人工智能创作对合理使用的开放化需求与封闭式立法的冲突,发现现行立法模式不足以回应人工智能创作对作品的使用,法定许可在规制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方面缺乏制度优势,人工智能创作使用作品还会激化合理使用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冲突。基于此,应当从分类保护视角出发,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使用与传统版权领域的作品使用进行类型化划分,在维持传统版权领域合理使用制度稳定性的前提下,以开放灵活的态度借鉴转换性使用理论,在不排除商业性使用目的的基础上完成人工智能创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系智力活动的成果?能否作为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在法学界尚有争议的情况下,本文试图以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从而使其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案例尚未出台的情形下,为对人工智能创作物予以作品著作权保护寻找依据。  相似文献   

6.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出版、电影和唱片等行业不断孕育出新的表达方式,由此引发的版权保护对象能否扩张的问题亟需回应。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将作品类型条款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在立法上为版权保护对象的扩张提供了空间,但仍需明确合理扩张的具体路径。文章通过对“宽容扩张”理念的分析,梳理了版权保护对象扩张的方式以及作品类型归属的认定,针对新类型表达可版权性判断的具体路径,认为可版权性要件是作品扩张的首要标准,法定作品类型在扩张保护的认定中发挥着示例性而非限定性作用,提出应当审慎适用兜底条款将创造性表达认定为“其他作品”类型,揭示应然角度下版权保护对象合理扩张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由节目制作人独立创作完成,体现其新颖创意,包含多种要素,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艺术性、可操作性,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经济利益的节目制作方案.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属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司法实践中可兼采“两步法”和“三段论”两种方法认定节目模式版权侵权.  相似文献   

8.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不仅给文学艺术等传统的版权领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给司法实践也造成了诸多难题。“菲林案”和“Dreamwriter案”接连发生,内容与审判结果高度类似的两案,判决理由却不尽相同。对此,应当从人工智能本身性质与立法目的及民事主体制度出发,探讨人工智能无法被认定为版权主体的法律逻辑;而从版权客体的两大属性出发,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符合版权客体的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构成智力成果的特征,满足构成版权客体的条件,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从功利激励理论出发,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保护是激励创作的必然要求。在版权自然人来源淡化背景下,应采取作品中心主义下的独创性客观标准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版权认定。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进行认定,应基于人工智能的产业特征以及版权法的立法宗旨,遵从当事人约定优先,其次以归属创作者为一般原则,同时兼顾投资者利益。为实现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权益的平衡,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期限进行合理限缩,提高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造性认定标准,并且将人工智能作品纳入法定许可的范畴。  相似文献   

10.
张颖 《中国编辑》2018,(9):81-86
人工智能在编创过程中所展现的能力以及威胁尤为突出,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市场价值成为消费客体,但其可版权性及其权利归属仍存在争议;另一方面,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进行编辑与创作,提高编辑产业效率的同时,也导致了隐性偏见的问题。因此,著作权法首先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其次,基于人工智能尚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现实,参照"电影作品"的保护模式赋予人工智能系统所有者作者地位;最后,通过完善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和登记制度来缓解人工智能编创过程中的隐性偏见。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的发展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传统作品区分困难,并冲击传统著作权法的“人类作者中心主义”。我国理论界围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定位,形成了可版权说、不可版权说、其他权属说等不同观点,经司法与立法上的利益衡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有可版权性的正当基础。而人工智能的“非人性”特征、创作囿于固定模型等现实障碍,可通过法律拟制的主体创设和生成内容的创造性予以认知突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纳入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在主体方面应有实质性介入和贡献的人类,在客体方面应符合同等的独创性要求。在权利归属模式上应以人工智能使用者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为原则,以合同约定为例外。  相似文献   

12.
孟宪林 《传媒》2021,(2):81-83
随着AI技术的迅猛发展,许多媒体纷纷试水人工智能产品,以期提升工作效率,重塑媒体行业.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和政策尚不完善,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市场上的应用已引发了一系列创作物的版权归属纠纷,"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使用问题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日渐增多.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起生效实施,妥善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版权,已成为当下急需考虑的问题.本文拟探析目前市场上出现的人工智能创作内容侵权类型,并就如何保护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版权提出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技术为出版业的转型升级带来诸多可能,但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的不明确使行业发展存在隐患.将人工智能法学研究限定在弱人工智能范围内,肯定人工智能出版物的可版权性,否定人工智能的主体性.本文借鉴美国代理制度,将人工智能出版物版权归属及侵权归责原则的情况划分为开发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明确在开发阶段适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人作品"制度,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开发商,版权侵权归责原则适用支配或受益原则;在市场化阶段适用承揽加工制度,版权归属于消费者,版权侵权归责原则以支配或受益原则为基础,限制适用间接侵权责任和产品责任.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出现在版权市场,引发了权利归属纠纷。在我国《著作权法》视野下,文章通过辨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作品属性以及表达形式4个方面进行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判定,提出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归属应建立一般性和特殊性归属原则。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保护具有文化、经济和技术上的正当性.在文化方面,这种保护可以增加知识学习的素材,拓展人类思维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激励人类创作出更优秀的作品;在经济方面,这种保护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以及维持版权市场的均衡竞争;在技术方面,这种保护符合版权法应对技术革新的一贯态度,并可以避免增加版权制度运行的成本.人工智能创作物由其产生过程所反映出来的特点,客观上符合“作品中心主义”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为其版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从法律上的能力、责任以及公共政策考量的角度而言,相较于人工智能本身、人工智能设计者和使用者,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是最佳的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16.
正一、电视节目制作全流程版权管理体系的概念和必要性(一)基本概念1.版权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当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时,其作者享有该作品的版权。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条和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作品范围和著作权内容。同时,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劳动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享有邻接  相似文献   

17.
基于大模型的全媒体时代,AIGC驱动下使内容生产机遇与挑战并存。为此新闻业、出版等领域都引入了区块链技术作为回应,并付诸了相关实践。在打击虚假内容、保护版权、革新内容生产、创新商业模式、促进流通消费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本文基于AIGC与区块链的技术特征,选择以出版为例的典型内容产业,聚焦内容生产、流通、消费等场景下,AIGC与区块链的契合度及其对商业运作模式的影响,探讨“AIGC+区块链”的融合模式可能为内容生产带来的新业态。  相似文献   

18.
郭美婷  祁博 《东南传播》2024,(3):155-157
自ChatGPT发布以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逐渐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文化类综艺节目作为传播中国文化的窗口之一,需要人工智能技术助力,将传统文化以创新方式进行传承与传播。AIGC能够助力文化类综艺节目文本创作、推动视听内容生成以及丰富主持人语言表达,但同时会遇到AIGC无法深度理解中华文化和产生情感共鸣、出现虚假信息和侵犯知识版权、挤压主持人生存空间等问题。因此,需要人机协同为文化类综艺节目提质增效、深化技术研究及提高AIGC使用素养、建立主持人与AIGC互动协作机制,才能使AIGC更好助力文化类综艺节目发展,从而讲好中国故事。  相似文献   

19.
人工智能为新闻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智能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新挑战。由于智能新闻本身的特殊性使其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作品法律属性模糊以及权利归属存在争议,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智能新闻著作权侵权案件认定的困境。鉴于此,应在非单纯事实性智能新闻作品可版权性的前提下,明确智能新闻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厘清智能新闻著作权由智能软件的媒体使用者享有;借鉴转换性原则,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中的兜底性条款予以司法解释;同时,借助区块链优化版权登记,从技术层面规制智能新闻侵权现象。  相似文献   

20.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在全球内容产业中的兴起,引发了版权、伦理、价值观等方面的热议,对编辑的审核能力形成了新的挑战。文章全面分析AIGC在出版行业的应用现状及趋势,深入探究AIGC在出版领域潜在的版权、伦理与价值观风险,并以此提出了人机协同审核、编辑价值重塑的迎接新挑战的策略构想。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