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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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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人类社会中,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国家法律历来非常重视,除了赋予他们享有成年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外,又分别从学校、社会、家庭、司法等诸多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利做了特殊的保护性规定。  相似文献   

2.
《吉林教育》2007,(7):12-14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3.
亮点一:突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宗明义地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4.
《华章》2006,(10)
关键词·权益■未成年人将被赋予五项权益法律条文: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而受歧视。解读: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作专门规定,只有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针对现行法律未对未成年人享有权利作出明确规定的状况,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  相似文献   

5.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其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相似文献   

6.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全方位四大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明确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国家根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14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不时出现,引起社会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讨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来源,一是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性,二是未成年人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但是在尊重不同个体生长发育的差异性、重视社会年龄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及平等地保护未成年人等方面有所欠缺。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实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本身是合理的,但是现行具体制度中存在的缺陷需要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基于特殊的生理心理原因而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犯罪未成年人因其犯罪使得未成型的人格体系最终建立不起来,成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弱势。整个社会对犯罪未成年人具有不可推卸的保护责任。我国现行的某些法律虽然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不少规定,然而存在的缺漏很多。树立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观念,制定系统完善、切实可行的法律是对犯罪未成年人保护的最为妥当最为有效的方式。  相似文献   

9.
闫冬 《林区教学》2011,(12):31-32
由于青少年不同于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的特点,各国刑事立法在确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也都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对其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做出了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规定。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恰当刑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既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又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0.
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历来高度加以保护的特殊群体,除享有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一些特殊权利:(1)刑事豁免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2)受刑事处罚时,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1.
<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就是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学校保护,就是要求学校等教育机构依照法律规  相似文献   

12.
家庭教育影响孩子一生,家长应该肩负起加强孩子思想道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行为习惯等教育任务的主体责任。可是,对于一些留守、流动、孤残等特殊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的实施还存在很大困难。为了保障特殊困境家庭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重庆等一些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界定了政府、学校和社会为特殊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法律责任,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保障范围不足的问题。为此,地方立法应该建立一种家庭尽责、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和社会参与的家庭教育关爱机制,让更多的特殊困境未成年人能够享有科学优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家庭的日益核心化,未成年人的医疗保障已成为影响未成年人生存发展权利、家庭乃至社会稳定的制度性问题。建立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成为我国政府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医疗保障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4.
<正>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国家特别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们发现,针对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着一些教学疑惑。通过"南京虐童案",以下简称"虐童案",我们发现,织密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网,仅靠现有法律规定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迫切需要弥补法律疏  相似文献   

15.
学生权利应该是学生个体依据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权力和利益,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公民权和受教育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民权和受教育权并非平行并列的概念,而是包含与属于关系的概念。但在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中,受教育权显得那么重要,以致于在这样一个群体中它们之间构成一对概念。从《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具体规定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学生既可以平等地享有公民权,也因其特殊身份在受教育权上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事实上在整个教育活动过程中学生的权利经常容易被忽视或被侵犯。为此,本文试图对目前我国学生权利现状及其原因作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取得显著成绩,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较为概括,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的依据不足。2006年8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法律规定从56条增加到了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草案》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曾被形象地称为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这次修订非常及时,而且意义重大,事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涉及中国未来发展。中小学教育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适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依法执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促进未成年人成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律一经制定、修订、生效,具有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小学在学习和遵守《草案》法律规定时,可联系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对照新的法律规范条文,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同时,可联系身边青少车学生鲜活的教育事例,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从法制观念高度,提高执法的自觉性。本选题在学习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联系青少年教育实际进行探讨与研究,目的是与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共同学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起研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中小学生维权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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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取得显著成绩,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较为概括,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的依据不足。2006年8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法律规定从56条增加到了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草案》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曾被形象地称为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这次修订非常及时,而且意义重大,事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涉及中国未来发展。中小学教育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适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依法执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促进未成年人成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律一经制定、修订、生效,具有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小学在学习和遵守《草案》法律规定时,可联系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对照新的法律规范条文,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同时,可联系身边青少车学生鲜活的教育事例,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从法制观念高度,提高执法的自觉性。本选题在学习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联系青少年教育实际进行探讨与研究,目的是与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共同学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起研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中小学生维权工作。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都还不成熟,在社会上属于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一个群体——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保护是世界各国的一个通例,也是我国坚持的一项法律原则。我国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主要有:  相似文献   

19.
我国自1992丰1月1日开始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取得显著成绩,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较为概括,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的依据不足。2006年8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法律规定从56条增加到了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草案》明确未成车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曾被形象地称为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这次修订非常及时,而且意义重大,事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涉及中国未来发展。中小学教育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适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依法执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促进未成年人成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律一经制定、修订、生效,具有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小学在学习和遵守《草案》法律规定时,可联系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对照新的法律规范条文,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同时,可联系身边青少车学生鲜活的教育事例,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从法制观念高度,提高执法的自觉性。本选题在学习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联系青少年教育实际进行探讨与研究,目的是与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共同学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起研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中小学生维权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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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新问题,细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既有规定,固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成熟经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应运而生。在立法理念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与儿童保护的国际条约相衔接,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引下,突出社会共治,强调发展与保护并重,注重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衔接协调。在逻辑结构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通过打造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平台责任共同体,汇聚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与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合力,在明确头部平台特殊责任、引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保护、提倡全民共治理念等方面都有所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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