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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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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指被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决定暂时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里接受服刑、监管、考察和矫正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它以避免再犯和复归社会为目的,以个别化、社会化、人道性为原则;社区矫正是行为规制、思想教化和心理矫治三方面的统一,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与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  相似文献   

2.
以保障权利为视角展开对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理解,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白已婴儿的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需要符合禁止条件;凡不具有侵犯生命健康等重大人身权利可能性的罪犯,都可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  相似文献   

3.
监禁刑在我国刑罚的执行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对于一些特殊的罪犯,监禁刑却不宜或无法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这项制度本身又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在反思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同时,提出了完善的意见—以暂缓执行代替暂予执行。  相似文献   

4.
刑罚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罪犯由于身体健康原因、怀孕哺乳或者其他特殊事由而不适宜将其羁押于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的情况。各国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科学解决这类问题而制定了相应的刑罚执行制度,称为刑罚暂缓执行制度或者刑罚停止执行制度等,在我国则称之为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通过对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针对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与法律效果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旨在取其精华为我所用,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汇报"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坚 《科技文萃》2004,(6):170-171
3月12日<中国青年报>刊发报道<天津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从现在开始,天津将对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类罪犯,令其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组织的教育、监督和考察,定期上交思想汇报,参加公益劳动.  相似文献   

6.
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采取不予关押的变更方式,旨在保障罪犯的健康权、生命权、妇女的生育权等合法权益,体现的是对罪犯的人文主义关怀。本文立足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归纳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相关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制度是一种比较科学、人道的刑罚方式,它在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避免罪犯交叉感染、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财政支出、促进社会治安良性循环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摸索之中,社区刑罚的执行机制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8.
刑罚的惩罚性决定了社区矫正不能适用于重刑犯,一般预防目的的偏失和威慑功能的弱化使社区矫正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国家、社会、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等多方利益和立场的差异,也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与制约。对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和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不宜开展社区矫正。暴力犯罪、累犯、主观恶性等因素不应成为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指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人们已经达成广泛共识,认为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罪犯。不过,中央有关部门的文件和刑事法律中的规定有变化,研究者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可以采取不同的做法:一方面,坚持社区矫正的正式适用对象是罪犯的态度;另一方面,社区矫正辅助机构可以通过一定机制对其他的不属于罪犯的相关人员开展一定工作,以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一方面使服刑人员得到有效监管,使人们改变对服刑人员的"标签"式看法,让社会变得更加公正、和谐;另一方面,社区矫正通过弱化监狱的封闭性、放宽罪犯自由度、增加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摆脱犯罪"标签"的影响,使他(她)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我国刑事司法中刑罚轻缓化的改革尤为迫切和重要。刑法裁量上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刑、缓刑的扩大适用和死刑的减少适用,刑罚执行上的减刑、假释的扩大适用和社区矫正的大力推进,刑事程序上的无羁押诉讼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推行,都体现了尽可能适用轻刑和非刑罚处理措施的刑事司法中刑罚轻缓化的改革。以教育改造罪犯,降低刑罚的残酷性和严厉性,有助于促进和平司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2.
法律是表达某种价值取向的精神载体,无论是刑法的立法制定、司法运作,还是行刑执行,均应摒弃违宪性流俗,彰显正当的基本法精神。而非犯罪化、刑事和解与假释的完善是外在指征,人权、公正和效率是入宪性的刑法精神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3.
监狱行刑的目的是让受刑人复归社会。然而,包含围墙、铁窗、警卫在内的“全控机构”,却让受刑人离社会越来越远。监狱管理中绝对的服从与接受、标签理论产生的污名化效果、受刑人对监狱亚文化的内化与吸收、曝光效应对监狱威慑效力的削弱等导致监狱悖论的形成。化解监狱悖论,应当通过严把监狱入口关,监狱行刑人道化以及疏通监狱出口关多种路径共同实现。  相似文献   

14.
刑满释放人员一直是我国社会需要:关注的群体,因为这些人员长时间脱离社会而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并由此导致了一些人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监外刑罚执行方法可以避免犯罪人员与社会的脱节,不无遗憾的是社区矫正的实施存在许多不足,我们旨在以对社区矫正试点的实施情况为立足点,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方向,同时通过对青年再犯罪特点的分析,提出降低青年再犯罪率的措施。  相似文献   

15.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首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法究竞应该追求怎样的价值取向仍然存在分歧。依据现阶段的国情,应该把安全和公平作为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6.
非监禁刑政策对罪犯人权保障的体现是间接的。从刑罚目的或价值取向上看,它较监禁刑政策更有利于罪犯重返社会,它重点体现了对罪犯发展权的保障。国际人权公约中有大量关于非监禁措施的内容,这些内容将对我国的非监禁刑政策产生重要影响。今后我国非监禁措施总体调整与完善的基本思路是:扩大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在我国的适用,改革现行的非监禁刑执行体制,进一步实现与联合国有关非监禁刑规则的接轨,改革和完善非监禁刑罪犯的外出制度。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但我国仍无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况且目前的社区矫正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的问题。对此,应当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在机构外实施的保安处分的内容纳入到社区矫正的立法当中;在立法体例上宜采取综合性立法体例,并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立法,即先制定单行社区矫正法律以应急需,待条件成熟再将其整合为一部体系规范、内容齐全、结构严整的社区矫正法典。  相似文献   

18.
罪犯的减刑问题一直是监狱管理中的一个难题,如何处理监狱与人民法院、监狱与罪犯、监狱与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直接关系减刑制度的良好运作。目前监狱管理活动中出现了一个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即罚金刑不执行法院就不给予罪犯减刑,法院的这种做法挫伤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给监狱管理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应采取相应政策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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