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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经历了长期而又艰难的考验与争论后,在中国立法史上取得的阶段性胜利。然而.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最终实现却依赖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适用。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适用中还存在着种种缺憾,为了克服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障碍,其理想设计即是规则与解释和裁量的平衡适用。塑造其坚持在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代价中的人权保障与罪刑法定原则框架下的社会保护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品格,从而树立起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法治领域内的权威.使其名符其实地成为刑事法律中的帝王规则。  相似文献   

2.
罪刑法定原则是近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基本刑事法治原则,罪刑法定的刑事法治化的要义在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与司法化及二者动态关系的调适。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刑事法治化,特别是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距离。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将罪刑法定明确规定为其基本原则,但这只是为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才是罪刑法定原则得到最终实现的根本保障.但在当前,罪刑法定的司法化还存在着许多障碍.本人认为,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的司法理念、强化立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保障、正确处理罪刑法定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恰当运用司法裁量权、高素质司法群体的培养是我国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4.
张中 《西江大学学报》2005,26(3):5-6,10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其确立为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从此走上刑事法治文明的轨道。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法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它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权与限制司法权的滥用。罪刑法定的应有之义包括形式罪刑法定与实质罪刑法定,只有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互为表里,才能真正践行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在高校刑法理论教学中,经常遇到刑事立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解释、刑事判例、自由裁量权的相互关系问题,如何用辩证的观点将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实践有机结合并贯彻到教学中,值得研究。笔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刑事司法解释、判例、自由裁量权相匹配的刑法运行机制,构建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制度,它利于克服刑事立法滞后性、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的不便。因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依赖于司法实践,司法实践关系到罪行的量刑、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下面结合教学实践谈点看法。一、司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在教学实践中,阐明罪刑法定原则理论…  相似文献   

6.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刑事法治原则,它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功不可没,故而有人将其与罪刑法定原则并称为刑事司法的两大基石。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该原则的一些合理内核,但并不全面,我们应当在法律观念、诉讼形式、法律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以期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最终确立真正的无罪推定原则,使刑事诉讼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权,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自从刑事古典学派针对封建专制统治和司法擅断而提出“罪刑法定原则”以来,已为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确认,成为一项世界公认的法治原则。我国七九刑法虽然具有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但未明确,同时又规定了类推制度,对刑事司法活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修订后的新刑法顺应...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理念或者制度,虽然与传统刑事法治有着明显不同,但从内在理念和追求目标上看,二者彼此契合,并无根本冲突。罪刑法定原则是刑事法治理念的集中表达,刑事和解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刑事和解从更深层次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含和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9.
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理论界所称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为公民自由与国家刑罚权之间划出了一条明确的界限,它有利于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1]。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典化获得了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的普遍赞誉,它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罪刑法定原则作为一项刑事立法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而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给予更准确、更明了的提示和说明。”[2]刑法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规定的一种阐述运动,在司法活动中起着普遍性的刑法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沟通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法人员必须忠实了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不得任意解释刑法;另一方面,司法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的掺入个人的法律意识。立法上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与实践中刑法司法解释的盛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刑法理论界不得不冷静下来重新审视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并探究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以期从二者的冲突中寻求能够协调二者关系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0.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理论及刑法实践中根本性的问题,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确定为基本原则。我国最终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并将其作为刑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还存在着不符合甚至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之处,因而认真地探讨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蕴涵、调整价值取向,研究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具体途径,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1.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它表现为对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监督等法治原则的恪守、邓小平在指出人治危害性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改革建立法制化民主来正确处理人治和法治关系的重要思想,具有丰富的思想内容。  相似文献   

12.
正义是人类普遍认为的崇高价值,具有公正性、合理性,人们追求正义,同样也追求程序正义。而当前研究程序正义,往往是从操作层面和正义价值论上研究,研究制度改革,忽略从立法角度探讨程序正义设立。立法模式下程序正义,就是以立法视角对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可能影响程序正义的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从而揭示立法对程序正义的影响,进而制定出具有正义性的法律程序。本文以立法模式下程序正义设立的概念为基础,分析我国立法模式下程序正义设立的现状,以期说明立法对程序正义的影响;从司法者的价值、司法职业群体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理性探究,引起人们对立法模式下程序正义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相似文献   

13.
理论界有一代表性的观点——人治是中国的特征,原因在于“中国的‘普遍物’并不成为至高无上的神圣法则”,不适用于中国传统社会。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礼是中国社会中至高无上的法则。今日中国社会应是德法协治的时代,或曰是贤人政治与法治并存的时代。贤人治理不是中国社会的发展趋势,但就中国的国情而言,贤人治理仍将在相当长时间内存在,而且高度的法治社会需要贤人政治过渡。处理好两种治理模式,有助于中国社会平稳地向高度法治社会过渡。  相似文献   

14.
鲁蒙娜 《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1,26(6):186+190-186,190
本文依据美国法学哲学家朗.富勒在其着作《法律的道德性》中论及的法与道德的关系,论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并依据富勒的自然法理论所定位的八项"法治原则",阐述了正义是法律的道德追求,证据与证据规则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活动中程序制度的目标应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统一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随着国际刑法理论与实践的迅猛发展,罪刑法定原则日益成为国际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该原则践行情况的集中反映,"核心罪行"的国际立法或审判实践明确了相关罪行的新概念和若干要件,以赋予罪刑法定崭新的时代内容,并促进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和有效惩治。鉴于罪刑法定在国际实践中的特殊性与国内法和国际法接轨的必要性,我国应基于有关国际公约的认定标准,在立法中专设国际犯罪一节,以完善国内刑法体系和发展此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6.
公共危机下的行政紧急权不同于常态行政权力,其具有权力扩张性、裁量增强性、超越法规性和程序简易性等基本特征。行政紧急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应当通过行政法治加以证成和巩固,在具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为其探索合法化路径,这主要依赖于行政紧急权力的创设性规制、过程性规制以及责任性规制来寻求和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协调平衡。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和“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立法者及法律的实施者的实体真实主义诉讼观念。中国刑事诉讼法立法需要改变将实体真实绝对化的诉讼观念,应当重视程序法和程序正以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定的程序解决纠纷或争议的活动。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固有之意,是依法治国对司法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所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不仅可以保障实体公正,实现其:工具价值,而且程序公正还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即程序公正本身体现着社会民主、文明、人权保障和法治精神。司法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实体公正的个体评价性决定了程序公正在司法公正中的优先价值。由于程序公正对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冈而有关诉讼程序的改革就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利难点。  相似文献   

19.
实现行政程序法公正原则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程序法的首要价值在于其公正性。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原则,要建立听取意见制度、回避制度、调查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  相似文献   

20.
中国高等教育立法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及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高等教育立法在立法形式和立法内容方面反映出诸多质量问题:从纵向结构看,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衔接不足,下位法不到位甚至缺位,影响法制的协调有序;从横向结构看,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不平等,客体立法不全面,有损法制的完整统一;从实体性内容看,权责的关系仍不一致,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不符之处;而程序性内容不仅在数量大少于实体性内容,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着相当的不足。产生上述质量缺陷的主观因素:一是对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律把握不到位;二是法制观念的偏差导致高等教育立法的价值取向的偏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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