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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博客的兴起,因博客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也日益增多。仅2006年,与博客名誉侵权相关的诉讼就有多起,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案”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该案已于当年8月2日宣判,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然而,有些学者就博客名誉侵权纠纷中博客网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却有不同的看法。如有学者认为博客侵害名誉权真正的被告应当是博客的作者,而不是博客网。①笔者认为,虽然博客作者在博客侵权中应负主要责任,但由于博客的匿名性,使得博客作者难觅踪迹,而博客网作为博客的管理者和载体,在博客侵权案中是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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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06年3月24日,杭州西湖区法院对浙江省第一例博客侵权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因被告不承认自己是侵权博客的作者,案件没有当庭宣判。值得关注的是,原告在开庭之前又将登载侵权博客的中国博客网追加为第二被告,但未得到法庭准许。无独有偶,在这一案件之前,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称其网上有辱骂、侮辱他的博客文章,诉状已被南京鼓楼区法院受理,成为中国博客第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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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法理探讨——兼与《博客名誉侵权,网络服务商该当何责?》一文作者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博客服务商在博客名誉侵权行为中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宜基于自然理性,首先应该遵从法律理性。法律理性强调博客服务商在博客侵权环节链中的特殊地位,体现法律正义精神,服务商应承担较为苛刻的注意义务。因为博客监管的条件限制因素而减让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不利于法律引导博客传播秩序。博客服务商承担责任的限度应以满足“应当意味着能够”基本法则为宜,区别对待博客服务商在侮辱和诽谤两种不同侵权方式中的合理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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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名誉侵权是近年来随着博客的勃兴而出现的一种新的侵权现象,其中影响最大的是被称为“中国博客第一寨”的陈堂发诉中国博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寨。该案已于2006年8月2日宣判,判决被告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陈堂发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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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了多年的刑事案件报道,在采访实践中,笔者感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应尽力避免名誉侵权,以防止新闻侵权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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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了多年的刑事案件报道,在采访实践中,笔者感到,有关刑事案件的报道应尽力避免名誉侵权,以防止新闻侵权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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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事件让人们再一次把目光聚集到网络名誉权保护的问题上,网络时代的名誉侵权案具有区别于传统侵权案件的特殊性.面对不断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公民的名誉权保护遭遇新的挑战.网络侵权案件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及网民如何避免侵权等都是需要探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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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乡长的诉讼和一家党报的尴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跨入21世纪的中国新闻媒体来说,新闻侵权已经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话题。然而,去年8月发生在陕西榆林市的一桩名誉侵权案,却颇有些与众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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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名誉侵权问题对于新闻一线的采编人员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困扰,笔者试从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入手,对媒体如何避免名誉侵权作一探讨。名誉侵权的表现形式1.内容失实造成名誉侵权从已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于报道内容失实引发的。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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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的网站法律责任——兼对“中国首例博客案”判决的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博客侵权的网站法律责任》一文,以“中国首例博客案”的判决为分析对象,就当前博客监管这一热点话题,探讨了在博客侵权行为中,网络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网络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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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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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新闻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大众传媒侮辱他人人格,故意捏造事实向受众传播内容违法或失实的新闻,侵害公民和法人名誉的行为。新闻名誉侵权的主要表现为:采访失实或夸大事实,妄下侮辱或诽谤性结论,剥夺被采访对象的申辩机会等。笔者结合在新疆法制报社多年有效应对新闻名誉侵权纠纷的实践,从法律和事实层面对避免新闻名誉侵权提出三个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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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侵权主体的责任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依法管理博客必须明确认定博客侵权主体责任.网站在博客侵权中承担消极审查义务,一般应予免责,但对那些屡次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博客视而不见,网站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博主因黑客入侵改写博客内容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如不能充分举证,应承担侵权责任;名人请人代写博客而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扒客"作为特殊传播主体,转载或链接他人博客而导致侵权,主要承担及时更正和道歉的责任,但未经允许,侵犯他人著作权,擅自改动原博客内容或转载侮辱性言论博客,则应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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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传播侵权法律责任刍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博客侵权案件的不断增多,引起了人们对博客侵权法律责任问题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博客侵权法律责任,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博客侵权责任主体有哪些?博客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博客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哪些?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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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1日,上海市发生了全国首例新闻侵权案--杜融诉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之后,新闻侵权案每年都占侵权案件的一定比例.由于名誉、隐私侵权占该类型案件的绝大多数,理论界对媒体新闻侵犯名誉、隐私权的研究较多,对媒体新闻侵犯肖像权的关注则很少.随着配图新闻、图片新闻的增多,新闻侵犯肖像权的诉讼呈上升趋势,但很多当事人以败诉告终.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认为新闻报道再现我的肖像没经过我许可就是侵权,这是对该类侵权的片面错误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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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名誉侵权中"真实性证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闻名誉侵权是新闻侵权最常见的形式,而在新闻名誉侵权诉讼中,新闻媒体要想胜诉,往往要求助于对自己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证明",因此"真实性证明"成为许多国家解决新闻名誉侵权诉讼的基本抗辩理由.但对于"真实性证明"问题的认识和司法实践,各国的表现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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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侵权案引发了社会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和推动数字化文化产业发展的思考。百度对侵权作品进行了明显的分类或者设置排行榜,理应"明知或应知"作品侵权,在百度文库做广告应视为获取直接经济利益,应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时代,必须探索和建立网络服务商、著作权人和公众共赢的数字化文化产业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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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2年12月28日,著名球星范志毅诉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案有了结局。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范志毅败诉。据称,这是十多年来因体育新闻引发的官司中媒体首次胜诉。自1985年以来,此类官司国内曾有十几起,无一例外均以媒体败诉而告终。不管二审是否维持原判,它都将对新闻侵权案的审理有着划时代的意义。(新闻侵权的客体包括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隐私权、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或商号权、公民与法人的荣誉权和著作权。)与判决结果相比,法官的判词更有意义:“即使原告认为争议的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