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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4月 ,国家版权局颁布了《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规定出版文字作品的报酬有三种支付方式 :稿酬、版税、一次性付酬。一次性付酬主要适用于报刊 ,图书出版不常用 ,故略去不提。因此 ,作为舶来品和后来者的版税 ,便和稿酬一起成为目前我国图书出版界两种最主要的付酬方式。按《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稿酬是指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数 ,以千字为单位向作者支付一定报酬 (即基本稿酬 ) ,再根据图书的印数 ,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即印数稿酬 )。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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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期刊社关于论文作者稿酬的支付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期刊社不支付稿酬,有的期刊社稿酬支付仍然沿用1999年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还有些期刊社采取优稿优酬制度,导致作者意见较多。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给期刊论文作者支付稿酬,建议国内期刊社可采用基本稿酬+被引频次支付部分稿酬的办法,并就其依据、实施方法、统计被引频次时间范围、不同期刊引用区别对待及其应用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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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获得报酬权,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通过支付稿酬的方式来实现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是我国稿酬制度的基本内涵。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对稿酬制度的建立和稿酬标准的确定,曾经历了几个阶段。早在1950年9月,由第一届全国出版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是解放后颁布的第一个与稿酬有关的规定。“决议”规定: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家三者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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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草拟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稿酬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9月23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内容,原创作品每千字稿酬将有望从目前的30元至100元,提高到100元至500元……笔者对《办法》即将出台拍手叫好,本人也是爬格子一族,国家既然知道了写作人的甘苦,知晓文字和稿酬的支付存在一定的不对等,而且一涨就是至少三倍以上,这是对十多年前的稿酬标准作出的适时合理的调整,当然会鼓励更多人坐到写字台前,认真读书作文,多出精品佳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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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本着"按劳取酬"的原则制订了稿酬的"暂行办法"。但当时的稿酬办法主要是学习苏联的办法,有一些规定脱离了中国国情,在施行中引发著作者的不同意见。在修订稿酬办法过程中,王仿子先生长期负责主持实际工作,并且为稿酬办法的修改、完善做出了贡献,创造性地提出了"按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相结合"的计酬方法,体现了稿酬制度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可贵的创新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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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金属材料》一书部分编写人员 《中国出版》1980,(2)
对于物质产品的生产需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似乎已经不成问题。对于精神产品的生产同样需要贯彻这一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有些同志却很不注意,总觉得著书立说稿酬来之太易,于是,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稿酬扣除办法。特别对那些集体编译的书稿,例如大专教材,更是层层扣除,甚至干脆不给作者。这种扣除稿酬的办法,很不妥当。去年十一月三十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中指出,“教材稿酬分配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为了正确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高等教材出版后,出版社付给的稿酬,原则上应该发给编译者本人”。本刊去年第十二期曾经发表过“应该尊重作者权益”的文章,刊载了四川省地质局物探处王秉晋同志对扣除他的稿酬提出的意见,这里再转载《文汇报》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发表的一封信和该报的调查附记,以期引起有关同志的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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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谱出版物的劳动计量及报酬问题的现状1.曲谱出版物没有法定的计量标准。大到行业统计工作,小到编校人员的劳动定额,都是以字数为计量标准的。稿酬支付基本上也是按文字作品的付酬办法执行的。1999年8月3日,国家版权局发过一个通知,对贯彻实施1999年4月颁发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作了若干说明,其中第2条说:该“《规定》只适用书、报、刊等以纸介质为载体,经合法授权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出版物、网上使用作品等情况下使用作品,不适用该《规定》。有关美术、摄影等作品的付酬标准将另行制定。”从这个《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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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酬制度和作家的生存状态直接相关,给作家的文学生产提供了物质基础.但由于稿酬制度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变革密切相关,稿酬性质、稿酬形式、稿酬标准高低背后都隐藏着操控文学的各种社会力量,因此稿酬又成为了操纵文学生产的工具,其不合理之处必然影响整个文学生态和作家心态,带来文学的生存危机.因此,合理的稿酬制度对健康的文学生态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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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投稿的同时常有种种期盼:一是早一点知道刊登了没有;二是刊登后能否被其他报刊转载、摘编;三是刊登或转载、摘编后何时得到稿酬。然而,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许多作者得不到相关信息和稿酬。有的报刊社在转载、摘编稿件时,往往对作者的权益表示沉默,理由是找不到作者的地址,有的采取作者找上门来再说的办法。为此,国家版权局在1999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指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