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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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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 ,但在表面上、客观上具有使无过失的相对人相信他为有权代理人的情况 ,它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 ,却欠缺代理权的行为。表见代理制度对于维护我国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提高市场经济效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对于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 ,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 ,学术上一直有分歧。笔者通过对代理权性质的分析 ,通过比较法的分析 ,通过对我国法律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则的实证分析 ,认为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 ,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3.
高茜 《红领巾》2004,(2):31-34
对于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学术上一直有分歧.笔者通过对代理权性质的分析,通过比较法的分析,通过对我国法律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则的实证分析,认为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4.
对于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学术上一直有分歧。笔者通过对代理权性质的分析,通过比较法的分析,通过对我国法律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则的实证分析.认为表见代理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表见代理行为直接在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相对人不得主张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5.
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是基于对相对人的消极信赖保护而产生的。在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原本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且狭义无权代理关系并不适用权利外观责任理论,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反言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不宜作为无权代理人责任的一种形式。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就相对人因该合同有效而可取得的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不知自己无代理权并且不存在过失,则仅应就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进行赔偿。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的,应赔偿相对人的实际损失,且不以履行利益为限。行使撤销权的相对人仍享有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行为有效成立时履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而定。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又分为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但在社会商业活动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种介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代理形式,即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概念,应属于无权代理之一种,但是表见代理不同于一般的无权代理。一般无权代理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代理之效果,而在表见代理之情形下,将直接产生代理之效果,无须本人追认。本人应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善意且无过失之第三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7.
表见代理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但将其归为有权代理却有诸多弊端,将其认定为无权代理则更具有合理性。对于表见代理是否应以被代理人过失为要件,应视构成表见代理的各种情形而定。  相似文献   

8.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一种产生有效代理法律后果的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除了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表面要件外,还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根据)和主观要件(即第三人是善意的)。从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上看,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其重要的功能,因此,被代理人自身的过错与否对表见代理的构成应不产生影响。被代理人必须承受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但表见代理毕竟仍属无权代理,故第三人在对行为人的行为享有选择权时,同时享有撤销权,被代理人则可在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前享有追认权。  相似文献   

9.
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文着重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三种不同类型,并分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论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一项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本文着重论述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三种不同类型,并分析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1.
表见代理制度能有效地维护交易的安全,又能满足本人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并可有力地促进交易和提高效率。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应为二要件,即表见事实,第三人须为善意又无过失,而不以本人无过失为其要件之一。并且,表见代理权限并非真正的代理权限,它是以特定的方式创设的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是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从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看均存在缺陷。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法定代理情形,这是由表见代理设立的基础和目的所决定。当然代理责任的承担应该有异于意定代理,这时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垫付制度,即最终责任由有过错的代理人承担,在代理人不能承担或部分不能承担责任时,如果被代理人有财产可由其垫付,被代理人在垫付后可以向代理人追偿。  相似文献   

13.
在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效力问题上,法律未有明确,理论亦显疏略。分析相对人效力和分析被代理人效力一样,应当从表见代理的性质以及民法的基本规定和基本精神出发,而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表见代理是法律强制的有权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相对人来说,表见代理亦发生确定的效力,应受其拘束,不应再享有撤消权,法律对此应当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4.
表见代理成立下,相对人能否选择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则,此争论一直有之。表见代理优先说和相对人自由选择说各执一词,须得对各自主要理由重新进行审视。在比较法视角下,我们应认清不同立法例下表见代理之本质,切忌盲从法效果之规定。从表见代理本质、意旨出发,我国表见代理法效果宜恰当解释为:"代理行为不因代理权欠缺而对本人不生效力",如此方能正确梳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之适用关系,以保证法律体系协调和价值评价一致。  相似文献   

15.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制度的区别不在客观构件,而在主观构成。本文采用定量分析方法,针对本人、相对人主观因素的四种组合展开对比、分析和论证,最后厘清界限:相对人有过失,则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无过失,则构成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16.
中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的代理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别,应当借鉴港台有关代理的立法经验,以完善大陆的代理制度。应将“间接代理”纳入代理关系的范畴;应将代理权之发生根据划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两种,以体现世界法律文化的融通;为了切实保护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法律应明确规范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对狭义无权代理之第三人,应赋予其催告权和撤回权  相似文献   

17.
票据代理是指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亲身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票据代理应具备如下特有要件:票据行为的代理人必须有票据代理权;应在票据上载明代理的意思,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应由代理人自己签名于票据。票据的无权代理必备下要件:票据上须载有无权代理人自己的签名;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构成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的无瑕疵。衡量票据的越权代理应注意: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行为是由代理人所为的行为;越权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有代理人和本人的签章,而且一般记载有存在代理关系的文句;越权代理行为应当是没有瑕疵  相似文献   

18.
代理制度是民事行为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表见代理又是法学界争论较多,司法适用难度较大的部分.本文探讨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分析了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和无代理权人的抗辩权问题.鉴于我国立法上缺陷,分别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由于历史的原因,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及经济代理贸易的日益频繁,大陆学者才开始对它进行研究。直到九十年代后期,合同法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范围很广,明确提出了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时,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就构成表见代理,使法官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即便没有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只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均构成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20.
一、表现代理的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所谓表现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现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代理的表征,本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代理。简言之,即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对待的行为。在大陆法国家,表现代理制度最早规定于《德国民法典》,其后,《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加以明确规定。其中,以《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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