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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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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出资有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出资瑕疵对股东权的影响不应完全否认出资有瑕疵股东的资格。瑕疵出资的股东仍然有权利转让其带有瑕疵的股权,但是要承担出资补充责任。股权转让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在判断出资有瑕疵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也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对合同效力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公司资本是公司享有法人资格和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性基础,而这取决于公司股东如约如实缴纳出资。现实中股东出资瑕疵多有发生,这就导致其他如实如约缴纳出资的股东、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面对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作出全面合理的规定,而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新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基于此,本文将具体分析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时责任的性质和承担。  相似文献   

3.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主体,其对外担保对信贷资金和商品交易安全发挥着基本的安全保障作用,其担保的效力问题存有较大争议。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中必然面对的现实问题,但我国《公司法》对上述问题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因法律规定的欠缺和理解的歧义,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运行。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通过比较法可以研究判断瑕疵出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股东瑕疵出资实际是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动摇了公司的物质基础,不利于维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权转让后,根据责任自负原则,瑕疵出资的原始股东即出让人应承担责任,根据商事外观主义,瑕疵股权的受让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为对股东出资负有内部监督的义务,故当出现股东瑕疵出资的情况时也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可以通过补缴出资、宣告失权、赔偿损失三种方式来承担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及其瑕疵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瑕疵出资责任,以保持公司的资本充实。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瑕疵出资存在多种形态,而由这些出资形成的瑕疵股权在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如何分配。公司法应做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规定尚欠合理,有关出资责任的司法审判案例也不尽相同。为弥补这一缺陷,有必要对瑕疵出资的股东资格、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大量有关瑕疵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司法审判案例,探寻一个适当的瑕疵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5.
2005年公司法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大幅变革,股东出资的方式与期限亦有较大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是公司实务中常见的现象,通过分析股东瑕疵出资与抽逃出资的内涵与外延,提出了相应的认定方法,有助于澄清实务中某些困惑之处。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公司"股东",出资瑕疵者一般情形下仍需向公司缴纳出资,其并不因出资瑕疵而丧失股东资格,故仍可行使股东知情权。已经转让公司股权者不再是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价格与公司财产状况无必然联系,无需为维护股权转让合同中价格的公平性而赋予公司前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知情权的行使容易使该行使主体获悉公司商业秘密,赋予非股东此项权利极易损害公司利益。故已转让股权者不应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第35条沿袭传统公司立法精神,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的第三人转让出资设置了两项限制条件,其立法价值需要重估。立法中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无法真正起到制约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出资的作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对抗转让出资的股东与第三人的出资转让行为。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公司法》1994年实施以来,股东以虚假出资的方式违反公司出资制度的现象愈演愈烈,股东虚假出资对内不仅危害了公司和足额出资股东的利益,对外也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极其严重.因此而引发了笔者对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的思考,指出现行公司法对股东虚假出资相关法律制度不足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虚假出法律责任制度的见解,从而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  相似文献   

9.
外商虚假出资及其刑法制裁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外商出资在整个引资工作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而外商虚报注册资本、借款出资、抽逃出资、建立假合营企业以骗取优惠待遇、出资和购销作价不公平、拖欠出资、以有瑕疵的资本出资等虚假出资行为严重破坏了引进外资国策的健康实施,危害了国家和中方合营者及外商投资企业等的利益,但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刑法制裁。文章较全面地阐述了外商虚假出资行为的表现形式,并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特别是新刑法的有关不足,提出了一些完善新刑法的建议以供立法者借鉴  相似文献   

10.
公司股东出资瑕疵将会影响公司的设立存续,进而侵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要减少和避免出资瑕疵现象的发生,固然要加强和完善股东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但更为重要且有效的方法是健全和完善公司设立过程中相关参与人对股东出资的监督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第176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的相关查阅权和质询权,但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期间、内容、程序等。而且由于股东的查阅和质询内容可能涉及到关于公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公司法也未就股东的查阅权和质询权作出适当的限制,致使公司因一些恶意股东滥用其查阅权和质询权而蒙受巨大损失。从国外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律经济学角度来看,我国股东行使查阅权和质询权的相关内容应进一步扩充,而行使条件应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2.
一般来说,控制股东出于资本多数决而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因而在公司决策中处于特殊的优势地位。控制股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行使控制权时侵犯公司利益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控制股东滥权现象在我国股份公司中十分严重。对控制股东科以法律上的义务,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中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不仅具备着广泛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公司立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3.
派生诉讼制度对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派生诉讼之原告应仅限于公司之股东,且无论其持股时间之长短与持股数额之多寡,只要其于系争之违法行为被公开前或其得知此违法行为前持有公司之股份,均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凡侵害公司利益,均为派生诉讼之被告,不以损害公司利益之控制股东、董事为限。公司在派生诉讼中既非原告,也非被告,更非第三人,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于诉讼中应处于中立地位。  相似文献   

14.
家族企业是中国目前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体之一,它的内部治理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会进行调整,总体向着“从人治到法治”的方向过渡,但产权不清、个人权力控制及侵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时有存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改善这些现状,促进家族企业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由他们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但是,该"出资比例"是指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进行明确。实际上,该"出资比例"是实缴还是认缴直接关系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比例、股东地位和公司控制权结构,影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稳定性。因此,有必要对该"出资比例"如何确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我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权出现重叠主要表现在财务监督权权力分配不明;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权力分配不明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和权力分配不明。由于我国独立董事的引进主要是制衡控股大股东,防止内部人控制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财务监督的主要职责主张由监事会执行,为避免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权力重合,在对董事、经理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要对两者的权力进行合理分配。  相似文献   

17.
《教育法》规定任何纽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一方面国家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又受到利益的限制,如何认识民办教育公益性与盈利性的关系是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和民办教育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基本认识问题。  相似文献   

18.
公司控制权问题不仅是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制度补充,拥有控制权的股东往往运用手中的控制权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公司控制权实际是从股东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经济性权利,公司控制权实现的途径是股东表决权,建议对公司控制权进行进一步法律调整,以期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9.
2006年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生效,这部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是开始注重权利的平衡,这点恰恰是1993年公司法所忽略的。在平衡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方面,新公司法第20条第3款一直备受关注,该款允许法院在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并给债权人带来严重损害的时候揭开法人的"面纱",或者称为否认法人人格。英国是最早产生法人格否定的判例法的国家之一,其制度相对较为完善,英国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是通过一系列成文法和判例确定的,而中国公司法仅用了一款对揭开公司"面纱"进行了规定,难免用语过于模糊和概括。因此,文章试图从英国公司法角度对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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