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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报纸、刊物上的差错,真令读者、编者、作者均感伤心痛肺。什么“无错不成报”、“无错不成刊”、“无错不成书”之类的话,流传广泛。这话又似乎成了某些报社编辑们特别是老总们的“挡箭牌”,人家一提“贵报的差错不少”时,总是拿这句话来“挡”一阵子:“老兄,错字误句,谁都不愿出现。但是,在所难免。防不胜防啊!”言下之意,报刊上出现差错,谁来也没办法治。真的是“防不胜防”,还是没有着力去防呢?一般来说,出了文字差错责任在校对。校对工作重要这不是套话而是实情。这是项细致而艰苦的工作,手眼耳并用,一个个字地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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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1日,临海新闻网刊登了一篇题为《记市“十大杰出女性”市中医院妇科副主任医师谢娟娟》的通讯。其中有一段话:“在谢医师的科室里,记者还看到一个最怪《告知》:因思想高度集中,讲得太嘈杂会影响工作,请免讲‘谢谢’‘拜拜’‘再见’,恕却之不恭了。”谢医师的意思是,请患者不要讲谢谢之类的客气话,恕我不能接受。她使用了成语“却之不恭”。“却之不恭”是拒绝接受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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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稍微留点神儿,作为一名读者,您就可以在某些报刊上经常读到“XX特酷”、“XXX攻入一粒金球”、“资讯快递”和“通过这一管道”之类的词语,令您感到自己如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甚至会产生一种悲观情绪:完了,自己原来掌握的知识真的没有用了,看来非彻底更新不可了!“特酷”、“攻入一粒金球”、)“资讯”、“管道”之类词语,果真是“新知识”,需要新闻媒体普遍效法和读者积极学习、掌握的吗?否!这些词语原来是在我国的极小范围地区使用的方言俚语;如今我们的一些媒体如此热情地将它们搬上版面,加以倡导,这是一种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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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裸婚时代》走红,让80后一代又成为社会关注的主角。当“裸婚”成为热词时,60后、50后们觉得很惊讶:哪一代人的结婚不是从“裸婚”开始的呢?这不是很正常的事吗?怎么到了80后这一代就变得这么死去活来的?而80后们却觉得,他们被这部剧“击中”了。“并非我们今天就特别注重物质。我们的父辈确实是从贫困中走过来的。但是。他们却没有我们今天的这种强烈的不安全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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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5年第8期,发表了罗建华先生的文章《学学“希望新闻学”》。文章发表后,广东一家报业集团总编辑批示“供各采编部门记者编辑参阅”,由此引起一场讨论。有人认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在选择新闻报道内容上确实应注意有所控制与回避:也有人提出,“希望新闻”固然不错,但实施起来会不会变成“假大空”的高调宣传?同时,《岭南新闻探索》2005年第5期也转载了这篇文章,并在该刊第6期以《“希望新闻学”值得提倡吗?》为题,刊发了一组讨论文章。在此,我们摘要编发这组讨论文章,一方面希望能够开拓读者视野、启发更深入的思考:另一方面更希望提倡广东新闻界同行重视业务研究、活跃讨论空气的良好作风。[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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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嘹望东方周刊》刊发题为《北京新兴医院“神话”》和《“私人医院”的产业良心》两篇文章,对新兴医院在各大卫星电视上轮番轰炸的夸大宣传提出质疑。一石激起千层浪,各家媒体也紧跟着进入对“新兴医院”事件的追踪报道,并将目光瞄准躲在“黑暗角落里”的同类广告。对此,广电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广播电视机构在8月25日之前对本机构所播的广告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坚决制止“挂角小广告”,禁止播放虚拟剧情的医疗广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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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偿新闻”成为新闻界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对此,我国有关法规是如何规定的?新闻职业道德是如何规定的?国外又是如何处理的?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有的读者可能以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其新闻界可以搞“有偿新闻”。但是事实正好相反,这些国家的新闻法律都是禁止“有偿新闻”的。例如,法国《关于报刊组织的法令》第13条规定:“编辑的一切广告文章须冠以‘广告’字样”;《葡萄牙新闻法》则要求“所有文字或图像广告,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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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金在文化生活出版社(简称“文生社”)担任总编辑之职时,对于新起的作家的扶植,例如主动替素不相识的作者收集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编印成书,常为人称道;对同辈朋友的主动关心,无论叫做锦上添花或雪中送炭都好,例如1940年代为曹禺编辑戏剧集,也传为美谈。这类编辑工作是非常琐碎的,占用的时间着实不少,而他又事必躬亲,连撰写广告之类,都不愿委诸旁人之手,他的至诚是无可挑剔的。当年他就为《曹禺戏剧集》写过广告,知道这件事的,现在恐怕没有几个人了。我藏有一小册1945年用土纸印行的“文生社”出版的书目,其中载有这则广告的全文,特抄录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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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有偿新闻不可忽视“土记者”黄世娟禁止有偿新闻,主要是对新闻单位和专业新闻工作者而言,这没有异议。但是,笔者同时认为:要彻底禁止有偿新闻,还不可忽视“土记者”,即新闻单位的通讯员以及某些新闻单位聘用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非正式人员等。据笔者了解,“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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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告法规中已有明文规定:禁止利用色情做广告。省委宣传部的《阅评简报[新闻]》,也多次批评了有关媒体违规刊登性药广告如“英国朗贝”、“蓝珍强力口含片”等的不当做法。就在3月8日第38期《阅评简报[新闻]》上,就登有阅评员的文章《谨防性药广告沉渣泛起》。省委常委、宣传部长蒋建国同志曾就此作出批示:“这类广告要立即撤下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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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很多报刊在刊登通讯员来稿时往往声明,宣称来稿责自负。当通讯员来稿引发侵权诉讼时,报刊社也往往以此作为抗辩事由。那么,通讯员来稿造成新闻侵权,报刊社能推脱责任吗?通讯员能“责自负”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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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夜班编辑的难得上街逛逛,一上街多少必有收获——这是我的一点经验。却说这次上街的“收获”是,走过书亭,停下来看看书报广告,才体会到现在风气果然大为“开通”了。有一本《××杀手团》的广告中说:“本书惊险之极,看后冷汗浃背!”又有一本翻译小说的广告是“作者没有避讳(?)易遭诋毁的性爱描写,因为充满高尚情操的性爱本身也‘令人震感,令人销魂’…”还有“收获”哩,走过一家打烊的商店,有人在门前贴出一张大幅的手写广告:《香港、澳门新闻》,內容是《台湾色情之都》、《琼瑶两次婚变之谜》等等。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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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吴思先生出版了他的《潜规则》以后,这个做了书名的词语也空前流行了。这个词流行以后,我心下曾将它等同于“非正式规则”这样一个术语,可仔细想一想后又以为不妥。另外注意到很多人把“潜规则”等同于“坏规则”,也觉得不是太对头。在林林总总各种规则中,我们本来可以有多种办法来区别它们、定义它们,但社会舆论似乎更有兴趣用“明规则”“暗规则”(潜规则)之类的术语来区别规则,这是什么原因呢?[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