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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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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代侵权法的数人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主观说"转化为"关联共同说",对共同危险行为的体系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再是共同过失,而是客观危险的可责难性.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应采"群体危险行为"理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客观危险比例进行最终责任分担.证明自己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的共同危险行为人,应该对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法律责任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蔡新艺 《池州师专学报》2006,20(2):28-30,33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有实施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危险性、损害结果与行为人行为的因果关系、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它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另一种形式——共同加害行为--有密切的联系,也有较为明显的不同.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结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责任,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人可以向其他行为人请求偿付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相似文献   

3.
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合理性能体现出法律调控、平衡加害人与受害人利益的高度技巧。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侵害人为何人是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关键,决定了“惹起人不明说”能更为全面、透彻地指明法律对共同危险行为人课以连带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因此,应以“实际致害人(惹起人)不明说”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则依连带责任的一般理论由行为人对受害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和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责任分担的双重责任关系。当然,共同危险行为人可举证免则。  相似文献   

4.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形成的价格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价格,通过对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概念和区别的阐述,比较得出清单计价产生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对推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深化改革,最终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建立我国市场定价的工程造价计价和报价模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5.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从事有侵害他人权利之危险性行为以致造成他人的损害,但不知道数人中究竟谁是加害人,而令该数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不仅需要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所具有的主客观四大构成要件,而且得符合定义对行为的共同性及致害人不可确知性折中处理。而共同危险行为特征研究更有助于对该定义全面把握与理解。  相似文献   

6.
仪器设备是高校特别是工科类高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的重要支撑,事关教学科研工作的准确性和前沿性。最终采购结果的整体满意度与招标人密切相关,因此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最大限度调动招标人的主观能动性,可最大程度优化中标结果和满意度。招标人在前期充分参与市场调研,提供完整、合规、可量化的采购需求,便于快速编制招标文件;在中期参与设计招标方案和评标办法,保障开评标的顺利进行;在后期参与验收履约和评估中标结果,招标人的主体责任愈加凸显;在招投标全生命周期参与招标全流程,强化招标人在设备招标中的主体责任,全方位提升招标质量,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7.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本文认为:共同危险行为采用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其客观构成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从主观构成要件而言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大多是过失状态,且肯定过失内容是相同的;在免责事由上,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8.
救济生态环境损害、 保护生态环境公共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不同于传统民法救济私主体人身财产权益的消除危险责任.实证研究表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司法救济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存在法律依据不足、救济不及时、责任落实困难等问题.比较而言,环境行政监管手段适用消除危险责任,具有法律规定明确、救济及时、责任易于落实等优势.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目的是解决"政府失灵"问题,但法院不能替代政府行使监管职责.据此,我国应当完善并优先适用生态环境损害消除危险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的重点;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多样化的消除危险责任承担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及损害救济法.  相似文献   

9.
对责任制度研究的最主要目的是救济以及产生保障安全的激励,高空抛掷物侵权责任不同于建筑物及其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责任。本文认为,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不能确定加害人时应由国家利用公共资源予以制约以及承担部分替代责任,并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此类案件予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10.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之价值在于为受害人提供充分保护,但不能因此而漠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正当权益。共同危险行为人的确定应符合相应的条件。过错应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免除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承担其应有的举证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应根据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份额。  相似文献   

11.
共同危险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里极具特性的一种行为,对其加以规制的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人类生活的和平和安全,抑制危险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并使无辜受害人得到合理救济.目前,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著述虽为数不少,但学者间观点看法亦难尽一.文章从共同危险行为的定义出发,着重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素、责任承担和立法完善建议等.  相似文献   

12.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在刑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来进行处罚。承继共犯属于共犯的一种特殊现象,承继共同正犯中后行为人只承担基本犯罪的责任,对超过基本犯罪的重结果不承担责任。对于承继帮助犯的责任按照共犯的一般原则处理。在结合犯和连续犯中,承继共犯中的后行为人只承担加入之后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3.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常用的投标报价技巧和策略之一,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利用这种技巧将更加容易且隐蔽。不平衡报价是建设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之一。在不可能避免的这种情况下,建设方如何防范不平衡报价中标,降低不平衡报价中标带来的风险,本文做了一些偿试性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订立后但未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批的情况下便为法定未生效合同。本文认为,这种情况下未履行报批义务之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应该属于一种既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别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责任体系:第一,当事人应当承担报批义务的履行责任;第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游走"于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害和履行利益损害之间。  相似文献   

15.
在因果关系推定的视域下,原告须先就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初步举证并达到一定程度的盖然性。然后才发生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和证明责任倒置的效果。我国现行法采用的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规则,证明要件从诉讼伊始就已经完成了分配,损害行为和所受损失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而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自始由被告来承担,故原告对因果关系提出“表面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并非被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倒置的前提。  相似文献   

16.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是处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案件的两个重要问题。由于民事责任重在补偿受害人损失,为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宜采“客观说”;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是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为平衡监护人、被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不宜让监护人一律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7.
广告行为选择是一种道德行为选择,广告活动者必须对自己的广告行为选择担负道德责任,其效忠对象依次为社会和公众、客户、所属组织及自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公众和政府应当为特定广告行为选择承担道德责任,其中前三者承担主要责任。广告道德责任应由相关的团体和个体共同承担,终极责任还是落在个人身上。  相似文献   

18.
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的重要部分,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因果性和整体性。共同的过失犯罪按照是否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可以分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同时犯,前者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应当以共同犯罪的原则认定。共同注意义务来源于法律规定、先行行为等四个方面,法律地位平等的行为人在可以预见危害结果的前提下违反了共同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部分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相似文献   

19.
对在二人以上的侵权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按份责任进行辨析:二者侵权行为方式不同,二者的侵权责任承担不同。连带责任类型复杂:包括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广义的危险责任分为特别危险责任和一般危险责任,危险责任不作为侵权责任属于一般危险责任范畴。一般危险责任理论为不作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持。危险是不作为侵权行为架构的中心概念,而不作为侵权责任主体是危险控制者。从各类不作为侵权行为损害分担的实践分析,其损害的分担都与主体对危险的控制有关。以此为损害分担依据,可实现填补损害、防止损害发生、节约社会成本,能实现民法的价值取向,体现对弱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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