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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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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施和发挥效力的前提和依据,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着重探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学理基础,提出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精神。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章程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方式,使其实际上拥有了对除行政法规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要以附带性审查为主要模式;赋予人民法院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后,对具体行政行为要作相应处理;确立有效的诉讼管辖。  相似文献   

3.
王林 《许昌学院学报》2010,29(3):139-142
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繁多,性质不同,如果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在我国现阶段还不现实.抽象行政行为分为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和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应先将非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畴,为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司法审查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4.
浅议我国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既是司法监督行政的重要方式,也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的具体体现。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以及我国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建立完善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必要性,正确构建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权限和效力,应当作为促进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备的制度方案加以实施,由此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抽象行政行为是各国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将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为宜,应当允许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宜授予法院司法变更权,并且,应与行政公益诉讼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6.
抽象行政行为未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我国行政诉讼立法的法律缺陷,推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质的要求,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要求,完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功能是实现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7.
随着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一直排斥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抽象行政行为能否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日益凸显。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来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都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从法理上来说,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司法审查范围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此外,在这个基础上,还要完善司法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从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方面来制定。  相似文献   

8.
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对象的广泛性,效力的反复适用性,因而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危害性更严重,行政相对人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提起行政诉讼;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却跨不进诉讼的门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我国目前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来自人大和行政机关,但监督不力,有名无实,在实践中抽象行政行为违法还是较严重的,对其进行司法审查实为必要,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已加入WTO,WTO规则要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司法审查,我国法律需与国际接轨,因此,我国应适时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9.
目前,学界对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已基本达成共识,却鲜有对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专门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这一问题上均采用了具体审查方式,同时对抽象审查方式的适用予以限制。我国宪政体制和司法实践现状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推行抽象审查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时机尚不成熟。未来应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以授权法院在个案中拒绝适用违法规章,宣告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建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从宪法和行政讼法两个层面着手建构:在宪法层面上,应考虑将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写进宪法;在行政诉讼法层面,应参照国外立法,完善中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主要要素。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行政诉讼受案的规定,对我国司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受案范围的局限性、司法审查行政行为受案范围的扩大等问题予以分析和探讨。在目前的行政立法过程中,应将抽象行政行为、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自由裁量等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12.
抽象行政行为在法学学界和法律实务界长期处于学理和实务意义上的“死亡”状态,导致其在行政法法理上出现逻辑悖反,在实践中造成行政不可审查、司法不得诉讼的乱象。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应当在理论上将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区别,重新为抽象行政行为“正名”,凸显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属性,以其学理性“复活”为契机,重塑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地位,实现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审查及诉讼审查。  相似文献   

13.
浅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我国目前尚没有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但实际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十分关注的问题。在抽象行政行为进入司法审查已成为趋势的情况下,审查范围、提起主体以及审查程序和方式逐渐成为焦点问题。在探讨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问题时,从其审查范围、提起主体、审查程序、处理方式等具体制度设计和可行性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可对相应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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