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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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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体育纪律处罚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勇 《体育科学》2007,27(4):84-94
采用调查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体育纪律处罚进行研究。通过分析体育的特点和体育组织的特点,指出在体育纪律处罚中要正视体育的特殊性与法律的一般要求。对体育纪律处罚的各要素和相互间关系加以分析,提炼出体育纪律处罚机制。提出在体育纪律处罚的规则创设、处罚实施和救济3个环节中既维护项目的健康发展,又保护相对人权利应采取的措施:利益各方要直接或间接参与规则制定,公平分配各方权利义务,规则严谨合法;处罚实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法行使体育纪律处罚权;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对我国体育纪律处罚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指出我国体育纪律处罚存在下列问题:未形成良好的自治模式;未形成纪律处罚法制化的氛围;缺乏程序保障;自设内部程序最高效力而外部救济缺失。为了完善我国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应增加相对人对规则创设的参与;统一体育纪律处罚机制;完善程序保障制度,实现“最低程度公正”;增加法律专业人士对处罚的参与,提高立法技术,改善执法素质,逐步完善规则;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2.
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的处罚权源自国家体育组织对权利的让渡,虽然国际体育组织对国家体育组织作出的中止成员资格的处罚会波及到运动员,易使他们受到不利影响。但是该处罚属于一项民事救济措施,依据的是国际体育组织与国家体育组织签订的“事实契约”,即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它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另一方面,运动员并非只能忍受处罚带来的不利影响,还可以同时寻求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虽然目前这两方面的救济有所不足,但已是现今平衡、保护干净运动员的参赛权和维护公平公正的体育竞技环境的最佳方式。  相似文献   

3.
救济性权利为原权利的保障,是为一项基本人权。在运动员原权利遭受侵犯时,应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运动员救济性权利的类型主要有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与申诉的权利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运动员欲行使救济性权利时往往陷入投诉无门的困境,故首先需要在救济制度上进行完善,或者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亦可在设立专业的体育法院或在现有法院系统内部设立体育法庭。  相似文献   

4.
国际体育纠纷的排解机制在宏观上形成伞形二级仲裁制,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简称作CAS)跃居各国际体育协会内部救济程序之上,成为国际体育世界的最高法庭,管辖和受理针对各内部救济程序之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国际体育法治精神要求各体育组织的内部救济机制必须向中立客观的CAS仲裁程序敞开,赋予当事人接近正义之机会;国际体育发展的独特规律则要求尊重体育组织的行业自治。敞开与遮蔽之间的博弈及其尺寸拿捏遂实证化为接近CAS上诉仲裁救济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5.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单项体育协会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体育处罚相对人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救济,严重阻碍了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从单项体育协会的特征以及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两方面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6.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缺失和制度设计落后,单项体育协会与其成员之间处罚行为引起的纠纷难以得到解决,使得内部相对人权利救济困难。从相关案例入手,对协会处罚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7.
赛事公司是电竞联盟的发起者和管理者,以自身游戏版权为管理权基础,通过制定和行使纪律处罚,维护电竞联盟内部基本秩序。但由于对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缺乏思考,以赛事公司为主导的电竞联盟在实施纪律处罚时,出现了滥用规则修改权、处罚程序不正当、被处罚者救济无门等问题。这一切根源于电竞联盟内部出现了权力滥用,导致电竞联盟与管理对象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失衡。基于此,通过厘定电竞联盟纪律处罚权的权利性质,分析纪律处罚在实际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具体来说:完善电竞行业纪律处罚,应当建立电竞联盟集体谈判制度,构建民主的联盟治理模式;在规则制定层面,坚持民主的制定程序,引领联盟内部多方主体参与规则制定;完善联盟内部上诉仲裁,以及衔接独立的外部仲裁等方式,为选手的上诉权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兴奋剂处罚机制重视实体处罚而忽视程序救济之特点长期为学术界和体育界所诟病。人权保护原则、惩罚与救济相适应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为反兴奋剂处罚之救济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仲裁并辅之司法介入的方式对反兴奋剂处罚予以救济是实现反兴奋剂有效管理的制度闭环,考虑到目前国际形势和在我国现实国情,应将运动员在反兴奋剂处罚方面的程序性权利作为立法根基,同时建立行业内仲裁和适当司法介入机制为反兴奋剂处罚提供救济。  相似文献   

9.
体育纠纷司法介入之思考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体育纠纷的司法介入,它确切指司法机关为体育纠纷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包括司法机关对体育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处理。体育纠纷司法介入的思路:一方面,要为体育纠纷的司法救济提供权利基础;另一方面,要为司法救济提供程序基础和具体制度设计及机构设置。司法介入体育纠纷在我国具有现实需要和实际的可行性,应当通过立法和具体的制度设计及机构设置推动体育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足球协会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多样性。分析英国、德国足球运动员纠纷案例及其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结合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在合同型和技术型纠纷等领域的实践,从纠纷性质、法律适用以及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认为:目前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与相应的监督和审查,内部仲裁、外部仲裁、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不畅。基于中国职业足球现状和《体育法(修改草案)》,提出根据不同类型纠纷建立相应解决机制,并建立独立体育仲裁机构,完善程序衔接整合:(1)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资纠纷,双方适用普通仲裁程序;(2)技术型和管理型纠纷由足球协会内部仲裁庭裁决;(3)运动员的纪律处罚以及不服内部仲裁的纠纷,在穷尽足球协会的内部救济后适用上诉仲裁程序;(4)运动员与赞助商的合同纠纷,在确定违约或侵权的合同责任后,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独立体育仲裁机构提起普通仲裁。  相似文献   

11.
以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的权益保障、违规处罚与申诉救济为核心,在详细考察其中存在的问题并与传统体育/竞技项目比较的基础上,尝试构建周延的电子竞技职业选手规则体系。认为:在权益保障方面,注册管理制度有助于将电子竞技职业选手纳入国家运动员的统一管理,最低薪酬保障和工资帽制度有助于选手工资的相对均衡,加强合同监管则有助于合同条款与选手权益相一致;在违规处罚方面,电子竞技规则中行为和罚则对应关系的设定、各类规范中欠缺事项的补充,以及对选手日常行为管控的细化等急需进一步完善;在申诉救济方面,无论是合同争议还是违规处罚争议,在确保联盟优先救济的同时,积极利用并开拓仲裁和诉讼等外部途径,是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处理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12.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兴奋剂处罚规定了三个归责原则:兴奋剂违规适用严格责任,一般性处罚适用过失责任,加重处罚适用故意责任。由于心理要素事实具有模糊性,且证据无法记述其存在,故在实践中很难将三者区分,以心理要素作为处罚的条件,极易造成兴奋剂处罚权的失控,危及运动员的权利,使兴奋剂处罚与反兴奋剂运动的目的发生冲突。为了协调两者的关系,有效地控制兴奋剂的使用,条例应当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理论基础,借鉴美国橄榄球联盟的药品政策,一则加强对兴奋剂的日常监管,二则降低处罚,三则以刑事处罚做补充。这种药品政策不仅能确保兴奋剂处罚的正当性和打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有效性,而且,还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维护我国体育在国际上的正面形象。  相似文献   

13.
体育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最常见的侵害性行政行为,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为防止体育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处罚权力,保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设定体育行政处罚的救济手段,本文以行政处罚救济及相关理论为参照,结合体育的特点,针对体育行政处罚设定救济的必要性以及体育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手段的运用等,做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4.
北京奥运会六起仲裁案件的解决,显现了国际体育仲裁及时有效解决体育争端的优势.作为体育自治框架之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得到了各国及各体育单项组织的认可和尊重.但通过对这六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其他仲裁机制,体育仲裁仍面临着审理权限、规则适用、与各体育单项组织处罚规则的协调以及审理程序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15.
国际体育组织针对俄罗斯集体兴奋剂事件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中首要的处罚措施是中止俄罗斯国家体育联合会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会员资格,后果之一便是俄罗斯运动员被集体禁赛,丧失参赛资格。部分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同意对清白运动员适用甄别规则,保障其合法参赛权利。认为支持适用甄别规则的实践具有正当性,但现有的甄别规则并不完美,仍须建立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为核心的统一甄别机制,通过该机制明确甄别规则制定与审查的主体,实现甄别规则的公正合理,形成互联互通、反馈迅速的甄别体系。  相似文献   

16.
营造迎奥法治环境推进我国竞技体育法制发展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举办2008年北京奥运会,需要形成适应现代奥运需要和与世界接轨的体育法治环境?为此,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速我国竞技体育法制的发展进程,加快体育社会团体实体化的建设步伐,加强基层竞技运动组织的规范运营,加重对竞技体育丑恶现象的依法惩治,加大体育无形资产法律保护的力度,加紧竞技体育法律救济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姜熙 《体育科研》2021,42(6):58-68
基于某项生理指标,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是当前国际体育界极具争议的议题。尤其是“Dutee Chand案”“Caster Semenya案”的出现,使得以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性别发展差异运动员规则》(“DSD规则”)为主要代表的、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的规则受到了体育界、医学界、法律界等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运用文献资料、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就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限制规则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对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歧视性,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与体育组织的上位规则、国际法、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特定女性参赛资格限制规则的必要性和相称性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认为,包括国际田联《雄激素过多症规则》和“DSD规则”在内的专门针对特定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限制的规则具有歧视性,并侵犯了特定女性运动员的健康权、隐私权,违反了基本人权保护原则,这些规则带来的限制、歧视以及对人权的侵犯与这些规则预期追求的目标不具有相称性。体育领域产生的公平竞赛权等专有权利不能超越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18.
与我国体育法治体系相比,体育法学体系的构建具有滞后性,因此亟需对体育法学体系进行构建。我国体育法学体系的现状为已有规范基础、已有体系构型、已有全球化倾向和已有相应热度。体育法学有着行政法学、社会法学、程序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学科基础,而从法学部门划分的相对性、体育法学的规模性、其他部门法学无法覆盖以及体育法的法文化关联等方面分析,体育法学已表现出独立性。体育法学体系的构建应当包括体育行政管理制度的研究部类、体育社会动员制度的研究部类、体育违失救济制度的研究部类和国际体育规则的研究部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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