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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隐私:媒体明星两相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谓“隐私”?隐者,藏而不露;私者,属于个人的东西。所以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之事。这是人性使然,所以也是一种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这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即对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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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且有增多之趋势,引起了社会广泛注意。为了有效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以飨读者。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构成新闻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传播、宣扬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现在有人将隐私理解为“阴私”,即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切秘密,如奸情、私情私事等。其实阴私只是隐私的一部分,从广义而言,隐私指的是个人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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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年,新闻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避免这类案件的发生,笔者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略加探讨。一、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构成新闻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传播、宣扬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现在有人将隐私理解为“阴私”,即指男女两性方面的一切秘密,如奸情、私情私事等。其实阴私只是隐私的一部分,从广义而言,隐私指的是个人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如个人日记、无生育能力、住所等。在新闻报道中,如何避免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呢?关键要把握好两个标准:一是“适宜不适宜”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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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水龙 《中国广播电视学刊》1999,(12)
常言道:”‘七分采访三分写’。采访是记者的重要工作。记者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记者需要广泛接触社会,接触各行各业、各色人等。那么,记者在采访活动中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呢?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记者个人的形象,还关系到记者所在的新闻单位乃至整个记者队伍的形象.所谓“个人形象”,是指记者衣着打扮、待人接物、吃饭、走路等等采访活动中的外在表现形式。为了能在公众中留下好的印象,记者在采访中应该做到自我约束,注意八忌.一曰:“居高临下”.记者外出采访,常常要冠之一个“下”字,下工厂采访,下农村采访,下基层采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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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新闻竞争的日趋激烈,隐性采访在新闻实践中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事实证明,隐性采访只要依法进行,且使用得当,对搞好新闻工作,尤其是新闻舆论监督大有帮助。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栏目,之所以能成功开展,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因为得益于隐性采访这种特殊方式起到的特殊作用。 隐性采访是把“双刃剑”,弄不好易越法律“雷池” 所谓隐性采访,即指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隐性采访一般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在敌方或犯罪嫌疑人中采访,对那些拒绝采访的人进行采访,或用于检验一些单位或个人的工作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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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新闻的真实性,让反“客里空”的警钟长鸣, 这是新闻领域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从新闻采、写、编、播(发)的整个生产流程来看,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新闻失真。由于新闻采访处于第一道工序,更由于采访决定写作,采访先于写作,所以因采访失实而导致的新闻失真是最大量的,也是较难克服的。从采访这一关开始“打假”,无疑是抓住了“治假”的根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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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瑶 《浙江传媒学院学报》2002,11(3):13-14
在近年来的新闻采访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新闻工作者提出了隐性采访的合法性问题.隐性采访因为涉及到采访手段的非常性和对隐私与机密的接触性,如何应用是一个相当难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对隐性采访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以期完善新闻法制和保障依法开展采访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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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类新闻采访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可奉告”不知流行于何时,竞成了对付新闻记的“法器”。新闻工作的职业特点决定了要靠人与人的交流来获取信息,也就要讲究交流的方式、方法,反映到新闻工作实践中就是采访实战技巧。舆论监督类的新闻采访,笔认为体现出的不仅仅是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良知,还有新闻记干预依法对“无可奉告”说不的智慧与勇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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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学专业主干课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的改革,是新闻教育中的一个永恒主题。只是在今天的条件下和21世纪来到以后,它更具有紧迫性。就国内目前的情况而言,新闻学专业设有主干课程9门:“新闻学概论”、“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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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新闻报道的约束与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新闻侵权诉讼(俗称“新闻官司”)在我国已有十年多的历史。经十年之积累,新闻与法律都在不断调整自己,力求为对方所认同并适应对方。在公民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日益得到社会重视的今天,新闻与法律在维护这部分人权的根本立场上并没有歧见。并且任何法律都具有双重功效,一种约束同时就意味着一种保护。可以说,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定为正当的新闻报道设立了规范化的天地。 本文着重从新闻适应法律的视角谈谈有关认识。文中的“新闻”,泛指从事新闻活动的主体(新闻媒介、记者和所有参与新闻活动的人)和流行观念,“法律”也是大致相当的含义,这纯粹为了行文方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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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内不少报纸文字记者而言,外出采访有时要以小汽车代步;国外同行也强调采访需要“CAR”,但是这个“CAR”,可不是英文“小汽车”的意思,而是“计算机辅助采访”(ComputerAsistedReporting)的英文缩写。计算机辅助采访在西方新闻界不是一个新鲜概念,但是国内新闻界对其的研究还不算很多。广义上说,计算机辅助采访泛指各种新闻媒介,借助计算机进行的所有新闻采访实践;狭义上说,尤其是对于报纸文字记者而言,是指在采访实践活动当中,合理运用计算机,在采集、分析和传输等方面对新闻信息作出及时、精确的处理,从而优化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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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一个大众传媒相当发达的国家,传媒对隐私的报道一直是焦点问题。新闻实践中最敏感的是对个人隐私问题的处理。哪些涉及公民隐私问题可以报道,哪些不能报道;新闻采访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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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新闻隐私侵权的抗辩 新闻为了反映社会生活,就涉及内容的广泛性而言,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与活动有关的各类人物。新闻的目的在于向社会提供重要信息,以实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同时,公民也有保护自己的私生活不受侵犯的要求,因此,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是人的权利和自由,新闻自由如果冲破了法律的限制,就会导致侵权。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新闻隐私披露却可以阻却违法,此即新闻隐私侵权的抗辩事由,包括: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