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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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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登峰 《华章》2008,(20):55-56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有无未遂形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争,本文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应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素入手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对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的把握入手,较为详尽地考察了学界关于结果加重犯未遂形态的争论,在此基础上对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作出辨析,认为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结果已发生和基本犯罪既遂而加重结果未发生两种类型都是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有四种组合模式,其中只有"基本犯故意+加重结果故意"的模式具有探讨未遂问题的必要。结果加重犯存在未遂的两个基础是其犯罪构成的独立性与重结果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其未遂形态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基本犯的结果发生而加重结果没有发生的,另一种是基本犯的结果没有发生而发生了加重结果。  相似文献   

4.
对污染环境罪的理解和适用,应进一步把握“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学界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即入罪要件说和既遂要件说。“后果特别严重”是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是“严重污染环境”不法程度的提升,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在结果加重犯的场合,也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对其认定,应结合基本犯既、未遂的情况具体分析。以“严重污染环境”作为既遂标准,有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治理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5.
关于结果加重犯的研究,可谓学说纷呈,观点林立,造成这种现状,一方面是由于结果加重犯本身的复杂性,牵涉到的许多重大理论问题还没解决,理论研究深度尚显不够所致;另一方面,是由于学者们研究方法,观察角度不同造成的。从方法论入手,立足于结果加重犯的立法理由和处罚根据,从应然的角度,对结果加重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加重结果可能是过失,结果加重犯有可能存在未遂等主张。  相似文献   

6.
结果加重犯是由于发生了法律上规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而使得其刑事犯罪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及其形态,它一般由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两部分构成。所以,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的判定可具体化为基本犯罪故意之判定和加重结果过失之判定两部分。结果加重犯之基本犯故意的判定,其关键是判定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本身的故意性,但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加重结果是否认识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但影响其司法量刑;加重结果过失之认定可转化为对行为人预见能力之判定,为防范司法判断的肆意性,并最大限度确保个案审判之公正,对行为人预见能力之判定,我国宜采用主观标准说。另外,基于结果加重犯的固有缺陷,该种刑罚之法律适用应该得到限制,本文提出的判定结果加重犯之主观罪过方式正合此旨。然从本质上说,肯定结果加重犯的法益价值与限制其法律适用之范围,乃注重预防之刑事政策与强调归责之责任主义间相互较量之结果。于是,在当今立法下,对结果加重犯主观罪过认定之研究将呈现更为精细与更重实证之学术倾向。  相似文献   

7.
较之于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犯有其独立的犯罪构成,其主观罪过要求具有重大过失。将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合并为重大过失引入加重构成犯的罪过形式中,并排除疏忽大意过失构成加重构成犯的可能,有利于实现罪刑相当,限制加重构成犯的适用。  相似文献   

8.
结果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犯罪形态。海峡两岸的结果加重犯既具有法律上的共性特点,又具有相互区别的个性特征。研究海峡两岸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性,对于正确认识和合理解决大陆的结果加重犯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结果加重犯是以基本犯为前提的犯罪形态。海峡两岸的结果加重犯既具有法律上的共性特点,又具有相互区别的个性特征。研究海峡两岸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性,对于正确认识和合理解决大陆的结果加重犯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一般而言,结果犯以法定的结果作为其成立要件,其无未遂形态。但鉴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与理论上的不统一,我们不得不承认危险犯应为相应结果犯的未遂形态、形态结果犯具有未遂形态以及一些个罪如盗窃罪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1.
情节犯是指以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基本犯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情节犯的情节属于定罪情节;情节的具备,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成立犯罪所需要的程度。法定情节的具备只是意味着情节犯的成立;至于是否成立既遂,尚需要看情节犯的其他要件是否全部具备。情节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分则中结果加重犯的规定错综复杂,往往引起学者的争议和误读。对结果加重犯的解读不单要从法定罪刑梯度的外在结构入手,还要看其是否符合结果加重犯的本质。基于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结果加重犯可分为纯正结果加重犯与不纯正结果加重犯。  相似文献   

13.
李峰 《华章》2009,(22)
我国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无论是通说犯罪构成要件体系还是传统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结构存在逻辑矛盾,不符合司法实务中对犯罪的认定.借鉴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模式,其逻辑思考过程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有严密的先后顺序,与实践认定犯罪的过程基本保持一致.可见,对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改造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4.
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是刑法学理论上的诸多争议焦点之一。文章以我国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托,从基本犯的成立范围、加重结果的特征和刑事立法的规定三个角度,对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5.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分则中较多见的一种犯罪形态.理论界对其定义和构成说法多种,尚需进一步讨论.本文围绕这一问题,并结合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的区别进行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6.
环境犯罪严重而刑罚少,环境犯罪构成要件难以确定是关键因素.而国内对其研究者颇少,对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界定探讨可以为立法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提供材料.为此,首先明确其概念,确定界定的原则依据,然后对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三方面内容及其层次、排列顺序进行论证,最后分析了环境犯罪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的要素.通过国内外对比分析,突破传统犯罪四要件说,确立了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三要素说.  相似文献   

17.
犯罪构成是刑法学的重要论题,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热点问题,但两者并不是分立而没有关系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刑事证明标准确定的基础,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科学与否决定着刑事证明标准是否科学和明确,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充分展现了这一点.我国平面犯罪构成要件体系无法为证明标准的明确化提供实体法基础,应当采纳具有层次性的犯罪构成要件体系.  相似文献   

18.
王志祥博士在《法制日报》上发表论文专门为犯罪既遂“构成要件说”进行辩解。但笔者认为,在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上,“构成要件说”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相矛盾、与刑法第20条的规定相矛盾、与汉语词典对“遂”字的解释相矛盾、与犯罪人的心理状态相矛盾,这就使它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至于王博士所说的不同的犯罪停止形态具有不同的修正的犯罪构成的观点、脱离犯罪构成后就不能正确认定犯罪的停止形态的观点、区分犯罪停止形态属于定罪活动的应有内容的观点,以及犯罪构成符合性评价与犯罪形态符合性评价同一的观点,都是难以成立的。简言之,“构成要件说”关于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不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按此规定,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当看犯罪分子的行为是否得逞。而如何看待犯罪的得逞与未得逞,刑法理论界大体有结果说、目的说、构成要件说三种观点。通说采取后者,即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是犯罪既遂,反之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是否既遂,标准应当是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中对该种犯罪构成的描述。刑法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为盗窃罪。但盗窃罪既遂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理论上存在诸多分歧,有必要对各派学说加以评析,吸收它们的合理性因素,摒弃它们的缺陷和不足。1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诸种学说关于盗窃罪既遂标准,在德日刑法理论上主要有4种观点:①接触说。认为行为人的手接触到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时就是既遂。②隐匿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隐藏在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时才是既遂。③转移说。即认为行为人将财物转移到其场所的就是既遂。④取得说。认为行为人排除他人的占有,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时即为既遂。[1]在上述各种见解中,取得说是通说。...  相似文献   

20.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具有位阶的效力,这种位阶效力要归功于正当化事由的纳入,而我国犯罪构成是一种耦合式的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之间没有位阶关系。我国的正当化事由被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而我国的犯罪构成又是一种实质性的犯罪构成,这不仅引起逻辑上的矛盾,还造成实践上对正当化事由的忽视,不利于保护被告人。因此,笔者建议将本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正当化事由纳入到构成要件之中,使得我国的犯罪构成具有位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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