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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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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学生隐性伤害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学生隐性伤害主要指学校和教师由于其不当管理行为给学生造成的精神性伤害。就其形式而言,主要表现为语言粗暴、私拆学生信件、张榜公布学生成绩、随意禁止学生上课、对学生差别性对待、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就其法律责任而言,主要侵害了学生的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健康权等。为减少学生隐性伤害事件的发生,当务之急是强化教师的法律意识和学生的维权意识,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2.
伍德勤 《教育研究》2006,27(3):88-91
我国颁布的多部教育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在教育理论和实践中,对什么是体罚和变相体罚,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从而导致部分教师仍继续犯体罚学生的错误,而另一部分教师又不敢大胆地管学生,甚至放任学生,降低自己工作的责任心。所以,必须明确处罚、体罚、直接体罚、间接体罚(变相体罚)以及侮辱学生人格的处罚等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同时,还必须明确,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是教育发展和人类进步的要求,以杜绝中小学教师的体罚行为。  相似文献   

3.
违规施教指的是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履行自己教育和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教育法规所实施的教育行为。违规施教的结果必然是漠视对学生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进而演变为执教过程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对学生身心造成不同程度伤害。违规施教违反了哪些教育法规呢? 一、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学生被老师停课在办公室或教室罚站、罚蹲、面壁,甚至被关禁闭或被赶回家,其行为就不同程度地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实施者应受到教育行政处分。  相似文献   

4.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问题,是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教育部门强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在生活中,各种媒体关于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问题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各级教育部门也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调禁止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学生上不知如何入手。  相似文献   

5.
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然而,有的教师或受“棒打出孝子,棍打出才子”的封建教育方法影响,或“恨铁不成钢”又缺乏教育方法、教育艺术,而无视国法,任意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对社会、对学校、对个人都带来不可低估的危害。一、影响学校声誉,损害教师形象有极少数教师处理问题欠冷静,对学生动辄火冒三丈,大声训斥,甚至推、揉、踢、打。这些做法造成恶劣影响,严重…  相似文献   

6.
体罚,不可回避——体罚的危害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少世纪以来,体罚作为权威的象征,几乎被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教师视为制服学生的法宝。但是,随着教育民主化运动的开展,绝大多数国家已明令禁止体罚了。1952年,我国教育部就已发布了禁止对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指示。一些法律法规,如《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是在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并没有因为宣布它非法而消失,甚至还愈演愈烈。这将严重影响教育方针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同时,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社会、学校、学生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有必要就学校中教师…  相似文献   

7.
在中小学教育中,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的行为,严重损害教师形象和名誉;侵害学生人格及身心健康,干扰学校正确教学秩序.这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早在1952年4月,我国教育部就曾发布废止家长专制式的教育方法,禁止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教育政令.近十几年来,为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现“依法治教”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相继制定了诸多教育法律法规。同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在教育方面身心健康发育,特别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保护性条款,其中把禁止体罚和禁止侮辱学生人格的条款作为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制…  相似文献   

8.
教师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有调查表明,教师中认为对学生的体罚应绝对禁止的占39%,认为“可以”或“偶尔可以”的占61%,其中23%的教师振振有词地说:“体罚也是教育方法之一,应允许。”体罚学生屡禁不止,几乎校校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体罚伤害事故屡屡发生,触目惊心,请看下面材料。  相似文献   

9.
一、矛盾的凸现 学校中的体罚主要是指教师对违纪学生所实施的一种损害身体、侮辱人格的错误的教育方法。它是各项教育法律明确禁止的一种违法行为。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违反这一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它侮辱人格尊…  相似文献   

10.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笔者作为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长期的教育教学实践中发现,这一法律条文在贯彻实施中产生了一些负面效果:教师碍于法律规定不敢管理有行为偏差...  相似文献   

11.
徐留军 《师道》2010,(3):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条高压线,教育业内人士都知道。  相似文献   

12.
武永忠 《教育》2013,(8):36-37
上世纪80年代,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进入了我国教育法律层面。  相似文献   

13.
浅析中小学中存在的体罚现象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体罚现象,是近年来社会上关注的问题之一。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但并没有引起某些教育工作者的足够重视和警戒。因此,体罚和侮辱学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且花样繁多。体罚学生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将严重地影响教育方针的贯彻和教育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有必要就学校中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危害、性质、责任、原因及纠正措施进行研究和探讨,以加速依法治教的进程。 一、体罚现象的危害性 对学生进行体罚有着极大的危害。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严重损害学生的身心…  相似文献   

14.
教苑新语     
面对“坏学生”,引入科学的惩戒手段。 ——《深圳商报》中言道:要使禁止开除学生取得实效并不致出现变相开除或者转学退学的情况,就必须给学校的惩戒式教育提供一个合理的空间,比如建立学生行为习惯矫正班、少年法制教育班等,对于那些行为严重畸形或者不及时干预容易给其他学生的正常成长和受教育权造成严重影响的学生,实行暂时的、阶段性的科学矫正和惩戒教育,以有效弥补禁止开除学生后的惩戒教育缺憾.  相似文献   

15.
惩罚作为一种手段和方法,从古至今久用不衰。随着教育应当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这一思想的出现,惩罚是否可用之于教育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话题。面对一幕幕因教师体罚而致学生伤残、死亡甚至自杀的惨剧;面对一件件因教师“心罚”而致学生抑郁、堕落乃至杀人的悲剧,全社会有识之士都会痛心疾首地大呼: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身心,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惨痛的教训引起人们的一再反思,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文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有识之士的疾呼和教育部…  相似文献   

16.
教育惩戒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罚和变相体罚是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侵权行为,是封建野蛮专制的产物,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师德规范严格禁止的。但部分教师、学生、家长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与教育惩戒手段混淆,对教育惩戒手段,缺乏正确的认识,有这样那样的顾虑,不敢甚至放弃使用教育惩戒手段,下面本人  相似文献   

17.
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广泛地存在于教育的历史和现实、东方教育和西方教育、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之中.由于其违背教育规律、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导致师生关系紧张等危害性,一直受到人们的反对,很多国家还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在教育中使用体罚和变相体罚.但事实表明,体罚现象禁而不止.究其原因:一是传统教育观念根深蒂固;二是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与执行的两难;三是教师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所以,要真正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转变教育观念是基础,加强立法和执法是保证,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和整体素质是关键.  相似文献   

18.
体罚是以损伤人体、侮辱人格为手段来处罚儿童的错误教育方法。许多国家的法津法规禁止教育中的体罚。早在1952年,教育部就发布了废止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的指示,禁止采用使学生肉体和心灵遭受痛苦与摧残的教育方式(如留堂、饿饭、罚劳动、重复写字若干遍等)。  相似文献   

19.
张俊宇 《吉林教育》2004,(10):45-45
近年来,广播、报纸、电视披露和报道了关于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早就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于是,面对学生的过错,教师茫然不知所措了:几千年米教育界一直使用的教育方式之一惩罚,真的一无是处了吗?  相似文献   

20.
建国以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1986年4月12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10月31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本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第二、第三项规定:“老师有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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