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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第79条下贸易管制对合同责任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商事活动中政府的贸易管制时常发生,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不履行方可否依据CISG第79条的规定主张免责?第79条的免责规定使用“障碍”一词而没有明确列明哪些情形属于该“障碍”范围。比较大陆法中不可抗力制度和英美普通法合同落空的概念,可以得出结论政府管制能够纳入到该“障碍”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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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5条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患者知情权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该条规定存在一定困难。从患者知情权与同意权的区分、患者知情权的范围、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及医疗机构的免责条件等方面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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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及其性质
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①我国《合同法》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六种情形:一类是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第9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二是因一方违约产生法定解除权,其中有五种情形:1、第69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第68条规定的经营善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在通知对方后,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第94条第1款第2、3、4项分别规定的拒绝履行、迟延履行、根本违约三种情形;3、第94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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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国中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27(2):176-178
文章主要通过分析学界关于风险定义的不同见解,结合作者对此问题的看法,试图对风险作一科学定义。围绕学界争议较大的有关风险的产生时间、风险损失的范围两个问题,文章指出了风险的产生时间是合同生效时而不是合同成立时,风险损失的范围限于免责事由导致的损失而不包括一切意外因素所导致的损失,从而得出结论:“风险”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危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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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年 《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04,18(1):38-40
根据《瑞士债法典》第185条的规定:“合同标的物之收益与风险于合同成立时转移至买受人”。那么,如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和买受人并非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法律对于收益和风险及所有权的转移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对这一问题做一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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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剑泉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2):53-56
在当代合同义务群扩张的视阈下,把加害给付概念和履行利益、固有利益关联起来,提出典型加害给付和非典型加害给付的新界定。把非典型加害给付理解为广义的附随义务,就能把《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概念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概念进行同类合并。其结果就是把《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先合同义务)、第60条(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附随义务,即狭义的附随义务)、第92条(后合同义务)归并到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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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合同法》中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及其性质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一方意思表示。①我国《合同法》第69条、第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大类六种情形:一类是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第9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二是因一方违约产生法定解除权,其中有五种情形:1、第69条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第68条规定的经营善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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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比较了美国合同法中的利他合同制度与我国《合同法》第64条所涉合同的不同规定,认为我国《合同法》肯定了第三人给付受领权和给付保有权,但没有规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不能很好地保护第三人的权利。基于此,文章建议在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应完善履行请求权的保护,明确利他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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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 《赣南师范学院学报》1995,(5)
论不可抗力的免责问题王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其含义之一就是合同一经成立,双方应及时、全面、诚实地予以履行,任何一方都要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合同承担责任;除非该违反合同或不履行是由于对方的过失引起的或者遇到不可抗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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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主体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春元 《株洲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1(1):92-95
无法通过强制实际履行的合同,一旦出现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其解除在所难免。《合同法》第94条“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如此,并不必然损害交易安全;相反,更为节省社会资源,也更为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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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云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1):126-128
预期违约条件下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当能够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条件下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直接损失和预期违约方可以合理预见的部分间接损失,但不应当包括可得利益;在预期违约条件下买卖双方都应当有中止履行权,至于行使该项权利的理由,我国《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较为合理;合同履行期到来前守约方中止履行与要求对方当事入提供担保应当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所规定的那样同时进行,而《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有关二者先后顺序的规定都不尽合理;只要一项保证足以打消守约方对对方预期违约的疑虑,就应被视作一项“合理”、“充分”的保证,至于保证的具体内容,法律不应当过分干预,而对于保证的期限,法律应当做出具体、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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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求学》2003,(14):40-41
费用风险(合同特别告知第5款第4条):申请人向服务机构缴付所有钱款时,必须直接在服务机构的财务部门向财务人员(服务机构的咨询顾问、合同经办人等除外)缴付或汇入服务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账号,并收取服务机构开具的盖有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合同履行完毕,应将该收据换成盖有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的“发票”,并应认真核对该服务机构发票专用章和内容。服务机构的任何人员都无权以个人名义或违反本条规定的付款程序以服务机构名义收取或代收包括报名费、学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如有任何疑虑,申请人可直接与服务机构负责人联系、核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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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娟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8(2):61-64
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规定的过于简约,尤其是对于第三人的相关权利没有做出规定。从学理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实际上给予了第三人向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第三人也应该拥有对违约的债务人的独立的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合同法》应当参酌相关立法例,对这两点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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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我带儿子去商场儿童乐园玩耍,我在旁边观看时发现贴有“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概不负责”的告示。我想请问万一发生事故造成儿童伤害,商场或者儿童乐园真的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苏州秦韵秦韵: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六条也作出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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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宇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6(5):80-84
在英蔓判例法中,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履行不能两种形态。此外,蔓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规定了另外一种形态的预期违约,即推定的预期违约。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与推定的预期违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但与默示预期违约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之规定,实质上是以不安抗辩为基础而构建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18.
《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8,(5)
国经济合同法虽规定了违反合同的责任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对损失的计算和范围则未作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112条也只是作了原则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赔偿的损失要不要包括间接损失,民法学界长期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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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荣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2):1-10,77
当前,受政府高权管制思维和高校治理能力不足的“双重束缚”,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面临着沦为政府规制强化的工具和合法化“外衣”与侵害高校自治权限的风险。与此同时,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能力的低下则进一步制约了“放管服”改革的实施。《高等教育法》第32条到第38条规定高等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的落实呼唤政府监管模式的重塑与高等学校自主办学能力的强化。一方面,破除管制型政府的窠臼,促进高等教育管理领域法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增强对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监管体系的合法性控制,明确政府的法定责任,提升政府的服务能力,真正实现政府权力“放得下”;将“放管服”改革纳入法治轨道,避免地方政府或某些政府部门以“放管服”为名变相设置新的审批权或其他监管权限。另一方面,强化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内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高校自主办学的风险预防与管理体系及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障高校扩权后能够“接得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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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香 《雁北师范学院学报》1997,(6)
违反法律规定而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按约履行效力的经济合同即为无效经济合同。无效经济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即从一开始就不发生按照约定的经济合同进行履行的法律效力。经济合同无效时,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就经济合同无效时产生的法律后果——财产处理方面作一粗浅的探讨,以便于更好地促进经济合同的完善和发展。 经济合同无效时产生的财产处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明确规定: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 返还财产即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使双方已经流转了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原所有人对所给付的财产仍拥有所有权,当事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的这样一种状态。对于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6条是这样规定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从这一条可以看出,返还的财产应该是一方依据无效的经济合同所取得的,另一方依据无效的经济合同所交付的合同的标的物,即合同的原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