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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中国教育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着力提升依法治校水平,从思想观念到体制机制、从方式方法到能力本领,必须有一个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快推进学校法治建设,让法治成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亟须回答这一命题中“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三个问题。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是指统领学校治理全局的主导性理念及贯穿学校治理全过程的根本性方式。法治成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是实现善治的必然要求和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有法治本身的理念价值、规则价值、程序价值和文化价值,又有在学校治理中彰显法治理念、依循法律规则、凸显程序正义、弘扬法治文化的实践价值。新时代,应当坚持以法治价值为引领、更新学校治理基本理念,坚持以法律规范为统领、构建学校治理规则体系,坚持以程序正义为核心、强化学校治理程序规范,坚持以法治文化为基础、形成学校治理文化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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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荣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2,24(1):15-30
探寻大学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是高等教育法律研究的经典议题。程序正义是法治与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公平、公正与公开是大学治理程序正义图谱的三项基本要素,是大学治理迈向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大学治理缘何选择程序法治与大学治理何以走向程序法治是大学治理法治化亟待回应的两项基本议题。基于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的法律乃至宪法保障原理,高等教育领域的立法和政府规制,往往相对谦抑且赋予大学以较为广泛的自治空间。国家对学术自治的监督,更多基于程序规制的原则展开,而较少介入大学专业判断的实体裁量部分。大学治理法治化选择程序正义进路的动因包括:大学治理的公法属性与大学的公法地位、学术自治的特殊性、新型法律纠纷的复杂性以及高等教育领域人权保障的诉求等。大学治理法治化之所以能够走向程序正义进路,得益于法定程序条款的增加与行政程序立法的特殊适用、政府监管对师生程序性权利的普遍关注、司法审查介入大学自治的程序审查及高等教育领域行业规范的程序规制。由此可见,程序正义规则并非一种内生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而是借由立法监督、司法审查、政府监管以及行业规范等多重规制力量的介入,能够较好地回应大学作为特殊公域的属性以及师生权利救济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的秩序。重审大学治理法治化的程序正义进路,需呼唤学术自我规制的“程序化”变革,以便更好地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增进大学裁量决定的实质合法性与正当性。 相似文献
3.
善治是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理念,近年来日益被运用于国家公共组织治理,并依此探寻公共部门的治理路径。大学是知识型公共组织,大学善治的提出缘起于社会善治和国家善治。善治语境下大学治理以正义和效率为价值选择,善治的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等实践特征有利于促进大学办学正义,与此同时,其责任性、回应性与包容性等则是效率生成的重要保证。基于这种认识,文章提出了大学善治的实现路径,即进一步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体系、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搭建对话平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 相似文献
4.
论程序正义原则及其对我国人大制度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程序在人们意识里一般多用来指立法程序、行政程序、诉讼程序等,无疑"程序正义"对贯彻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对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可学者们却很少从中国晟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论述程序正义对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鉴于这种情况,从"程序正义"理念对促进人大制度建设的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必定会促进法治建设和宪政理想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白广勇 《聊城师范学院学报》2008,(5):48-51
程序法治的理念在现代社会已经确立,程序法治是程序正义的保障和通往实体正义的必由之路,违反程序法治会损害司法公正、侵害人权。但是,法律程序并非完美无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割裂,遵循程序法治会付出代价,有时造成实体正义的牺牲。这是法治所必然付出的代价,我们仍然要选择程序法治,制定和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不断地加以完善,来弥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裂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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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凌春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0(1):65-66
程序保障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诉权底线。西方法治国家从意思自治的私法理念出发,经历了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模式到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嬗变,捍卫了宪法的人权精神,推动了民主和法治的进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2003年12月,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正式纳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改革序幕正式拉开。是否能够用程序正义的理念来指导改革的方向,用维护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来统领民事诉讼制度,是决定这次立法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8.
论程序正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章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15(6):44-45
程序正当是英国普通法自然正义原则(Natural Justice)与美国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所体现的法律理念中国化后的一种表达,体现的是一种法治思想。程序正当有两方面的价值,其外在价值在于能够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其内在价值在于能实现程序正义。当代中国立法、司法和执法应当遵守程序正当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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