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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一稿多投”合法化。其理由如次: 1,对作者来说,如若“一稿多投”合法化,那么,作者就有权一稿两投、三投甚至几十投……这样,优质稿件,就可能被刊发数次,十几次甚至数十次,而且,今年被刊发的稿件,搁上几年以后,还可以以“新作”面目再次被循环刊用……这样做的结果,明显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利于激发作者不断进取的精神。各国出版界也未见此先例。 2,对报刊编辑来说,如果“一稿多投”合法化,各编辑部所收到的稿件将几倍、十几倍地大幅度增加。这对于经常叫嚷“人手不足”的大部分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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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全国部分市级广播电台新闻部,以“交换新闻,互通信息,促进经济发展”为由,倡议全国各市级电台互相提供新闻。由于对各电台新闻部成员有“利”,便群起响应。他们把一些稿件打印几十份、甚至上百份,以电台的名义,有的还加盖电台公章,寄往全国各地市级广播电台被优先采用,从优发放稿酬,互相心照不宣。表面来看,是“交换新闻,互通信息”。实质上交换的是“稿酬”,这是一种不正之风。其理由是: 其一,凡“交换新闻”都打印几十份、甚至上百份,发往各地电台,实际上是“一稿多投”。新闻单位也这样干,难以改变“一稿多投”的不良风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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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多家新闻单位的做法,许多通讯员都知道这是不对的,所以他们大多能自觉把关,不一稿多投。但是,给同一家新闻单位一稿多投的情况在不少通讯员中仍存在,他们经常将同一篇稿件同时寄给同一家新闻单位的几个部门或几个编辑,以求“广种薄收”。这种“一稿多投”的做法,引发了不少弊端。首先,这是对新闻单位及编辑不尊重、不信任的表现,而且也是对自己稿件缺乏应有的自信;其次,会给编辑工作带来麻烦,造成重复编稿、无效劳动,还容易造成重复刊登;再次,这样做,容易使通讯员滋长投稿不严肃以及碰运气、投机取巧等不良风气。实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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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学术不端行为的一种,“一稿多投”被诟病已经.在编辑实践中,通过知网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的“稿件追踪”平台能够及时发现疑似“一稿多投”稿件,利用平台提供的4个追踪参数,结合与作者、送检单位沟通的方式,可以确定是否存在“一稿多投”行为.统计分析86篇疑似“一稿多投”稿件的追踪参数,总结多次送检稿件的检测规律,尝试提出“一稿多投”行为的辨析策略,并就在稿件追踪、“一稿多投”辨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给出建议,以期能够利用“稿件追踪”平台为编辑出版单位防范、辨析“一稿多投”提供一种切实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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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一稿多用"与稿件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学术稿件具有作者独享的知识产权。我国法律法规对未刊稿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缺位,导致“一稿多投”和“一稿多用”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但出版单位对作者稿件的处理也存在几种可能侵权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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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战线》1991年第1期《一月谈》栏目中刊登了凌大同志的《何以“一稿三用”?》一文,编者加了按语,表示赞同。我读后感受颇深,但却不愿苟同。说感受颇深是自己也曾有过同样的看法,不愿苟同是因为现在的认识与凌文的观点大相径庭。其一:凌大同志文中说:“凡署名文章,一般情况规定不得一稿两投(两用)或多投(多用)……”平时经常有通讯员问我:“你们新闻单位为什么规定不能一稿多投?”说实在的,对这条不成文的规矩我真讲不出多少理由,常常以这是“规定”搪塞过去。平时还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某个通讯员写的稿子被几家新闻报刊采用,就有入不解地问:“你们新闻单位不是规定不准一稿多投吗?一篇稿拿几次稿费?”在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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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稿件面前人人平等,也许还只是一个幻想。写稿殊非易事,录用更何其艰难,用稿的条条框框本来就不缺少,有些编辑偏还要看作者的姓名行事,于是乎就出现了叶至善先生所言的尴尬事,无名的作者总要把自己的作品托付给名人以求“引见”。“尴尬事”其实不仅尴尬,而且令人心痛。时常有这样的情形,作者兢兢业业写出来投给编辑部的文章只被编辑的一瞥就判决了死刑,杳无回音。幸运的会得到一纸意见书,也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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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收到一封作者来信,他说:“在投稿的规矩上,我一般遵循报纸一个月不见用,即另投;杂志(月刊)两个月不见回音,即另作处理这个‘常规’”。他征求我这位当编辑的意见,问这“不知是否可以?”就我个人来说,是完全赞同他的这个投稿“规矩”的。因为,这样做至少会有三点好处。一是能使作者多点投稿的自主权。“一稿两投”不好,但一稿一投后,石沉大海,杳无音讯,就好吗?作者辛辛苦苦的劳动,被不明不白地泡了汤,多么可惜,多么使人寒心。如果有了这么个“规矩”,作者就多了一条活路,不必翘首待望,吊死在一棵树上。尤其对那些初出茅庐,对自己稿件很有自信心,但还缺乏知名度的作者来说,因为有了这么个投稿“规矩”,可以不受“一稿两投”的约束,或不因由编辑部内部不能言明的种种“原因”而遭到白白地耽搁、“枪毙”,而增加新的希望,稿件有可能“死”里回“生”,被别的报刊选用。如果有这种可能性,为什么不给作者这种投稿自主权,而定得按“一稿”不能“两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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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杜绝一稿多投重在防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笔者认为,治理一稿多投要做到双管齐下。一方面,要未雨绸缪,加强防范力度;另一方面,要从严处理,加强打击力度。本文就学术期刊如何防范一稿多投,发表一孔之见,以就教于同仁。1增强作者和编辑的法律意识增强作者和编辑的法律意识是学术期刊防范一稿多投的前提条件。学术期刊与作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作者向学术期刊投稿可以视为一种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具体过程是,征稿启事是期刊社向不特定的作者发出的要约邀请,作者将稿件投给期刊社是要约,稿件在法定或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录用是承诺[1]。既然投稿作者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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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的天平-关于“一稿多投”现象的合理化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著作权法》颁布前的《图书期刊管理版权保护试行条例》中规定:“向国内期刊投稿,可以不签定合同,但作者不得一稿多投;期刊应在收到稿件后30天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期不通知作者,作者可另行处理。”对于“一稿多投”持鲜明的反对态度。此后颁布的《著作权法》虽没有“不得一稿多投”的字样,但仍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这一规定对报刊社和作者都提出了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