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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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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巧璐 《体育科研》2018,(5):65-72,85
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网络同步转播纠纷日益频繁,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为应对此类纠纷面临的司法困境,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所有权利的起源,司法实践应当摒弃将其认定为契约利益的做法,改采特别立法模式创设专有财产权利。针对独创性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不应过度强调“创作高度”概念,而应采取从宽而非从严的认定标准。在体现“表现”效果的情况下,本文建议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视听作品,同时整合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创设“向公众传播权”用以填补无法规制网络同步转播的权利空白。赛事节目广播组织对赛事信号享有广播组织者权,但其中的“转播权”应当从立法层面扩张至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2.
桂沁 《体育科研》2019,(4):75-81
针对未经许可利用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的行为,当前司法裁判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发现: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赛事直播画面的法律属性备受争议,即使直播画面构成作品或录像制品,由于法律本身的制度漏洞,赛事节目制作人和授权播放机构的视听传播利益仍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认为:一方面应抓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订这一契机,进一步整合著作权和录像制作者权的权能构造,扩张广播组织权使之能延伸至互联网领域,从而给予体育赛事节目更全面的保护;另一方面,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为赛事组织者创设“赛事利用权”这一可自由流转的财产权利,从而保障作为权利受让人的制播机构能够基于这一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3.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4.
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种新兴的复合型权利,是指电视台、视频网站、直播平台等转播机构就其制作的体育赛事节目和提供的转播信号享有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广播组织权,同时也是指赛事组织者就体育赛事享有的"转播许可权"。对其不同层次的内容应当分别予以解读,而不宜笼统地在"体育赛事转播权"这一概念下进行讨论。对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保护,有赖于体育法对其权利予以法定化;对相应的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保护,需要在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坚持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并提升邻接权的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5.
体育赛事组织者是指组织、策划体育赛事,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传播技术的发展使体育赛事的观众规模迅速扩大,在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让体育赛事组织者面临权利保护的难题。鉴于我国当前无明确保护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法律,以往的相关判决中常用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证明体育赛事组织者对其体育赛事享有传播权。体育赛事组织的章程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赛事传播权属于绝对性权利,而体育赛事组织不具备立法主体资格,其章程规定不能作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赛事传播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比他国采取的保护模式,认为我国可在《体育法》《著作权法》上明确对体育赛事组织者传播权的保护,同时权利人还可借助《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其对体育赛事节目享有的控制权。  相似文献   

6.
传播技术发展推动下,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网络实时盗播问题愈发凸显,由此引起的侵权诉讼和法律纠纷也频频出现。通过梳理近十年司法判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保护存在多样的法律适用情形,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定性为作品以著作权法相关权利给予保护,或定性为录像制品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予以规制,再或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罚。但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以广播组织权进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保护皆存在一定法律适用困境。透过比较法视角考察英美法系国家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的规制情况,并鉴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和体育产业发展趋势,提议扩张著作权范围,明确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性质,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划归“视听作品”序列,同时采取技术中立原则,创设“向公众传播权”,实现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权益主体的切实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7.
赛事直播节目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其容易成为盗链并播放的对象。三网融合前,对盗播行为可根据路径以侵犯广播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进行规制。三网融合后,直播路径与终端的分离使权利人无法确定盗播行为是侵犯广播权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陷入了规制困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试图通过将广播权改为播放权,沿用现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留兜底权利的方式应对网络盗播,但此种"补充型"的立法思路无济于事。现阶段,应以是否具有交互性作为区分播放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唯一依据;未来,可通过在著作财产权上建立"伞形"权利体系,设置立体的传播权。  相似文献   

8.
网络侵权现象及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分析了网络侵权现象,即传统媒体侵犯网络作品、网络侵犯网络作品、网络侵犯传统媒体的著作权等;提出了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必要性;探讨修改现行著作权法必须掌握合理的“度”,在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又要使网络信息最大限度地畅通。  相似文献   

9.
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法超 《体育科学》2008,28(1):66-70,88
解释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含义,认为赛事转播权中的"转播",不仅仅是字面意思的"转播",还有"直播"的含义.研究了体育赛事与作品的关系,认为实然意义上的一般体育竞赛项目不是作品,特殊的体育竞赛项目可以视为作品;应然意义上的一般体育竞赛项目也不是作品,但一些特殊的体育竞赛项目有成为作品的可能性.在总结他人现点的基础上分析认为,在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不属于表演者权,但有成为表演者权的可能;它不属于广播电视组织权,是与广播电视组织权截然不同的两类权利;它也不属于物权,非物质性就决定了其权利性质不同于物权;它应看作是一种广义的合同权,一种不属于债权的合同权.  相似文献   

10.
对新近发生的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侵权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不同法院对事实基本相同的该类案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究其原因,一是不同法官对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有争议,二是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在著作权法下的保护遇到了法律适用困境。鉴于著作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外部协调和“著作权-邻接权”二分体系下的内部协调,以及根据“同类案件相同处理”的法律推理原则,研究认为,在我国《著作权法》框架下,通过扩张解释和完善广播组织者权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更为合理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1.
采用文献资料法等研究英国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主要结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销售模式主要有体育赛事组织集中销售、运动员组织自行销售和中介组织销售。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营销实践中,体育赛事组织者/运动员组织会依据不同的媒体情况,传播地区,比赛的赛制特点、参赛者情况等条件,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使用、处置、收益、让渡条件等进行多种细分,并重新组合,从而形成针对不同媒体、不同受众、不同地区的多种产品包,令这些产品包覆盖不同的转播权组合或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组合,促进体育赛事转播权原始权利者—体育赛事组织者/运动员组织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2.
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为体育赛事组织者等创设了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在内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的客体为体育赛事视听信息,主体为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俱乐部等信息提供者,内容包含了固定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5项子权利。“营利目的”属于权利的限制性要素。在外部法律构造上,体育赛事视听信息权属于《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目前,新《体育法》第52条第2款在规范表述上存在较高的原则性和不确定性,为避免其产生适用上的分歧而沦为体育产业发展背景下的“应景之作”,对于该条文须加以完善,包括调整权利的体系归属、正面界定权利内容、细化权利类型、对目的性要素进行改造以及引入权利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中央电视台与“春兰杯”的转播纠纷、各足球俱乐部与电视台艰苦卓绝的谈判,都与体育中的版权保护有关。我国在1986年颁布施行的《民法通则》中对著作权做了规定。版权(copyringht)在我国又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论述了版权法和专利法中与体育有关的主要内容:版权保护;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版权的合理使用及权利的限制;版权中电视和收音机传播,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讨论了与体育赛事有关的版权和专利问题。比赛中新的技战术没有专利;体育赛事本身没有版权;体育赛事转播具有版权,著作权的归属由赛事主办者与电视台通过合同约定。  相似文献   

15.
对运动员的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法律保护,在美国主要是通过各州法律实现的,且各州法律内容还不完全相同。形象权在美国判例法中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不确定性。美国一些州已经尝试通过制定单行成文立法,纠正相互冲突的关于形象权的司法判例。“表达性作品”可以合理使用某运动员的形象而无需授权。倘若未经授权就把运动员的姓名或形象等身份标志用于产品标志或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运动员与产品促销有关,在实质上起到了商标的作用时,运动员可以依据美国联邦《兰汉姆(商标)法》的规定,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运动员隐私权、名誉权与形象权的保护,可能受到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表达和资讯传播自由的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通常会享有侵权责任的豁免。判断被诉侵权的作品是否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对象,属于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运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研究。研究认为,著作权保护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法律保护的普遍形式,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著作权保护已经付诸实践。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不是著作权客体所指的作品,著作权法没有将其纳入客体(即作品)范围,应当将著作权法上的客体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最后,建议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相似文献   

17.
1.看比赛花销大哪个转播者能够转播2002年世界杯赛的所有比赛呢?对于一家法国电视台,其开出的支票要达到5亿法郎,也就是说10倍于法国电视一台和法国电视台转播1998世界杯比赛的费用!因为,电视转播权头一次没有出让给欧洲广播协会,而是给了一家私人视听集团——德国的希尔希集团。为了确保其答应在2002年世界杯赛中,使国际足联有2亿法郎的收入和2006年有预期的60亿法郎的收入,基尔希集团打算让非加密普通电视台和收费电视台分享电视转播权。  相似文献   

18.
研究数字经济时代职业体育转播产品的数字化变革现实状况,剖析职业体育转播核心产品与扩展产品的变化,探究整个产业呈现出的技术介入度提升、平台依赖性增强、转播产品和服务多元化、生产和消费活动全球化等新特征,以及“职业体育+短视频”和“职业体育+数字收藏品”等新业态。基于对全球25个国家42项高水平职业赛事转播数据的分析,给出全球职业体育转播市场的基本状态判断:欧美国家职业赛事和媒体公司掌控了全球职业体育转播产业的内容和渠道,我国职业体育转播产业尽管已经实现很高程度的产业数字化,但总体规模仍然偏小,且本土赛事的转播价值开发远低于海外赛事。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在充分挖掘本土职业赛事转播潜力的同时,力争通过数字经济发展优势在全球职业体育转播市场中寻求内容和渠道方面的突破点。  相似文献   

19.
以刘翔肖像权案为引子,就肖像权的归属与形象权构想、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合理使用、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3个相关法律问题作了分析。认为国家运动员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运动员本人,提倡设定形象权;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作为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肖像作品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只是形式上的竞合,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冲突,应该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20.
2022年北京冬奥会短道速滑项目赛事转播中,王濛式解说成为各大主流媒体以及受众的热议话题。根据拟态环境理论,从认知层面、情感层面、行动层面分析王濛式解说的传播效果,从赛事解说者层面、赛事转播商以及受众层面探讨王濛式解说在传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提升体育赛事解说的传播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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