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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英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7):144-145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规定,学者们众说纷纭。本文从国家建设的义务和国家发展权利两个方面来探讨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内在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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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2(6):107-109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款,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比较各主要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基础上,提出从受教育权利绝对性与相对性和受教育义务履行者双重性两个方面来进一步探讨该条款,会加深对该条款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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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1,(8):107-115
宪法受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复合结构存在局限之处,权利与义务存在对应性的命题并不完全有效。教育权力的不恰当设定与行使,具有侵害受教育权利的可能性。在权力分化的背景下,可以将教育权力区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两种形态。梳理不同类型教育权力设定与行使的逻辑,有助于更系统、科学地划定不同规范体系中受教育权利的保障范围。公私领域界分的理念贯彻到教育法律关系中,意味着对于不同属性的教育权力,配置与之侵害风险相称的保障与控制机制是更为妥当的规范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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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义务教育是国家与父母或者监护人的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规定应从保障人权及人格自由发展的视角来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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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的受教育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鹏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29(3)
受教育义务是各国公民的一项普遍义务.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国家逐渐建立了义务教育制度,对公民实施一定阶段的强制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公民既有受教育权,又有受教育义务,从而与国家形成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教育义务,是公民对国家所负的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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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的阐述(一)受教育权利及其内容1、受教育权利——所谓受教育权利,是指人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受教育权利主体和相对方,从世界范围看,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受教育权利主体包括所有人,是人权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到一个国家,受教育权利便是该国所有公民。受教育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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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在其近200年的实施过程中,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就是从开始的“要我上学”变为“我要上学”。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个人在社会中地位的提高以及由此而来的人们对教育问题的重视,受教育开始由一项它赋的权利转变为自赋权利。从上个世纪的50年代开始,受教育权利与良好工作权利、化参与权利、健康保障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等一起,被写进了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成为不客剥夺的公民权利。从这个时候开始,人们更多地把受教育看作是一项普遍的公民权利,并要求国家主动承担义务,积极作为,保证教育的普及和受教育机会的均等。这就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始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强调个人的义务转为强调政府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政府举办足够的学校,培养必要的师资,实施统一的办学标准并创造必要的条件,使所有的人都可以进入学校接受法律规定的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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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受教育已经从自然权利发展为法律权利;从不平等的特权发展为普遍的平权;从义务性规范发展成为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律规范;从个人权利发展成为民族的、国家的乃至全人类的共同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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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权利的四项要素为依据可以看出,应试教育并不是对受教育权的全盘否定,而是对受教育权某些基本要素的过度强化和对另一些要素的弱化,从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衡,是公民的受教育权扭曲的表现。应试教育从未体现出权利和义务分配的合理性,导致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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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教育不公平现象及其对策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成为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追求教育平等是人类社会古老的理念,从我国古代的孔子的“有教无类”主张到马克思、恩格斯所论述的“教育的平等性”乃至1948年“受教育权”,被纳入联合国以世界人权宣言,无不说明人类社会把平等教育视为理想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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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教育与义务教育之间的关系来看,我国教育理论界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多界定为既是受教育的权利又是受教育的义务,这主要是受宪法“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影响,这种权利义务一体化的理论,一方面混淆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关系,引起权利理论的困惑和混乱;另一方面影响义务教育立法价值取向和价值目标的选择,给保护受教育权的司法和执法工作带来困难。笔认为,站在“以人为本”的视野下审视,基于对“以人为本”不同维度的理解,应明确接受义务教育只是受教育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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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儿童智力还不成熟,不能独立行使许多重要权利,在家上学主要是父母的决定。儿童有受教育权,因而父母要承担保证子女获得教育的义务。人有某个义务,就有履行它的权利。父母在家教育孩子学文化就是行使这种义务造成的权利。很显然,这种权利必须为儿童的受教育权服务,不得跟儿童的权利冲突。因此,它应该受到限制和监督,使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