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何波 《视听纵横》2002,(1):64-66
所谓电视法制节目,是“以普及法律精神、分析案件前后的法律意义,为电视观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宗旨的社教类节目”。从80年代中国早期较单一的电视法制专栏《规矩与方圆》和《观察与思考》开始,它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制的恢复和建设、电视传播水平的提高,以及传播规模的扩展而逐步发展起来,其具体节目形态以及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的实践过程中逐渐清晰、成熟。目前,在我国已经开辟法制节目的近200家电视台中,电视法制节目纷纷进入了播出的黄金时段,湖南电视台甚至出现了“长沙政法频道”这样的法制专业频道。  相似文献   

2.
所谓的法制电视深度报道,除了具有法制电视新闻所要求的一切特性之外,它跟正常意义上的新闻最大的区别就是能够提供更多的新闻资讯和背景信息,也有人把它形象地比喻为“新闻+背景”或“新闻+新闻”。随着电视法制栏目的纷纷涌现和法制类节目的走势红火,法制电视各种节目形态中“深度报道”在省级卫视和地方台颇受青睐。然而,深度报道这类法制电视节目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颇值得大家深思。一、问题首先,选题缺乏斟酌,新闻价值有待提高。一些电视法制深度报道的选题并没有完全尊重新闻价值原则,即按照显著性、新鲜性、接近性、纪实性、趣…  相似文献   

3.
陈杰 《声屏世界》2002,(11):30-32
随着近些年电视法制节目在全国各级电视台的兴起和热播,有关这类节目如何选题、策划,以及电视媒体怎样报道案件,避免新闻侵权等方面的论述或研究文章已经有了不少。身为一名法制记者,笔者从这几年的工作体会来讲,有一个问题感触颇深,那就是在做这类节目的过程中,要想成功采访到案件当事人,不仅要花不少力气,还要费很多的脑筋。由于电视法制类节目自身的特殊性,前方记者在对案件进行采访的时候,常常会遭遇“闭门羹”,这一点相信很多同行都深有体会。因此,让采访对象开口,以便顺利完成采访任务,就成为困扰采访者的一大难题,同…  相似文献   

4.
电视法制节目的问题性报道较之其他问题性报道,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它除了要遵循一般性问题报道的规律外,还应在案件的准确性、法律的严密性、术语的严谨性、镜头的客观性、前后的关联性和编辑的逻辑性上下工夫,做到“吃透案情、拿准问题、切中要害、有的放矢”。一、吃透案情拿准问题问题性报道,在电视行业也有人称之为曝光类节目。电视法制节目的问题性报道就是利用电视传媒,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予以披露的节目形态。它属于新闻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目的是为了对司法和行政执法实施有效…  相似文献   

5.
此前任何一个时期的法制类节目都没有能象现今一样的繁荣。报刊、杂志、网络中如此,电视节目中亦然。从中央级到省市级电视台,几乎没有一家未曾设置法制类节目。这固然有法制新闻本身所蕴涵的永远值得传媒追寻的趣味性价值因素,但更为贴切的现实动因还在于随着法制的建树、在本质上是法制经济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关切度、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度不断提高。后者既是电视法制节目的群众性基础,也是近年来法制题材节目红火的关键所在。但在繁荣的背后,我们无法忽视它还并不成熟,甚至是幼稚的数端“病灶”。若不对症下药,电视法制类节目不仅不能担当起说法、释法的社会责任,而且,受众对其良性发展的预期也将难以实现——节目自身会误入歧途。  相似文献   

6.
节目主持人的人文视角与"说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提到电视法制栏目及其主持人,人们通常的联想是追捕罪犯的纪实报道;原告被告的激烈对辩;义正词严的现场解说以及正襟危坐,大义凛然的节目主持人。事实上.在我国现有的法制栏目中.有相当数量的节目是以谈话类或对话类节目形态立足于屏幕的。因此,节目主持人如何“说法”.有时会成为一期节目或某个栏目质量优劣.收视率高低的制约因素。  相似文献   

7.
电视法制节目,是以普及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前后的法律意义,为电视观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宗旨的社教类节目。在中国电视史上,与法相关的电视节目有许多,但学者们公认第一个正式的法制栏目是1985年5月22日上海电视台首次试播的《法律与道德》。近年来,电视法制节目发展很快,呈现出繁  相似文献   

8.
法制类节目在我国的电视发展史中已走过了近三十年,但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现有的法制类节目已不足以满足受众的内心期待。从中央电视台王牌法制节目《今日说法》中衍生出的新节目《撒贝宁时间》在多层次、多角度上重新塑造了人们对法制类节目的观感。  相似文献   

9.
黄媛媛 《声屏世界》2009,(11):26-27
从上世纪80年代到今天,我国电视法制节目的表现形态从单一到丰富,从板块式、杂志型的《规矩与方圆》《钟与鼓》到专题化、品牌化的《今日说法》《拍案说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目前的电视法制节目大致有以案说法型、专题型、法律帮助型、庭审型、警察故事型等几种节目形态。其中,以案说法的“讲故事”类法制节目最受欢迎。这类节目每期都通过对案件的故事化叙述,使观众从中学到法律知识,起到法制宣传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电视、广播的一些节目中、在叙述事件的经过中,运用艺术的手法重现事情的真相,就是报道剧的形式,一般以情感类节目、故事类节目和法制类节目居多。报道剧原指运用艺术的形式在广播电视中真实地反映有典型意义的真人真事的文艺作品,而现在的报道剧其内涵在延伸,是  相似文献   

11.
穆晶 《记者摇篮》2009,(11):64-64
电视法制节目是以普及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前后的法律意义,为电视观众提供法律服务为宗旨的社教类节目。法制节目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案例向人们反映出案例背后的本质,给观众提供借鉴和思考,观众在了解案件事实的情况之后,希望获得通俗易懂的解疑释惑,因此,承载着教育和人文关怀目的。  相似文献   

12.
周进 《视听界》2001,(3):25-26
2000年年底,笔者赴大连参加“第六届中国广播电视学会电视法制节目委员会年会”期间,通过参会和交流,对当前全国主要电视媒体的法制类节目的现状及走势有了较多了解,并引发了对其中相关问题的思考。一、电视法制节目现状从规模上看,参加该会的60家电视台均办有法制类节目。可想而知,电视法制节目制作的总体规模已相当庞大。据有关人士估计,全国每天有各类电视法制类节目总长度两个小时左右,其栏目之多,题材之广,需求量之大,资源之丰可以想见,并且规模还有继续扩大之势。  相似文献   

13.
兰冰冰 《大观周刊》2010,(37):32-32,26
随着国家现代化经济建设、民主法制建设和两个文明建设的新进展。受众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迅速提升,电视法制节目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异军突起,法制题材、案例的报道与评论、充满理性精神和思辩色彩、宏扬正气的法制类节目已迅速成为当前受众较为突出的显性需求,并且迅速占领了电视社教节目的半壁江山。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电视媒体都在大力发展法制节目,很多电视台相继开办了《评案说法》、  相似文献   

14.
正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198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创办了中国电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法制栏目《法律与道德》,揭开了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序幕。1999年,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创办为标志,中国电视法制类节目在经历了开创期和发展期以后,进入到一个空前的繁荣期。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电视法制栏目的形式不断创新,内容不断丰富,其社  相似文献   

15.
1985年,上海东方电视台创办了中国电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法制栏目《法律与道德》,揭开了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序幕。1999年,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创办为标志,中国电视法制类节目在经历了开创期和发展期以后。  相似文献   

16.
所谓的法制电视深度报道,除了具有法制电视新闻所要求的一切特性之外,它跟正常意义上的新闻最大的区别就是能够提供更多的新闻资讯和背景信息,也有人把它形象地比喻为“新闻+背景”或“新闻+新闻”。随着电视法制栏目的纷纷涌现和法制类节日的走势红火,法制电视各种节目形态中“深度报道”在省级卫视和地方台颇受青睐。然而,深度报道这类法制电视节目目前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颇值得大家深思。  相似文献   

17.
<正>一、电视节目低俗化的表现电视节目低俗化是指电视为了迎合某些受众的低俗追求,一味通过搞怪、离奇吸引受众眼球,而丧失了节目原有的文化内涵和教化功能。电视节目低俗化在多种电视节目中都有所渗透,如在法制类节目中,创办法制节目的目的是普及大众的法律知识,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但在现实中,法制节目却存在着低俗化倾向,如为了提高节目的收视率,在节目中过多地描写犯罪细节,甚至夸大犯罪细节,还有对犯罪过程暴力描述过细,节目中凶杀、暴力镜  相似文献   

18.
凌燕  李正国 《现代传播》2003,(6):115-116
“说法”类节目因其拍摄成本较低、制作简便 ,又能寓法制教育于生动形象的节目中 ,而成为当前电视法制节目的主要形式之一。从央视的《今日说法》到重庆卫视的《拍案说法》 ,从黑龙江电视台法制频道的《说案》到山东电视台的《举案说法》以及沈阳电视台的《荧屏说法》等等 ,还有众多不以“说法”二字命名的“说法”类节目。在一个个流动的法律故事中 ,“说法”类节目事实上参与了国人法律意识和法制精神的建构过程 ,并且在其中发挥着难以估量的影响。然而 ,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 ,正是由于电视台不容置疑的权威身份和较广的辐射面 ,使节目制作…  相似文献   

19.
电视法制节目是以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正义良知为宗旨,运用电视的多种手段,对某一法律事件或某类社会现象进行多侧面、立体式报道的一种信息传播形式。这就要求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要具备更高的素质。笔者就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从三方面谈一点粗浅的见解。主持人应  相似文献   

20.
尹协康 《传媒观察》2003,(10):50-51
近年,电视荧屏上谈话类节目兴起,尽管有些谈话节目“谈的”寿命不长,处于自生自灭状态,但以央视为代表的谈话类节目的不断出新和广受好评,始终影响和激发这类节目在全国各级电视台新品不断萌生,其节目市场的前景依然广阔,各家电视台在热播中乐此不疲。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