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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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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学生与高校的法律纠纷 ,大都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高校自主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引发的高校自主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的自主管理权进行分析 ,正确认识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和权限 ,将其纳入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 ,以推进高校依法治校 ,保障学生权利。  相似文献   

2.
论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的滥用及其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郝淑华 《教育科学》2007,23(3):35-38
高等学校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由于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及自由裁量性等特点,再加之我国相关立法欠缺、学校管理机制不健全等原因,该项权力极易被滥用,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现象频繁出现。为此,必须从强化自律、加强法制、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对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权的滥用予以控制。  相似文献   

3.
传统理论根据特别权力关系说与大学自治理论,认为高等学校对学生享有高度的自主管理权,为了实现大学的培养目标,学生有义务放弃部分个人权利。但由此而出现的高校滥用管理权,侵犯学生基本权利的纠纷大量出现,引起学界的广泛争议。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与反思,探讨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的合理性,以期推动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4.
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规范与监督。加强权利保障,必须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由于现行法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不明、界定不清,使得本处于优势地位的高等学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极易伤害既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又缺乏有效救济机制的学生权益。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进行界定、权限进行限制与制约,建立有效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高校学生的管理行为,防止高校学生管理权被滥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5.
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规范与监督。加强权利保障,必须建立有效权利救济机制。由于现行法律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规定不明、界定不清,使得本处于优势地位的高等学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极易伤害既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又缺乏有效救济机制的学生权益。因此,对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进行界定、权限进行限制与制约,建立有效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规范高校学生的管理行为,防止高校学生管理权被滥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6.
高校管理权行使与学生宪法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民的宪法权利是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与生俱来的,是不能为其他个体和公权力侵犯的权利。高校在自主管理权运行过程中,极易引发自主管理权力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由此造成对学生宪法权利的侵害,因此,有必要对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和学生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学校享有的宪法权利进行分析,从而将高校自主管理权纳入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以推进高校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宪法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立高校管理权具有权力、权利和自主属性,但不是公权力、私权利和大学自治权。所以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应以私权力(社会权力)为核心定位高校自治权,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高校管理权转化为高校自治权;(二)高校自治权应是一种私权力,是具有社会权力属性的私权力,一种扩大的私权,也是国家权力的私法化;(三)以私权力为核心建构我国高校自治权。  相似文献   

8.
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滥用与规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高校自主招生权是一种不能排除国家权力影响的社会自治公权力。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滥用主要有商品化、私权化和官僚化三种表现形式。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滥用严重危害了国家教育事业,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不严是其主要原因,对自主招生负责人员进行权力观教育、招生工作公开化和透明化、加强制度建设以及加大行政监督和教育行政执法力度等,使高校对办学自主权的行使走上有序化和规范化,从而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9.
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权失范主要表现为高校内部规章不当、高校管理行为不当、高校教育服务的不作为。其原因在于权力固有的扩张本性和负面作用、教育法制建设的不完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不健全等。因此,应注重对高校管理权的监督和约束、加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健全高校内部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10.
高校行政化的实质是行政权力的非合理配置与实践中的泛化与滥用。高校外部行政化体现为政府行政权与高校自主权的冲突与失衡,高校内部行政化体现为校长行政权与教授学术权的冲突与失衡。高校去行政化的关键是重构高校内外部的权力结构。需要立法明确政府与高校的权力界限,尊重学术权,建立服务行政体系,重视民主参与管理权,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运行。  相似文献   

11.
自主招生认定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在每年的高校招生工作中都会受到关注和讨论,属于教育法领域的一个新型问题。通过对高校在招生中的法律地位和自主招生法律性质的论证,可以看到,高校在招生工作中履行了特殊行政主体的职能,高校的自主招生具有具体的行政许可性质。因而,自主招生只是单方面的权利授予行为,对考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12.
为了保证行政检查收集资讯和监督功能的实现,防止行政检查滥权而对相对人权益的侵犯,保障行政检查法治的实现,应以社会管理创新为视角,顺应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之要求,反思行政检查的现有理论和立法,从行政检查权设定、行政检查中相对人协助、行政检查后信息处置和行政检查程序等方面规制行政检查。规制行政检查,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相对旧时无限政府的现代有限政府,是依宪法设立并代表国家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国家行政权,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现代有限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状态表现为行政功能增加,行政领域扩大,扩张与限制矛盾交织,这给行政法治赋予了新的含义,行政法治不是消除广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应当控制其泛滥。有限政府应是没有利益的中立者,应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应在法制规则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14.
私权利之视角下的高考移民现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海南省2005年被取消报考一本院校资格的李洋等28名“高考移民”为例,从私权利之视角剖析“高考移民”现象合法、合理性的一面。通过正当的户籍迁移手续进行的“移民”,具备合法性。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形势下,“移民”是考生的一种自立救济行为,具备合理性。要缓解高考移民现象,需将迁徙权纳入法律保障范围,公平合理地调整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加强高校招生录取权的司法监督,从而达到保障全国考生权利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高职院校二级学院管理模式探讨   总被引:4,自引:2,他引:4  
专业二级学院是集行政、教学、应用型科研、生产于一身的二级管理机构,属于实体性行政组织.学校要赋予二级学院部分决策权、理财权和人事建议权以及相对独立的资源配置权,使其责权相称,促进临近专业群相互融合.二级学院院部与下属学部、所应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院部为行政与教学管理的中心,学部、所为科研与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在管理中要处理好校级宏观调控与二级学院部分自主办学的关系,同时二级学院领导应确立相对独立的管理意识.  相似文献   

16.
从高校本质属性看我国现代高校行政管理异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高校的本质属性是学术性.高校在其发展过程中具有了行政属性.但是,我国现代高校的行政管理出现了严重的异化--即行政泛化成官僚化,造成高校主体倒错、价值观扭曲、运行成本升高.高校行政人员必须实现管理理念的回归,以师生为本,以学术为本.  相似文献   

17.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行政法中的重要原则,亦是高校行政所需。高校作为行政主体,不仅享有法定管理权力,而且在应急行政过程中有权采取即时强制措施。这种即时强制的权力是高校基于公益性质而生的固有权。  相似文献   

18.
论村民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具有不可替代性。应当明确政务与村务的划分,而不应当由管理村务的村民委员会代行政务。这两种机构,其性质不同,权力的来源不同,权力运作的方式不同,权力行使的保障不同,权力制约的机制不同,权力使用的法律救济方式不同,费用负担不同。在精简乡镇政府机构及人员的基础上,设立乡镇政府派出机构,在乡镇的现有人员中选派派出机构人员,不增加人员,经费由原乡镇部分经费负担,不增加国家的农民的负担,而村务则由现在的村民委员会行使。  相似文献   

19.
张湘 《怀化学院学报》2007,26(12):59-61
高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时间短,知识产权制度宣传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高,知识产权的管理没有形成科学规范的体系,侵犯知识产权时有发生,知识产权流失也成为高校面临的问题,制约了高校职能的发挥。加强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20.
高校强制退学处理是高校强制性解除学生在学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纪律惩戒性退学和学术淘汰性退学两类。强制退学处理的法律属性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在具体行政行为类型上属于对未型式化的授益行政行为之撤销或废止。鉴于强制退学处理对学生的身份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形成过度限制甚至剥夺,所以强制退学制度在形式合法性上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规范明确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在实质合理性上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基于制度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的结论,应该从四个方面对该制度展开法治化匡正工作:其一,退学依据应当部分遵循相对性法律保留原则来分配权限;其二,退学事由应当分为政治标准、纪律标准和学术标准分别确定;其三,退学程序应当构建起公开程序、听证程序和期间程序制度体系;其四,权利救济应当完善和探索校内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体系化救济理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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