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是德国,其法学教育理念突出系统性和理论性,一方面强调法学思维方式的培养,另一方面也强调实践技能的训练。2003年德国《法学教育改革法》希望通过改革使德国的法学教育与职业导向相结合,同时在"欧洲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提高法律人的"国际化"专业素质。德国通过持续改革完善其法学教育制度的积极努力值得我国学习,我国应在法学教育中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注重法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国际化方向的法学内容、增强现行法学教育学科设置的灵活性与科学性并严格法律人才培养制度,从而保证我国法律职业队伍的基本专业素质。  相似文献   

2.
德国的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的法学教育以其周期长、学科设置全、培养的人才理论基础扎实著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典化为主要的立法特点。德国法学教育对完善我国的法律教育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改革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双轨制”法学教育,实行宽进严出,不作时间上的限制,并且具有制度和法律保障,注重实践性,因此对高质量的法学人才的培养大有裨益。它的培养目标从偏重培养法官检察官的“统一法律人”,向注重包括律师职业和律师实务在内的“法律职业专业人才”方向转变;从培养“爷爷法律人”的8-9年学制向6-7年缩减;改革国家考试制度,充分发挥大学法律系教学积极性,在各大学法律系开展提高教学质量的良性竞争:这些经验是中国法学教育与改革应当借鉴的。  相似文献   

4.
美国现代法学教育的特色就是律师养成教育,其提倡的"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律师式思考方式为目标,同时辅之以"苏格拉底教学法",教导学生成为律师的必要技巧。我国应借鉴美国法学教育之经验,探索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新模式,在课堂中引入境遇式实验教学法和"席明纳"教学法,注重法科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培养具有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的法律人。  相似文献   

5.
比较视角下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大陆法系德国、日本和英美法系英国、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比较考察,各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大多是素质教育,都重视实践环节,都注重职业素养对我们具有启发意义。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定位应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和重视职业道德教育。  相似文献   

6.
进入21世纪以来,日本、韩国、德国和英国都对其法律教育进行了改革。职业化的培养目标的确定、选拔制度和教学模式的优化以及注重法律教育与从业资格的衔接是各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共同特点,体现了法律专业教育的发展方向。上述国家法学本科后专业教育的改革对于我国的法律硕士(法学)的培养无疑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7.
高校在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实践中逐渐达成共识,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并重,分类型培养学生,重视对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和国际化的培养.德国和英国在“博罗尼亚进程”中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经验,美国丹尼尔·韦伯斯特学者荣誉计划和威斯康辛法学院的课程改革值得借鉴.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培养模式在未来主要定位为培养合格的律师,细化课程设置,引入信息技术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流动性,完善考核制度,确保法律教育的品质和进步.  相似文献   

8.
美国法学教育特征分析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美国的法学教育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为世界各国所瞩目,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借鉴的对象。美国属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在与美国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自身的特点,使之暨不同于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也区别于普通法系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本文从培养目标,案例教学法,跨学科教育,法学教育的定位以及职业性几个方面对美国法学教育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美国法律传统文化的角度对其特征进行了诠释。  相似文献   

9.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诊所武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在教学方法上有如下特点:学生是课堂的主人,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教学方式灵活多样,培养学生多维的思维方式,独特的评估方法。  相似文献   

10.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正走在职业化的路上,飞速发展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要求法学教育做出相应的变革。美国和法国分别作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代表,其法学教育模式尽管有巨大的不同,但背后亦有共通的理念。对基础能力的严格训练,高效灵活的课堂教学方法,浓厚的学习竞争气氛和与职业教育之间的顺畅衔接,是两国发达的法学教育共有的特点,对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1.
为了培养高素质法律家,韩国决定通过司法和教育制度的改革改变法学教育模式。经过多年的讨论,2007年,韩国公布了《关于法科大学院设置和运营的法律》。该法对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条件、招生方法、课程设置原则、教员的配备、教学评估等进行了规定。法科大学院的建立对法学本科教育、司法考试制度、司法研修制度等带来了诸多影响。韩国的法科大学院教育制度是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起来的,通过这一制度实现了法律家培养一体化。  相似文献   

12.
我国目前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目标仍是培养法律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从业人员等.从目前涉外民商事案件司法实践来看,高等院校培养的法律本科毕业生无法胜任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不具备国际私法意识和国际私法思维,理论和实践严重脱节.高校国际私法课程应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流程入手,改革现行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合格的法科毕业生以应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繁荣发展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大潮.  相似文献   

13.
律师是我国法治素养程度很高的群体之一,我国法治的发展离不开律师这一群体,律师不仅仅只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还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群体,而律师自治是律师推进我国法治的主要途径之一。律师自治不仅可以推进我国法治的建设,还可以有力的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律师自治制度也是一个合理的经济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上世纪80年代以后,几乎在全球展开了司法改革运动。这次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对民事起诉权如何保障。有鉴于各国的成功经验和我国民事起诉权保护急于摆脱现有困境的实际需要,笔者在对大陆法系和英关法系主要国家有关民事起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虽然在案件的起诉、受理程式和形式等的规定上不尽相同,但在民事起诉权的保护中,都在努力将正当程序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在民事诉讼法律中加以运用和实现的启示性建议,以期对我国相关司法改革的进行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黄毅 《天中学刊》2014,(3):58-60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部分请求诉讼问题不容小觑,但我国对此研究较少。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均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部分请求。美国法有禁止分割请求原则,这容易让人认为美国不存在部分请求诉讼问题,这其实是观念上的一个误解。为实现个案公平,美国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承认部分请求。我国可借鉴其部分请求理论与实践,设计实施部分请求的路径,以更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平。  相似文献   

16.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现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它已成为保护人权和制约权力的有效武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起源于英国,因此,回顾英国司法独立的发展历程,对于指导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应有重大的启示。在英国历史上,源远流长的法治思想是司法独立制度得以产生的思想基础;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是司法独立制度得以形成的政治前提;理性执着的法律职业阶层是司法独立制度得以确立的现实条件。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下,法理不是我国法律的渊源,自然也就不是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但由于国际私法是一门非常特殊的法律部门,无论从法理自身的性质、成文法的不足、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及司法实践、国际私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学科特点,还是从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或者地区友好的民事往来,充分发挥我国在涉外民商事领域的重要作用和影响等诸方面来看,将法理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乃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8.
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德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发展职业教育方面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如拥有健全有力的法制保障、多层次的职业教育体制、权威性的管理机构、多样化的经费来源以及针对应用性人才培养的评估制度,且都对农村和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给予了特别扶持.我国要充分、合理地借鉴上述做法,将职教纳入大教育体系中,在强化法制化管理、改革招生和培养模式、建立多层次的职教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职教发展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与传统民法的主体平等、损失填补等基本价值形成冲突。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应当充分注意到不同法系国家对该制度的态度和思考,努力发挥其"惩戒功能"同时避免其被当成"牟利工具"而滥用。利益平衡的关键在于惩罚赔偿金的限度与分配。  相似文献   

20.
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也是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学生法律地位的体现。基于现行教育法律关于学生权利义务的规定,可将学生的法律地位归纳概括为民法上的特殊民事主体和行政法上的特殊行政相对人。但当前学生受教育权的可诉性、程序性、公正性不足,有必要将受教育权的救济纳入行政司法审查的范围,对学生权利进行全面救济,并兼顾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