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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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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民土地承包权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民事权利能力,而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承包合同生效而取得的一项具体民事权利。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不同法律属性,而且各自具有独特之法律特征,其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农民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理清农民土地承包权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有利于真正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关系到农民的基本权益。我国法律尚无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统一认定标准,这影响到合理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收益权等系列问题。在理论上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在实践中统一掌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对于正确解决相关经济、法律纠纷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入股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之一,借助公司这一现代化的经济组织形式能够创造出比其他流转形式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公司已经取代传统的民事主体成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的背景下,选择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成公司,以公司的形式来发展农业经济,增加自身收入,无疑是农民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实现生活富裕的最佳选择。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满足公司法对出资形式的要求。现阶段应完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修改公司法相关制度并重的方式,从制度上保障农民能够利用公司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得以最大化发挥,实现农民富裕。  相似文献   

4.
欠发达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存在着主体资格不合格、土地产权界定不清、受让主体受限制、流转方式较为狭窄、流转程序不完善、缺乏纠纷的后期解决机制等许多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明确欠发达地区土地产权制度、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土地经营权是指土地经营权的所有人拥有耕地、从事农业生产和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经营权是基于土地所有权或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管理土地的权利。承包农户可以在承包地上设定土地管理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其所有的荒滩、荒山、荒丘、荒沟上(以下简称“四荒地”)设立土地经营权,并将其移交给其他经营管理对象。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成员权性质,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为自己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也相应的具有成员权特点;基于土地所有权所设立的土地经营权(“四荒地”的土地经营权)作为物权已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相似文献   

6.
对于撂荒承包耕地以及影响土地规模经营的情形可以通过强制缔约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实现土地的利用效率。强制缔约的主体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组织成员以及集体组织外的成员,其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限制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兼顾,其内容包括土地流转合同所需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7.
我国立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没有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符合遗产的特征,应当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中,需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取得的身份性,以保证本集体组织的成员优先继承,从而保证农村社会的稳定。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并于10月1日生效实施。作为建国以来第一部详尽规定如何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物权法》对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有巨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从加强农民权利保护的重要入手,论述了《物权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和集体成员两个方面加强了对农民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9.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应为行政合同,合同的行政主体一方为国家行政机关即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而被征收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模糊。结合物权法,征收补偿协议的另一方主体应认定为"本集体成员集体",即村委会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村成员或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范围内确权后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相似文献   

10.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用,由此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处理这些纠纷,都需要在正确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础上进行.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行政法规、部位规章或司法解释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的解决困难重重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缺陷,对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主张进行了比较,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规范认定的思路.  相似文献   

11.
"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是承包地"三权分置"的体系产物,但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结构体系化存在不彻底性,造成"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规则的解释困难."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区分设立环节和再流转环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关于工商资本下乡的行政许可规则不宜类推适用于"四荒地".登记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对抗要件而非设立要件.登记取得权属证书不是"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承包方将"四荒地"土地经营权向本集体外部再流转时,须经集体成员民主决议通过.转让不属于再流转方式,但属于"四荒地"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方式."四荒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以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为必要前提,其不能准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应依据《民法典》的抵押权一般规则,采登记设立模式.  相似文献   

12.
造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低效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方面: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界定不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性规定比较严格.市场机制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其他方面:地方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定位不准确,过度使用行政手段,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  相似文献   

13.
杜莉  徐娟 《湘南学院学报》2005,26(4):18-20,34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学者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看法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加以规定,有其现实意义,但某些条文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缺陷,造成承包经营权物权性的不完整。  相似文献   

14.
当前,我国尚未颁布专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统一法律文件,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受局限、土地征用机制弊端凸显等缺陷。笔者对这些缺陷作了初步的探析,旨在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相似文献   

15.
农地资源不仅包括耕地资源,而且包括农用非耕地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设计在关注前者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后者的保护。无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如何放开搞活,始终要将农地资源的保护放在首位,做到三方面统一。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保持农地用途相统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预防土地撂荒相统一,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相统一。  相似文献   

16.
《邢台学院学报》2017,(3):56-59
《民法总则》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既不同于营利法人也不同于非营利法人的特殊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者与经营者,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明晰农村集体产权的重要前提。然而由于历史传统差异性、社会发展变化性、法律制度滞后性等各方面原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着认定主体不明确、认定标准不统一、认定程序不民主等一系列问题。从理论探析角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概括性介绍,以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现状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提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各种法律、法规对农村土地都规定为集体所有。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立法本意相抵触,土地承包的稳定和“经济组织”固有的动态性相矛盾,农民和“集体”之间关系不清,限制了土地流转的范围。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长期经营权是现有制度上最为现实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制度创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创新而来的。本文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制度创新,分析了土地股份合作制、农业大户的试点模式及其优势和实施的条件,提出了各种创新模式需要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能有一些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9.
清晰稳定的农地产权制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条件。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缺陷,抑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通过修改有关法律,进一步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强化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建构清晰稳定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相似文献   

20.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现象进行了归类,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进行了思考,并就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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