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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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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界对行贿犯罪中“不正当利益”能否等同于“非法利益”有所争议,但肯定性观点比较妥当,而且“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利益”也曾有司法解释采用,“非法利益”评价的标准是法律。只要采取行贿手段谋取的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否合法,都应认定为“不正当利益”,司法解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采纳了“手段不正当说”。“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属于对“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一般解释之后又做的一种特别解释规定,可简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2.
从受贿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必备要件的争论及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为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的争议及认定等三个方面层层递近的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于认定收受型受贿的必要性、客观性。同时,从刑法原理及刑法解释学的角度,以经过理论完善的新客观说中的许诺说为基准,分析了“他人”与“利益”的基本含义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表现形式,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予以了厘清。  相似文献   

3.
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4.
行贿罪是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应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将各种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在贿赂的范围之内;二是在行贿的客观方面应该规定承诺提供;三是完善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相似文献   

5.
受贿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坚决彻底地打击受贿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国家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和治国方略。当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受贿罪的“直接故意”、“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受贿与接受正当馈赠的法律界限等构成要件产生了一些分歧。鉴于受贿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实践和政治意义,有必要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6.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客观方面要件,在刑法学界颇有争议。本文从刑事政策角度分析受贿罪构成要件,并对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认识进行了剖析,提出废除“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能更好的打击贿赂犯罪,而且顺应国内国际反腐败的潮流。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未能完全反映出受贿犯罪的本质,必须加以完善。第一,应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非法利益;第二,在犯罪构成上,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相似文献   

8.
现今行贿犯罪立法显现出构成要件要素冗余、刑罚结构失衡、刑罚厉度不足等特性,无不表明我国的行贿犯罪治理深受消极治理主义影响。有限的司法资源面对不可估量的行贿犯罪黑数和存量,已呈捉襟见肘之势。为打破治理效果疲弱之僵局,学界涌现出截然不同的观点流派,一是倡导行贿犯罪出罪化与免责化,二是以积极治理主义为指导惩治行贿犯罪。审慎取舍的积极治理主义的主张,对未来行贿犯罪立法体系建构意义非凡。  相似文献   

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在我国的“犯罪家族”中,“单位行贿罪”的发展势头愈来愈烈,给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遏制单位行贿罪的发生、发展,应当高度重视用刑法惩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的必要性,并完善刑事立法制度,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健全地区间打击与预防单位行贿犯罪的科学体系。  相似文献   

10.
关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有较大的分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否成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在反腐败斗争中如何做到既不放纵犯罪分子,也不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成为受贿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与受贿罪的本质相矛盾,受贿的本质是行为人对职务权力运用的廉洁性的破坏,从而损害政府的威信。如一味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则为一些以权谋私者逃脱刑事追究创造了条件。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内容,既包括谋取合法的、正当的利益,又包括谋取非法的、不正当的利益,即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1.
从刑法分则条文入手,比较了刑法学界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概念的表述失误,本罪概念必须明确主体-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并界定了本罪的概念,由此分析了本罪的特征,对比了关于本罪客体的不同观点,阐述了本罪的索贿,受贿这两种行为方式;三个必备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还指出了本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了明定数额等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
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得以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该文分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构成之要件的诸多弊端,即造成刑法理论上的冲突,带来立法与司法上的困惑。从而得出结论,不应以其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作为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3.
“性贿赂”作为贿赂犯罪的一种新形式,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但目前刑法对性贿赂尚无明文规定。使性贿赂成为法律的死角,无法予以惩治和打击。性贿赂危害极大,必须在法律中尽快加以规定。在性贿赂的犯罪过程中,女性多为犯罪载体,原因在于社会风气的熏染、女性面临的社会困境、腐朽观念的影响以及充当性贿赂工具女性自身的原因。由于性贿赂隐蔽性的特点,对性贿赂定罪、量刑和取证很困难,但这些性贿赂无法入罪的理由缺乏法理基础。性贿赂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和犯罪构成。我国古代就已将性贿赂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国外和港台地区关于性贿赂的成熟的立法经验也可供我国内地借鉴,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性贿赂入罪可采取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分别以受贿罪和行贿罪定罪量刑。作为有别于普通的贿赂犯罪,性贿赂的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各种情形法律可予以较详尽的规定。对于涉案妇女,则分别以刑法中的行贿罪定罪处罚或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制裁。  相似文献   

14.
金世宗完颜雍在位期间,为防官吏贪赃枉法,采取了预防与惩罚相结合的措施:第一,崇俭倡廉,皇帝以身作则;第二,在告诫官吏勿贪的基础上,制定“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第三,对犯“赃罪”较轻的官吏给予杖罚,目的是让他们明廉耻;第四,对于再犯“赃罪”之吏,不论赃数多寡,一律除名,而对于除名之吏,重新任用则很慎重;第五,对于贪赃数额巨大之吏,则诛杀或杖后诛杀;第六,皇亲国戚或子弟、亲兵等犯有“赃罪”,同样严惩不贷。由于措施得力,大定一朝的吏治较为清明,世宗遂享有“小尧舜”的美誉。  相似文献   

15.
“事后受财”是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中呈现出的新特点,也是当前困扰司法人员办案的一个难点。事前有请托或者有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应以受贿罪论处没有争议;但事前既无请托又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应根据刑法的规定,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在赌博行为的犯罪构成设计和刑罚体系设置方面存在缺陷。对赌博犯罪的犯罪客体和对象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对赌博犯罪罪状归纳不合理,对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犯罪行为定性不当,没有规定强迫赌博罪;在主观立法方面也存在不足。应提高赌博犯罪的法定刑期,扩大量刑幅度,明确罚金比例和标准,加重罚金刑的应用。  相似文献   

17.
也谈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收受型受贿罪的要件,符合我国现在的国情。“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的客观要件,但不以已着手实行为限,还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作准备的行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受贿罪既遂的成立。  相似文献   

18.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及“情节严重”为其客观方面要件。收受回扣、手续费构成本罪的需要具备“帐外暗中”这一重要条件。单位受贿罪宜定为“国有单位受贿罪”。  相似文献   

19.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第七次修正案新增的罪名之一,由于相关立法尚不完善,其法定刑幅度问题也一直被学者重点讨论。该罪作为《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犯罪,在法定刑援引上理应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相同,即具有两档法定刑。文章通过对相关刑事判决数据的分析,建议对该罪的入罪标准重新进行数额构建,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适当提高该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20.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准确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是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首要问题。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很多学者主张其与受贿罪的客体一致,应当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或正当性)",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本质不同于受贿罪,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界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秩序"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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