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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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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官释明权制度源于大陆法系,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释明权制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以辩论主义为基础,但是纯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过分强调法官的消极性,对保障当事人权利,促进诉讼公正,有效率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阻碍作用。法官释明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即为弥补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权主义的不足,保障实质正义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在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背景下,释明权制度具有特殊意义。文章通过对释明权制度功能、价值的分析,论述了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明确规定释明权的内容,完善释明权行使的方式,确立释明权救济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释明权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民事诉讼活动当中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最先起源于德国。但是,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释明权,也没有对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释明利益在程序救济上遭遇困境。试图在分析当前我国释明权与当事人释明利益程序救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当事人释明利益的程序救济。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程序装置,释明权与诉讼模式有着天然的联系。但是,并非任何诉讼模式均为释明权植根的土壤,释明权对诉讼模式具有选择性。采用当事人主导诉讼体制结构的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其民事诉讼中大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释明权制度,这说明释明权制度与当事人主导的诉讼体制必然相关。而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存在着天然的差异,机械地使用辩论主义,其结果可能带来裁判结果公正性的缺失、诉讼效率的低下。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则可以有效地修正辩论主义这一缺陷。  相似文献   

4.
法官释明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是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限制和补充,是诉讼中法官和当事人作用调整的必然。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当事人地位强化,法院职权弱化,但我国当事人法律水平和诉讼能力参差不齐,具体诉讼中仍需由法官引导,才能保证程序的公正、实质的正义,故我国民事诉讼中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5.
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释明权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作用逐渐被重视,无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在民事诉讼制度中作了相关规定。我国正处于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时期,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把握,构建审前准备程序释明权都具有迫切的必要性。本文从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原则、主体、方式、内容以及不当释明五方面来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分析与阐述,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6.
释明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新的法律制度,在国外已被广泛适用,它的行使是对辩论主义的修正与补充,该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释明权的内涵、性质、诉讼价值以及行使中的相关问题作探讨。  相似文献   

7.
行政释明权是笔者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理论或立法上使用的释明权而提出的。目前我国理论界虽然对个别行政释明行为有所探讨,立法上也对一些行政行为作出了释明义务规定,但由于尚未明确提出行政释明权的概念,立法上规定不够系统,实践中运行更加不理想。在行政程序和人权保障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构建行政释明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概念、特征、价值意义等方面对我国构建行政释明权制度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8.
释明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对于司法公正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对释明权制度的理论研究比较落后,对释明权如何行使又缺乏具体规定。因此,有必要对释明权的内涵、性质、诉讼价值以及行使中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以促进我国释明权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德国民事诉讼法最早确立了释明权制度,这种制度被视为职权主义的固有内容。通过分析释明权制度与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可以看出,释明权虽然脱胎于职权主义,如将其融合于当事入主义,将能够克服当事入主义所带来的弊端,故该项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并能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法官释明权制度存在的合理基础是通过强化法官的程序控制功能,对完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缺陷进行限制与修正,但过度释明极易破坏法官的司法中立地位,进而危及司法公正,从而使设立这一制度的本意发生异化。为保障法官释明权的正当行使,应创设协同型的诉讼模式,并从保持程序控制和法官中立的维度出发,确立积极、适度、公正行使释明权的三项原则,在将释明权定位于法官职权的基础上,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机制,以纠正法官释明权的不当行使。  相似文献   

11.
法官释明权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法官释明权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出现了个别类似规定,且这些粗线条的规定对释明权的主体、范围、行使时间等均未加以明确。建立我国完善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当对释明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时间、行使方式、后果救济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权力行使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2.
为充分认知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需先弄清楚两大法系有关释明制度的历史发展。正是通过对释明权的立法比较研究,得出了对我国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五点启示。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来更好地为实现公民诉权而服务也就成了大势所趋,因为涉及公权力的设置,找出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将对此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体制的前提下,通过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建来更好地为实现公民诉权而服务也就戍了大势所趋,应该从行使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行使方式等方面来逐一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   

15.
辩论主义作为西方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建立了释明权、真实义务和职权探知主义三项具体制度以解决其适用过程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释明权的概念及性质的阐述,对释明权制度的基础及我国释明权制度现状的分析,进而提出了设立我国释明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7.
辩论原则是各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但是完全的辩论原则会造成诉讼的拖延,影响诉讼效率。所以,各国都采取了由法官释明的办法,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给予当事人以更正和补充主张的机会,我国可否借鉴他国的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释明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释明权为法院与当事人架起了一座共同讨论交流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桥梁,法官适度、及时地行使释明权,不仅能修正极端当事人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的瑕疵,而且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所以,将释明权在我国未来的《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   

19.
法官释明权最早出现于德国,与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紧密相连。在我国,释明权初步确立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即"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从总体而言,我国仍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官释明体系。本文从释明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出发,分析我国之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系统的释明制度的必要性,并讨论释明权行使应受之限制,以便为实践当中法官释明活动提供理论参考。  相似文献   

20.
释明权的行使能帮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真意进行诉讼,但也可能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因此,释明权的行使应当遵循相应的原则和具体要求,这样,才能使法官在诉讼中能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实现诉讼效率的同时,维护诉讼的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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