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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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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凯  赵思思 《大观周刊》2012,(39):305-306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第133条之一醉酒危险驾驶罪,争议颇大:醉酒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醉酒驾驶出现致人伤亡结果时,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115条第一款)或交通肇事罪(《最高法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是否合适?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是否正当?本文通过对醉酒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和与相关罪名的比对、分析,试对以上问题作出粗线探析。  相似文献   

2.
杨晓燕 《大观周刊》2012,(14):41-41
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有关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不应仪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虽然立法规定追究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需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为前提、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醉酒驾驶的责任追究,要注意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的衔接。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了公众对于“若赋予司法自由裁量权将导致司法寻租司法不公”的强烈担忧.一场天争论就此拉开帷幕。  相似文献   

3.
于凯 《大观周刊》2012,(19):44-44
《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犯罪化,但是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大家褒贬不一。为了更好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需要有完善的理论作为支撑。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中相关理论问题的探讨,以期促使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务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4.
张兵 《民生周刊》2023,(7):62-63
<正>醉驾犯罪标签化的附随后果远远超过刑罚本身惩罚的严厉性。“建议修改刑法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将刑法第133条第二项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修改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导致不能安全行驶、对公共安全产生紧迫现实危险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说,“必须充分考量醉驾入刑现实操作的可行性和司法资源投入情况,适当提高入罪门槛,降低犯罪发生率。”  相似文献   

5.
吕云南 《大观周刊》2012,(12):38-38
本文在诸多学者对交通肇事罪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自己的观点以及近期发生的案例,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相关方面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并对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问题加以重点阐明,另简单的对我国现阶段设立危险驾驶罪做了简要的分析,总之,道路交通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息息相关,交通肇事的发生和预防,解决社会生活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江铜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是解决司法实践具体问题的主要依据。最后对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司法走向进行了瞻望。  相似文献   

6.
宁鹏 《大观周刊》2011,(16):16-16,12
2011年5月i日醉酒驾驶作为犯罪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时间许多因为醉酒后驾车的司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实刑法修正案当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就只有那么简单的一句话,这不禁的要让我思考其背后的更深一层的东西了,引起酒后驾驶高发的原因究竟有哪些?除了刑事制裁以外还有哪些方法能够用来预防此类犯罪的频繁发生?于是引发了我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学思考。  相似文献   

7.
吴言成 《大观周刊》2012,(31):91-91
机动车驾驶员是一臻特殊的行业,影响交通安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自己通过三十多年的驾驶经历和经验体会到:交通系统是一个人、车、路和环境构成的复杂系统,要保证安全行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协调交通系统中的各个因素,提高交通系统的整体和谐性。交通事故从根本上说是由人、车、路、环境要素失去平衡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成因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方面是人的原因,主要是驾驶员、行人等交通参与者行为的因素;客观原因是车辆技术状况、道路状况及环境因素的影响等等。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是提高交通安全的决定性因素。如果驾驶员具备良好的素质.就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反之如果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不强,驾驶技能差,事故的发生概率就会大幅上升.从而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安全行车成为摆在我们驾驶员面前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王正强 《新闻前哨》2005,(11):74-74
对于记者被伤害事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肇事者外,我们还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234条款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起诉侵权者和肇事者。  相似文献   

9.
<正>《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其第一百三十三条补充修订:"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驾"行为被正式定义为刑事犯罪。该法案隐含着一种关于法的行为倾向,即:"饮酒不驾车"的行为模式和思维方式。人格特质理论将这种单独的行为倾向概括为人格特质,结构化、多层面的人格体系即由多个人格特质构成。1"饮酒不驾车"的人格特质是法治人格在交通安全层面的一种具体表现。"据公安部交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的半个月,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同比下降  相似文献   

10.
邓映 《大观周刊》2010,(37):68-68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罪名的地位是同等重要的,但是它却没有被多少人所熟知,随着近段时间飙车行为、酒后驾车行为的猖狂,为了更好的惩治这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人们逐渐将视角转向了本罪。学者们在讨论本罪的过程中虽然强调客观方面的重要性,认识到危险方法的判断标准难以确定,却忽略犯罪主体的广泛性和惩罚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1.
陈丽 《档案与建设》2008,(1):28-28,36
我国《刑法》第329条第2款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国有档案的所有权,由于国有档案事关国家的安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该类犯罪的发案率相对较低及暴力性不明显,立法上对该类犯罪的规定相对就比较粗放,这就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带来一些困惑。  相似文献   

12.
5月9日晚,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四车连撞,四人受伤。据交警检测,高晓松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3.04毫克,已达醉驾标准。10日,他已因涉危险驾驶罪被刑事立案。在高晓松酒驾的当天上午,司机郭术东因被控危险驾驶罪在房山法院受审,并当庭领刑拘役4个月,处罚金2000元,成为北京酒驾获刑第一人,而这天距离刑法修正案实施醉驾入刑不  相似文献   

13.
巩儒基 《大观周刊》2012,(11):23-23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论情节轻重,一律以犯罪论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醉酒驾驶的情形千差万别,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然而,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了“但书”的内容。醉驾入刑与但书存在着诸多矛盾。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和处罚原则,而刑法分则未对侵犯著作权罪未遂状态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体系和刑法总则与分则衔接不够顺畅造成的。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改变传统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加强犯罪形态与具体罪名的衔接,实现侵犯著作权罪未遂形态的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5.
李东升 《信息系统工程》2012,(10):59-60,110
近年来我国水上交通事故中的伤死人数不断上升。国内外专家在分析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原因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目前船舶安全事故中,驾驶员由于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不正确的驾驶行为而造成的安全事故,是造成这种后果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本文着重介绍、分析了当今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行为进行安全检测取得的技术重点、难点。提出针对内河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驶行为安全检测技术的可取方案。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档案资源蕴藏的巨大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日益为社会公众所认知,国家法律逐步加大了对档案资源尤其是经济领域形成的有关专门档案的保护力度,最为突出的是近年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修改完善过程中,相应增加了对档案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继1997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确定“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一)》确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后,2005年全国人大常  相似文献   

17.
杨芬 《大观周刊》2013,(5):50-52
虽然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是胎儿是具有特殊性的生命体。故意伤害胎儿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我国现行刑法中未作相关规定。本文认为应在刑法中增加故意伤害胎儿罪,即故意伤害胎儿致胎儿出生后患有脑残、四肢不健全或者精神智力障碍等严重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胎儿罪定罪处罚,以加强对胎儿的保护护.  相似文献   

18.
龚育生 《大观周刊》2012,(45):95-95,142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以来,全国各地加大了对醉驾查处力度,已有一批案件已判决生效,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酒驾主刑只设定了拘役刑罚,刑罚低轻,刑种单一,司法实践中,其强制措施的采取上存在局限性。建立和完善其强制措施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9.
从《刑法》角度探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刑法第 329 条分 2 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其第一款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司法解释,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本罪罪状及基本法定刑,第三款规定了本罪与其它犯罪发生想象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对于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刑法理论上也没有太多异议.  相似文献   

20.
王奇 《大观周刊》2010,(41):137-137
索债型绑架罪和索债型非法拘禁在客观方面上都存在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然而由于刑法中对两罪的处罚力度不同,因此,在定罪处罚时如何区分两罪就成为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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