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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大量的复合型、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当前,高校知识产权学科教学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人才的需求,知识产权学科教学在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学科定位、教学内容和教学资源等方面还存在一些困境,我们应当构建跨专业协同教学模式,重视司法判例和大数据在知识产权教学中运用,培养更多的符合社会发展的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相似文献   
2.
在农村非营利组织研究领域,绝大部分学者忽视了农村非营利组织以提起公益诉讼的形式来实现对其公共利益维护的方式、方法和制度设计的系统研究。应当逐步完善农村非营利组织参与公益诉讼相关制度,为维护农村公共利益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混淆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质区别。公司社会责任应该专指公司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的行为。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能由法律来进行明文规定,应从道德和政策层面来构建。  相似文献   
4.
奥运特殊标志因具有独特特征而易受到外界的侵害。奥运特殊标志立法不够完善、多头执法协调机制不畅、社会各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奥运特殊标志无形且易复制,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造成侵权行为的发生。奥运特殊标志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授权的滥用、网络侵权和隐性侵权等。奥运特殊标志权不宜通过《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中的某些条款来进行保护,而应当确立专门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同时,我们应当完善奥运特殊标志立法条款,加大奥运特殊标志的行政保护,实现对奥运特殊标志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奥运隐性营销行为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主体知识产权、奥运会赞助商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知情权,淡化了奥运会蕴含的商业价值,影响了奥运会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然而,传统补偿性赔偿无法弥补奥运隐性营销行为造成的损害。我们应当借鉴美、英、加、澳等国奥运隐性营销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经验,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增加惩罚性赔偿相关条款,规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奥运隐性营销行为进行必要的立法规制,为成功举办2020年冬奥会、提升我国体育大国形象、繁荣奥运经济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第5条以公司法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公司应履行的社会责任。诸多学者认为其在国际公司立法上比较先进,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法理角度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是一种主动性行为,具有自治性的本质,不应为法律所强行规定。造成这种现象的真正原因是由于混淆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实质区别。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但不能由法律来进行明文规定,应当以其合理方式,并从公司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建构公司社会责任,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奥运会隐性营销如果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侵害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追究其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则需要我们借助刑法来追究隐性营销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奥运会隐性营销行为情节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便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非法经营罪和虚假广告罪等罪名.我国立法应当降低奥运会隐性营销入罪门槛,不将营利为目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且不将违法所得数额大小作为入罪的必要标准.同时,立法者应当根据奥运会隐性营销侵权行为的轻重程度,增加资格刑,加大罚金刑,调整量刑幅度,使奥运会隐性营销得以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8.
《公共图书馆法》第41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保护,推进古籍整理、出版和利用,然而未对古籍点校成果的保护与利用作出清晰的规定,亟需通过修改《公共图书馆法》《著作权法》并制定《古籍保护条例》,规定古籍点校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通过赋予点校者著作权或邻接权等方式加强对古籍点校创新成果的保护,明确公共图书馆在古籍点校工作中应发挥的作用,建立起以著作权形式保护古籍点校成果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9.
我国著作权刑事保护门槛明显降低,但侵犯著作权罪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使刑法威慑力受到严重影响.我们应当从刑法谦抑性视角对侵犯著作权罪进行审视,在我国与国外著作权刑事立法比较中,找出问题的症结,不断完善著作权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0.
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当前我国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立法主要是零散的商业秘密立法,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恶意转让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等侵权行为的治理效力有限。应健全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确立符合体育行业的竞业禁止制度,加大侵犯体育领域未公开信息的刑事处罚力度,有效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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