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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不仅具有敏感性,也具有很强的商业利用价值。综合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探讨商业化背景下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权益的保护。研究认为: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的商业价值应该归属运动员而非公共所有或者体育组织(俱乐部)所有。但是现有的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制度立足于数据主体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忽视了数据商业价值的实现,知识产权对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保护也存在较大局限性。在商业化背景下,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权益保护要在规范运动员人格利益的前提下充分释放数据的商业价值,因而可以考虑引入数据财产权理论,赋予运动员生物识别数据财产权,在具体实现形式上,可参考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规则,并结合体育领域集体治理机制探索“数据信托”之模式。  相似文献   

2.
运动员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在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向体育领域拓展的背景下越来越普遍,成为体育产业提升商业决策效率、加强风险预测能力和改善监督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不同主体使用运动员数据的目的存在差异,职业体育俱乐部及国家队基于提升比赛成绩和降低签约风险的需求使用运动员数据,国际体育组织及国际赛事承办方基于兴奋剂检测与数据合规的要求使用运动员数据,商业机构基于市场竞争的考量使用运动员数据。这为提升体育竞技水平、加强商业决策效率与强化兴奋剂监管效果带产生积极影响,但同时存在侵害运动员隐私利益和正当缔约权利、数据泄露以及侵害运动员数据财产利益的法律风险。运动员数据应用场景涉及不同利益诉求,分别为俱乐部及商业机构的经济利益需求、监管机构与赛事承办方的政治利益需求、运动员及其经纪团队的隐私利益需求,这种多元利益格局之中潜藏着冲突的可能和协调的基础。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我国应构建以保护运动员隐私利益优先为首要原则、以健全运动员数据泄露补救措施为重要保障、以完善运动员数据合规审查与监管机制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运动员数据财产利益保护为外部依托的综合方案,应对运动员数据使用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3.
刘韵 《体育科学》2021,(1):21-28
在“数字体育”背景下,运动员数据处理成为现代体育发展的关键。运动员个人数据的数据主体和数据控制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是运动员数据处理的基础。数据主体权利的扩张和数据控制者义务的强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所遵循的基本价值导向。运动员数据处理的具体建构还应在体育领域行业化和特殊化基础上,遵循合法公平透明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存储有限化原则、完整和保密原则,以此厘清运动员和数据控制者在运动员数据处理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运动员的数据权益。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试训)合同的运动员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由择业、获取报酬、体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救济等基本劳动权利,同时,也有权享有助学金、奖学金、关怀基金、伤残互助保险等行业特殊保障待遇.目前,我国运动员劳动权益法律保护体现出,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专项立法缺位;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立法层级较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地方立法集体缺位;职业运动员集体协商制度缺失;劳动救济渠道不畅等现状特征.其原因在于,立法者对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立法认识不足;管理者对于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运动员自身劳动维权意识淡薄,缺少维权手段;用人单位和利益团体反对加大运动员劳动权益保障力度.提出了落实我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运动员社会保险配套立法,完善体育行业劳动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运动员劳动维权法律援助机制等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5.
算法社会下运动员面临过度商品化及其健康信息保护不平等、人体极限生物性特征暴露等问题。对3种个体赋权型保护路径的形成机理和治理效能进行反思,认为: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的隐私权、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自决权路径均具有合理性,但算法危机弱化了个体赋权保护路径的实际效果;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应转向保护运动员数字人权的理念,结合技术批判与算法治理的视角,进一步构建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机制。面对算法社会,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应遵循基本原则,采取公法与私法并重的制度构建路径,通过公权力和算法权力联结形成监管合力实现运动员权利的共同体保障;通过强化算法控制者义务的履行实现其权责一致;通过结合运动员健康信息保护与算法治理理念实现技术规制。  相似文献   

6.
由于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的普及,当前对于运动员健康权益的保护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然而由于运动员健康权益保护意识淡薄、制度缺失、立法滞后以及救济途径的不畅,使得运动员健康权益保护举步维艰。研究认为:加强教练员、俱乐部、体育管理局以及运动员自身的重视程度,加快运动员体检制度、保险制度、休息制度等制度建设,加强运动员健康权益法律法规建设以及完善补救途径,是为运动员营造良好的体育环境、维护运动员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7.
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数理统计、风险检查表(Check list)、事故树分析(FTA)、层次分析(AHP)等方法对2008年奥运会运动员、教练员与志愿者风险中存在的问题及保障的平衡机制进行剖析。对风险的概念、分类和特征进行了初步界定,提出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参赛中风险的识别、风险的评估、风险的预警机制,构建了运动员、教练员、志愿者风险的化解方法与应对策略。并建议建立完善的运动员、教练员与志愿者风险和保障平衡机制。为健全奥运会体育风险保障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8.
全面建设体育强国战略目标统摄下的体育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新发展阶段需要树立“四个重要”“两个全面”“两个发展”、生活化、低碳化、统筹发展与安全、包容发展的新理念;发掘数字赋能、场景革命、“破圈”融合,拥抱青少年、关注女性、优化体育发展的空间布局的新动能;创新发展模式,推动以为国争光为主导的体育发展模式向以民生责任为主导的体育模式转型发展,大力发展生活体育、文化体育、财富体育、数字体育和绿色体育;构建和完善基于自愿服务的公民自组织机制、公共体育服务的政府主责机制、区域协同发展机制、非传统体育风险防范机制、家庭/学校/社区联动机制、体育消费促进机制、职业体育政企合作机制和退役运动员创业就业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9.
伴随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发展,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培育体育数据要素市场亦成为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组成。运用文献资料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厘定体育数据要素内涵,阐释我国体育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的机遇、挑战与对策。研究认为“,数治”理念逐步深入,数据要素对体育产业乘数作用凸显,体育需求内容化和数字化发展以及体育数据产业链条初步完善为我国体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提供了重要机遇。但我国体育数据要素市场培育仍然面临着体育数据资源化难度高,体育数据资产化程度低和体育数据资本化进程慢的挑战。为促进我国体育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在政府层面需加强宏观鼓励,完善制度供给,构建配套监管;在市场层面需推动供需耦合,提高运营能力,构建交易机制;在社会层面需夯实技术支撑,构建行业支持,发挥产业驱动。  相似文献   

10.
黄世席 《体育学刊》2011,18(6):22-26
随着兴奋剂制造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尿检和血检方法已经不能完全检测出某些新型的兴奋剂,因此国际体育界开始采用运动员生物护照技术,根据运动员生物生理指标的变化确定是否服用兴奋剂。该标准已经得到了若干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的认可,也得到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承认。我国未来的兴奋剂检测可以考虑采用该标准,但要首先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充分保障运动员享有的隐私权、公正裁判权和公平听审权等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要对拒绝接受抽样或者错过抽样的运动员给予与兴奋剂阳性结果同等的处罚。尤其是对进行兴奋剂检测或者疑似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在裁决处理过程中要尊重其享有的基本法律权益,这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人权法的要求,而不需要借助具体的法条。  相似文献   

11.
得益于大数据分析的进步、机器学习的改进和计算机运算能力的增强,人工智能技术已经被广泛运用于体育裁判领域,并呈现出进一步发展的态势。与传统专业裁判相比,人工智能在提升裁判效率和降低裁判成本的同时,也会面临一些新问题。由于机器语言与自然语言存在张力、人工标准隐含价值判断和算法决策具有隐蔽性,要想实现裁判结果的绝对公平和公正十分困难;人工智能体育裁判与传统专业裁判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将人工智能运用于体育裁判领域,会侵害体育裁判员的自由裁量空间,损害运动员权利。基于公平正义的体育价值理念和保障运动员权利的法理需求,需要对人工智能体育裁判进行法律规制,通过科学防范人工智能的技术风险,实现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明确人工智能体育裁判的辅助性地位,科学划定辅助权限。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裁判纠错机制,确保运动员权利的可救济性,从而推动人工智能体育裁判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2.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该研究以人力资本理论、产权理论、微观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法学理论为研究基础,结合我国职业体育实践以及国外职业体育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认为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稀缺性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需关系矛盾突出;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不完善,买方垄断、卖方垄断的运动员人力资本要素市场并存;运动员人力资本投资专用性治理措施不合理。我国职业运动员人力资本产权交易制度改革的近期目标,要围绕明确职业运动员劳动者的地位,保护职业运动员合理的自由选择权与自由流动权,采取有效措施增加优秀运动员人力资本的供给,采取有效措施限制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过度竞争行为,设立职业运动员最低薪酬标准,保护普通职业运动员的权益等方面进行。  相似文献   

13.
“同意”原则是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规则,体现在各国数据保护立法和国际性文件中,也被国际体育组织所遵循,背后体现数据自决而非他决的理念。但是运动员特殊的身份属性导致其难以控制和支配个人数据,在与体育组织博弈中的非平等协商地位也导致其难以就数据处理作出自由有效的同意,同时“同意”原则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体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运动员的数据保护需要突破传统“同意”模式,构建数据处理中“同意”原则的否弃机制,引入平衡测试和数据访问权、被遗忘权,使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范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同意”原则是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规则,体现在各国数据保护立法和国际性文件中,也被国际体育组织所遵循,背后体现数据自决而非他决的理念。但是运动员特殊的身份属性导致其难以控制和支配个人数据,在与体育组织博弈中的非平等协商地位也导致其难以就数据处理作出自由有效的同意,同时“同意”原则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体育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发展。运动员的数据保护需要突破传统“同意”模式,构建数据处理中“同意”原则的否弃机制,引入平衡测试和数据访问权、被遗忘权,使数据处理者的行为规范更具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基于《民法典》中非营利法人的规范文本,对体育行业协会法人治理的学理内涵做出推演。借助“场域”结构框架分析体育行业协会法人治理问题。“组织域”维度,体育行业协会内部章程及制度不够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功能失调、“会企关系”有待完善。疏解策略包括加强体育行业协会规章制度建设,推进制度资源积累的良性发展;健全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遵循会员服务逻辑,提升“会企关系”。“社会域”维度,体育行业协会自治与政府干预边界不清、体育行业法律资源稀缺、体育市场监管体系标准化与规范化程度不够。疏解策略包括政府应强化对改革的顶层设计,在切实为协会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管边界,完善政府对协会的年检与评估机制;强化法律制度供给,完善体育行业立法,将体育行业立法与体育市场治理现状有效衔接,切实赋予协会在体育行业自治领域的立法权、执法权与监管权;发挥体育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借助技术赋能,完善体育行业监管机制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体系建设,提升体育行业协会的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  相似文献   

16.
运动员参赛资格制度具有专业性、技术标准性等特征,体育自治性较强,而若涉及性别歧视、程序违法等问题,易与外部法治产生冲突。以美国学校体育司法实践切入,从美国大量存在的判例观察,归纳出公平竞争、个案利益平衡、程序优于实体等纠纷解决指导理念,将其与我国引起较多争议的选拔机制结合起来,助益提出我国运动员参赛资格保护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于淼 《体育科研》2023,(5):69-77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作为全球反兴奋剂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运动员必须要遵守WADC,一旦违反相关条款,就会受到处罚。“令人信服的理由”作为一种完全抗辩,是运动员权利保护的重要规则依据,值得深入研究。从“孙杨案”入手,结合WADC第2.3条中的其他案例,发现“令人信服的理由”的认定标准存在概念不明、适用上过于严苛、仲裁员认定不一减损可预见性、运动员主观认识错误和价值衡量单一等问题,导致运动员权利无法获得有效的救济。为进一步完善“令人信服的理由”的适用,在反兴奋剂领域逐步落实、扩张运动员权利,提出要在兴奋剂检查程序问题上适用“令人信服的理由”,在WADC第2.5条中增加“令人信服的理由”条款,在归责处罚上予以减轻,完善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内部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加强对运动员的培训和拓宽价值衡量的因素(比例原则和严格责任)等。  相似文献   

18.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了有“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简称“篡改”)违规的相关规定(简称“篡改”规定)。“篡改”规定本身具有规制范围广泛、认定标准不明确、违规处罚裁量范围小、补充性等特点,使得该规定在反兴奋剂实践中的适用存在问题。2015年国际体育仲裁院审理的瑞塔·吉普图案和卡尔·穆里案较为典型地反映出了“篡改”规定的适用问题,同时也为“篡改”条款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其他相关规定的完善提供了思路。本研究认为,今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篡改”违规的主客观要件,同时通过增加加重情节规定、加强反兴奋剂调查阶段运动员辩护权保护等方法,促进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职业体育腐败既有社会腐败在职业体育领域的反映,亦有职业体育起步和发展过程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裁判员恶意错判漏判、操纵比赛、使用兴奋剂;运动员资格造假;体育赌博等。而就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而言,无论是体育法律、行政法规,还是民事法、刑事法,在职业体育反腐败中的作用十分有限。通过修改《体育法》,制定《职业体育条例》和《体育竞赛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完善体育社会团体章程,在刑法中增设“操纵文体比赛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等,以完善我国职业体育反腐败法律体系,强化对我国职业体育腐败的法律规制,逐步实现我国职业体育法治建设的目标。  相似文献   

20.
现代生物科技广泛应用于体育赛事,使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更容易被收集、存储和共享,其遭遇的风险也呈现泛在化。生物识别信息有别于一般个人信息,其生成与信息主体的人身性息息相关,具有极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侵犯将难以补救并永久持续,急需法律予以特殊保护。为此,有必要综合法益维度和时间维度形塑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双维保护模式:在法益维度上,明确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法益属性,建构以体育法益为方向的保护格局;在时间维度上,以处理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不同阶段为着力点,以教义学方法论贯通现有法律体系,从而实现各阶段的精准规制。通过法益维度和时间维度的纵横定位,构建运动员生物识别信息的全方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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