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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规定对于在合同保护期内无正当理由单边解约的当事人以及诱导球员在合同保护期内违约的俱乐部实施体育制裁。通过案例分析法得出,国际足联在实践中对于诱导球员违约的俱乐部,无论球员违约时间是否在合同保护期内,都将处以体育制裁。这一做法虽与当前规则有所冲突,但它有效维护了合同的稳定性。因此,《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第17条第4款应当予以修改。我国足球实施联赛职业化以来,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要实现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的接轨,俱乐部和球员必须一方面遵循《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遵守《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以足球和篮球为代表的中国职业体育界转会纠纷不断,折射出我国体育在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因此有必要澄清其中的法律 关系,指明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法律体系解释的视角来看,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职业运动员在训练培养、劳动能 力和人格商品化利用等方面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职业运动员注册中的阴阳合同和双重注册问题也给转会造成了障碍。“阴 合同”因为没有备案应当被认定为不具有“阳合同”那样的对抗效力,而双重注册应当通过修正立法使其退出历史舞台。职业运动员的转会是由职 业运动员、转出俱乐部和转入俱乐部共同完成的多方法律行为,三方主体围绕着转会权、转会费和注册优先权等形成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职 业运动员转会制度的改革应当遵循法治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思路,修正《体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完善体育法律规范体系;弱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 会的权力观念和管理思想,强化服务观念和治理意识,赋予俱乐部和运动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意思自治的空间;借鉴国际体育界在转会方面的 成熟规则和有益经验;设立专业的体育仲裁机构,就转会纠纷作出具有权威性和示范性的个案裁决。  相似文献   

3.
《国际足联运动员身份与转会规则》(以下简称RSTP规则)第15条规定,职业球员可以通过主张体育性正当理由来单边解除与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合同。通过与RSTP规则第14条规定的正当理由这一概念进行比较,并从国际足联公布的实践案例进行实证考察,对体育性正当理由进行全面分析。结合我国职业足球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现状,提出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不能用《劳动合同法》生搬硬套,而应根据其行业规则灵活运用,并建议我国引入体育性正当理由这一规定,但应在国际足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4.
运动员转会管理暂行规定即将出台根据中国网球协会(简称中国网协)章程,中国网球俱乐部管理条例及中国网协正在着手制定《中国网球协会运动员转会管理暂行规定》。此规定一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将成为中国网球运动员转会行为的根本依据。据悉,凡在中国网协已经注册的运...  相似文献   

5.
从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的具体条款、法律性质、我国及欧美体育职业化比较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等几方面进行探讨.认为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属于一种劳动合同,应受劳动法律关系的调整。此外,从合同构成的角度出发,提出签订职业运动员工作合同必须约定运动员的职责描述、表现评价和俱乐部的组织制度三方面事务,并由这三方面的表述共同构成合同的必备条款和补充条款。  相似文献   

6.
运用民法学、劳动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体育相关理论对在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认为CBA国内职业球员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属于劳动合同.并且CBA职业球员合同作为劳动合同面临以下几个法律问题:CBA职业球员合同内容的双重性;CBA职业球员合同缺少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CBA职业球员合同的格式化性质;职业球员与俱乐部劳动关系依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7.
各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 为深化足球改革,完善运动员转会制度,保证重大比赛和训练任务的完成,中国足球协会常务委员会经慎重研究,对1997年度的运动员转会及注册作如下决定: 一、1997年度国内运动员转会(包括临时转会)的截止日期为:1996年12月31日。在此之后,不再办理1997年度国内运动员转会。 二、由于上条规定而引起的运动员工作合同结束日期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一年期合同可提前至1996年12月31日结  相似文献   

8.
《新体育》2014,(12):110-110
在确定职业球员归属的问题上不可能完全参照法律执行,否则职业球员就可以援引《劳动法》中的规定,只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即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倘若如此,职业体育中有关球员转会交易的规则体系将彻底崩塌。  相似文献   

9.
运用文献论证、博弈分析等研究方法,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认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监管和处罚机制不完善或者说运动员转会监管和处罚制度存在漏洞。针对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之间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运动员转会监管机制、加强管理方与俱乐部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交流、完善运动员转会处罚机制等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路径,旨在为相关部门制订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0.
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利益保障调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采用走访、问卷和数理统计等研究方法,从运动员的角度对合同、转会、伤病及退役等方面利益进行调查,分析得出现阶段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利益保障程度较低,足协和俱乐部在运动员利益保障制度建设上还有待完善,同时提高保障球员利益政策的执行力度等,提出了应首先在健全足协和俱乐部内部机制上下功夫,同时要加大对足球经纪人培育工作以及完善保障运动员利益的相关法律工作等措施。  相似文献   

11.
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是参照欧洲转会制建立起来的,然而,中国转会制刚刚建立,欧洲就发生了著名的博斯曼事件。欧洲法院对博斯曼事件和判决就是所谓的博斯曼规则。博斯曼规则不仅动摇了欧洲转会制,而且像推倒了多米诺骨牌一样将影响整个世界的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因此,中国要建立完善的足球运动员转会制度,就不能不研究博斯曼规则。 博斯曼规则的意义在于,足球运动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要受到一般劳动法的保护。凡是适用于普通劳动者的法律,对于足球运动员也同样适用。其中与转会制关系最直接的内容便是:足球运动员像其他劳动者自由选择雇主一样,有权自主选择俱乐部,除非他受到合同的约束。自主选择,就意味着他无需向原俱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法视野下职业球员工作合同的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职业球员合同虽然与普通劳动合同存在诸多不同,但仍应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从探讨职业球员工作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的区别出发,列举了职业球员工作合同解除的情形,包括双方协商解除、球员单方解除和俱乐部的解除.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球员的利益,球员和俱乐部应对工作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纠纷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在足球劳动合同到期后球员即可自由转会的现行转会制度下,球员转会协议在体育和经济层面仍存在充分的现实必要。由于规则层面的缺陷、实践层面的误解以及学理层面的不足,球员转会协议的法律性质仍然存在不明,甚至直接造成法律争议的发生。对涉事的两家俱乐部而言,球员转会协议并非所谓球员的“联盟权”或经济权的交易,而是为实现希望加盟新俱乐部的球员注册变更的重要先决条件,即主要通过支付转会费的方式换取原俱乐部解除未到期的足球劳动合同之同意;对球员与俱乐部而言,经球员确认的转会协议构成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附条件解除。现行转会制度层面下的足球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与足球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乃是球员转会协议存在的诱因,全面系统地分析俱乐部竞争性的平衡与球员劳动权益的保护有助于解决球员转会协议实践中发生的争议。  相似文献   

14.
还我自由     
’98转会细则的最大特点就是中国足协关于转会程序的规定: 1.运动员或俱乐部上报转会名单; 2.需要转入的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公布的转会名单,上报要人名单; 3.足协根据要人名单,确定运动员转入俱乐部:如运动员不愿转入该俱乐部,则失去当年转会资格; 4.如果同一运动员有两个以上俱乐部需要,别按当年有运动员转出的俱乐部的联赛名次,名次列前的俱乐部优先……这简直是现代的“拉郎配”。该细则实际剥夺了运动员的权利,球员不能选择自己想去的俱乐部,像郝海东倾慕万达投身而来的事就不会再发生了。所有的结合都要由中国足协来完成,这不是封建家长包办代替式的婚姻吗?宪法规定,公民有人身自由权,那么,谁又给了足协权利、让它可以剥夺球员转会自主权,并且,“凡是不听话的,不愿意我包办的,今年就别想嫁出去”?  相似文献   

15.
中国与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比较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通过对中欧足球俱乐部、中欧足球转会规定以及中欧足球运动员转会情况的比较,分析中国足球现行转会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借鉴欧洲足球转会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建立中国足球俱乐部转会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其主要收入除了门票之外,一般集中于俱乐部无形资产的开发收入、运动员的转会收入和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该文结合外国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现实,就如何明晰俱乐部产权、规范运动员转会和电视转播权的归属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周海滨、冯潇霆等这些转会使大家意识到,中国足球转会与国际接轨上有不少需要增补须做。新赛季转会工作开始,足协也对相关转会条款进行了改革,其中新政方面,最大的亮点就是留洋自由。但此项转会政策中也兼顾俱乐部利益,若球员与所属俱乐部的新合同中,待遇不低于原合同,球员必须续约。而合同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5年。  相似文献   

18.
职业体育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其主要收入除了门票之外,一般集中于俱乐部无形资产的开发收入、运动员的转会收入和出售电视转播权的收入。该文结合外国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现实,就如何明晰俱乐部产权、规范运动员转会和电视转播权的归属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我国足球职业俱乐部法律规范问题分析   总被引:19,自引:1,他引:18  
我国法制逐步健全,为足球职业俱乐部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足协和会员俱乐部之间应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俱乐部与教练员、运动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俱乐部的产权关系应明确具体;足球协会章程等须注意与国家法律相一致;提出了以法制为重点的加快俱乐部建设的措施。  相似文献   

20.
《篮球》1996,(10)
一、总则 1、为促进篮球运动的发展,中国篮球协会(下述简称CB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委有关规定和国际篮球联合会(FIBA)《关于运动员转会条例》的规定,为使篮球运动员转会能依法有序进行,保障CBA、球队及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运动员合理有序地流动,特制定本条例。 2、CBA是为中国篮球运动员办理国内转会和涉外转会手续的唯一合法机构。任何其它组织和个人无权办理或代理转会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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