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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磊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3,21(1)
针对目前我国足坛出现的“黑哨”事件,从刑法学角度进行了思考。①刑法对受贿罪的有关规定;②裁判在联赛执法时的身份;③裁判执法时属于何种行为;④裁判收取贿金是否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2.
足球"黑哨"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及其定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井厚亮 《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28(1)
足球"黑哨"包含裁判员吹黑哨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及参赌行为等,这些行为分别有不同的故意内容、侵犯不同种法益、触犯不同的罪名.裁判员吹黑哨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法益和国家进行正常管理活动的法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诈骗罪等多罪的竞合;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犯了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法益,构成受贿罪.对"受贿黑哨"、"涉赌黑哨"等,应当以裁判员吹黑哨所犯的罪和获取财物所犯的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司法介入足球“黑哨”的刑法分析 总被引:6,自引:3,他引:3
“黑哨”的本质是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行为特征,理应受到刑事处罚,足球裁判在中国足协这个社会团体工作,足球裁判权是合同上的权力,不是国家权力,这是由奥林匹克运动试图独立于法律的传统与体育的内在要求所决定的,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法律的尊重。所以足球裁判既是不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因此,依我国现行刑法,足球裁判不能构成受贿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是刑法的漏洞,不能通过法律解释得到解决。及时修正刑法,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4.
张奥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55(11):50-55
面对体育比赛过程中频繁出现的黑哨、假球、赌球等操纵比赛的行为,有观点认为传统贿赂犯罪和赌博罪不足以完全评价操纵行为,建议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但从刑法教义学视角来看,无论是黑哨还是假球都不具有外在举止性且无法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操纵"行为不具有明确性。行为的不明确导致了无法采取例示法对操纵行为进行类型性表达。纯粹操纵型、贿赂操纵型和赌博操纵型三类操纵比赛行为中可以被刑法评价的仅剩贿赂行为和赌博行为。因此,增设操纵体育比赛罪不符合刑事立法增设新罪所要求的明确性、类型性和必要性原则,适用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赌博罪规制即可。 相似文献
5.
对司法介入"黑哨"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从法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就司法介入黑哨事件,对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足协与裁判员的身份界定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就黑哨事件的处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6.
在体育领域中,人们非常关注足球“黑哨”问题,现已被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确认为商业犯罪,依照刑法第163条,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进行定罪处罚。为提高人们的体育意识,联系足球“黑哨”犯罪性质、动机和缘由,进行理念探讨,以提高现代大学生的竞争意识,推动学校体育竞赛活动的开展。 相似文献
7.
为了防范与处罚体育竞技中的贿赂犯罪,各国设置了相应的刑法规范。而我国《体育法》对于体育界的反腐败行为确仅仅只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刑法理论对这类犯罪行为主体是否属于受贿罪的特殊主体范畴始终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要规制该类犯罪就必须对我国现行刑法做出相应规定以及其它相应立法做出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8.
司法介入职业足球裁判"黑哨"的两个焦点问题 总被引:11,自引:3,他引:8
从法律法规角度出发,结合职业足球联赛的具体情况,分析探讨了中国足协、裁判身份的法律性质及裁判与中国足协的关系。结果表明:职业足球裁判在代表中国足协履行裁判工作职责期间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业足球裁判“黑哨”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对其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论处不恰当;我国相关法律在竞技体育领域中存在空白和漏洞,应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9.
基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运用供求理论、有效制度理论对职业足球联赛中的"黑哨"现象进行分析。研究认为:俱乐部的需求和裁判员的供给使"黑哨"成为可能;"黑哨"的产生是制度发生作用的结果,制度结构及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理性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黑哨"有利可图;从根本上解决"黑哨"问题,关键在于健全的制度结构和有效的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0.
关于"黑哨"成因的经济理性思考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从经济学视角对“黑哨”产生的原因进行探讨,揭示了权力是“黑哨”现象产生的充要条件,供需市场的存在是“黑哨”现象滋生和蔓延的土壤,而成本、收益、查处的可能性以及处罚力度等因素则是裁判员作为理性经济人最终决定是否实施“黑哨”行为的决策因素。 相似文献
11.
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与思考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以西安“宝马体育彩票案”为案例,通过对我国《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研究,对该案中承销合同的效力、罪犯杨永明的定罪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西安市体彩中心与杨永明签订的彩票发行承销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罪犯杨永明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贪污罪和行贿罪定罪处罚。并且就加快彩票立法的进程、在刑法中增加彩票犯罪的新罪名、改革彩票发行体制、完善监管机制及加强法制与廉政教育等方面,对如何重建我国彩票信誉进行了思考与探讨。 相似文献
12.
委托—代理关系下职业联赛裁判员的激励约束机制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健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5,20(3):72-74
运用西方经济学有关理论,对职业联赛中职业体育协会与裁判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分析,指出,“黑哨”是裁判员作为代理人道德风险的一种表现;决定裁判员“黑哨”行为的主要因素有:“黑哨”收益、裁判员执法津贴、“黑哨”行为被发现和惩处的概率、“黑哨”行为被惩处后的收入等。预防和避免裁判员道德风险的关键在于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此,应提高裁判员执法津贴;加强监督,加大对违规裁判员的惩罚力度;推进裁判职业化;实行裁判员年薪制;建立裁判员职业声誉评价体制和机制;加强对裁判员的精神激励。 相似文献
13.
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确定违规行为后的处罚与刑法中的定罪以及处罚有高度的类似性,反兴奋剂规则的运作过程也借鉴了刑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认定阶段,参考了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在兴奋剂违规行为确定后的处罚阶段,比附了刑法的罪刑相当原则以及累犯加重原则。当代刑法基本原则的宗旨更加倾向于保护刑事被告人,而反兴奋剂实践的趋势却是加重对运动员的处罚。这表明反兴奋剂实践从严处罚的发展趋势与当代刑法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保护人权的精神相悖,“严打”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4.
国外关于兴奋剂犯罪的法益观主要有财产法益观、生命健康法益观和复合法益观,借鉴意义在于,应当根据兴奋剂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位置和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确定兴奋剂犯罪的保护法益。从我国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在分则体系中的地位及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来看,该罪的法益包括公平的体育竞争秩序和运动员的生命健康。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情节严重"是说明法益侵害程度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不应当包括"受过行政(刑事)处罚""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可以包括"多次使用兴奋剂或对多人使用兴奋剂""造成一人以上轻伤""对未成年人、残疾人使用兴奋剂"等反映法益侵害程度的情形。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在体育竞赛中使用兴奋剂的,成立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与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15.
Elena Atienza Macías 《体育科研》2022,(6):29-34
从比较法视野出发,西班牙刑法对体育领域,尤其是在运动员服用兴奋剂实施刑事制裁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有的反对将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有的则同意制定特定的体育犯罪,但对于罪名是保护一项独特权利还是保护几项权利,并没有一个“和平”的界定。换言之,要想为统一处罚兴奋剂相关行为提供依据,必须确定兴奋剂犯罪中是否存在其他犯罪无法充分保护、可涉及的若干法律权利。 相似文献
16.
竞技体育"黑色现象"透析及综合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建华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2004,22(1)
社会转型期间利益多元化,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人们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发生变化,个人良心受到扭曲等是产生竞技体育“黑色现象”的主要原因。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升社会道德水平,提高个人道德修养等是我们综合整治“黑色现象”应当采取的措施。 相似文献
17.
18.
19.
体育新闻侵权是在体育新闻报道中引发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在民事上体育新闻侵权可以分别定性为侵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商标专用权等类型.在刑法上主要涉及侮辱、诽谤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犯罪类型.体育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该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