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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34 毫秒
1.
法律行为作为私法自治的工具,不仅要受到来自民法内部自治规范的对于行为"权限"的限制,同时还要接受国家管制规范对于行为的"内容"制约.<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作为一项引致条款,本身并不具有实质性内容,而是作为沟通公法与私法的通道存在的.该项中的"法律"指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通过引致规范的作用,该"法律"不仅在私法领域实现了公法管制的效力,还可产生私法上的效力.因此,法官在裁判此类民事行为的效力时,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在法的价值间进行客观公正的取舍.  相似文献   

2.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行使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246条是“委托代理机制”的基础规范,但“委托代理机制”的实现尚需特别法加以落实。“委托代理机制”兼具公法和私法目标,缔结行政协议,成为委托代理行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应然选择。依据《立法法》,应以政府规章作为委托代理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客体范围的有效法律依据。受托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体现为矿业权的设立、转让及收益的取得,行使公法权力受行政法律规范与行政协议的约束。责任制度是违反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应承受的法律负担。司法救济是实现权利、落实责任、化解纠纷的必要途径因而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3.
在传统理论中私法与公法是截然对立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融合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私法理念包括平等理念、公平理念、自由意志理念、诚信理念以及义务、责任理念。这些理念在行政法中的引入会使行政法更加符合人性,会促进行政相对人参与意识的提高,会充分限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4.
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应当完全由税法加以规定.私法主体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无论其是否有纳税的本意,只要其行为或其经济结果符合课税要素,就必然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本文认为,税事实行为具有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客观性、竞合性、客观上的设权性、是事实构成行为等特征.税事实行为虽然多为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私法部门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状况一般不会对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对于同一行为,私法上的评价和公法上的评价因公法与私法的价值目标不同而各异.  相似文献   

5.
商法公法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客观事实,其主要表征为:商法中掺入了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使商法自身具有了某些公法性的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体系中。毋庸讳言,民商事法律仍应居于主导和中心的位置,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仍然是平等主体问的自由竞争经济的本质属性所决定。商法和经济行政法是二种性质不同的部门法,前者归属私法体系。后者归属公法体系。商法公法化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属于公法”,而只是在商事法律、法规中掺入一些公法规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一定程度的干预。但商法本质上仍然属于私法范畴。受私法原则和精神所支配。  相似文献   

6.
论现代公法中的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广义上的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国际公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狭义上的公法主要指宪法和行政法。人们通常意义上所讲的公法一般是狭义的,即宪法和行政法。在缺乏程序的公法制度中,其各项制度最终只能沦为政治的工具。因为这种缺失程序的公法制度使得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权力之问的关系只能建立在非理性的基础上,从而使得无论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还是公民基本权利的赋予与享有均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可遵循。相对于私法来讲,公法的程序更加重要,这是由公法的终极目标和公法的实现方式所决定的。公法的程序理念及其程序规则的制度化,有助于私法自治的充分和有效实现。现代公法中的程序与传统程序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现代公法中的程序发挥着多方面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物权征收的实质在于国家以行政权力拥有者的身份通过国有化而实现公共利益,其价值基础是分配正义而非交换正义。物权征收属公法领域命题,核心在于对行政权力的限制而非被征收人的所有权社会化,征收问题的私法化是困扰征收理论与实践的症结。应该以公共利益实现作为征收制度创新的逻辑起点,具体表现为:我国应该强调立足于公有制促成公共利益之实现,而将征收作为例外手段,征收过程中树立"房屋优先于土地"的思想以保障被征收人权益;征收的启动及完成都要接受公共利益之检测;征收补偿应该充分考虑被征收人对公共利益之贡献。  相似文献   

8.
本文所讨论的是内容违反一定位阶的公法上的强制性规范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其本质是公法和私法的关系问题。18世纪以来,学界对公法和私法的关系认识越来越深入,从相互独立到公法优先再到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相协调。与认识的逐渐深入相对应,人们对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本文在借鉴德国、日本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应当重构我国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效力的制度:从根本上否定"违法=无效"的传统公式,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从解释规则转化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同时法官在价值补充时,应对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作一元化把握,结合个案对行为效力作具体评判,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9.
私法是随着所有制的变革产生和发展的,不能因为公法的加强而削弱其应有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重新认识私法及其历史地位,区分公法与私法,加强私法观念。  相似文献   

10.
财产权是以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为客体的权利.19世纪后期以降,为私有财产辩护的西方自由主义财产权思想遭到批判,社会连带主义和社会法学为私有财产权限制提供了理论依据.我国法学界对于财产权限制的研究集中体现在法理学、法史学对于财产权限制的理论基础研究,以及宪法和行政法从公法角度、民商法从私法角度对财产权限制的制度研究,这些成果在量和质上的研究基础相当可观,但也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相似文献   

11.
王平正 《红领巾》2005,(1):21-23,27
公共利益的引入使财产权具有了社会性,它为公用征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并使之成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制度和政治实践.财产权神圣观念的丧失并不意味着可以对财产权任意地施加限制与剥夺,只是在承袭近代财产权保障制度合理内核的前提下,征收补偿制度的建立才具有了客观依据.事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价值判断的做出只有建立在对二者公平衡量的基础上,方能真正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等基本权利.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就是该大背景下的关键一环.  相似文献   

12.
丁标 《培训与研究》2006,23(6):73-74,80
法治社会,是指以市场经济作为其活动空间的自治自律的市民主体通过契约,理性缔结各种社会关系从而实现应有权利和利益的一种社会形态,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区别在于经济交往方式及其规范模式方面的差异。宪政国家是指为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免受政府及他人的侵蚀,通过并依据宪法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限制与规范的国家。法治社会是宪政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与宪政国家通过公法与私法适度渗透来实现良性互动,确立相辅相成的关系模式,正是法治社会与宪政国家的互动构成了宪政。  相似文献   

13.
论宪法规范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从立宪角度还是司宪角度来看,宪法规范都应当具有普遍直接的效力。这是宪法法律性的必然推论,也是宪政的内在要求。宪法规范在公法领域的效力是绝对的,公民基本权利对抗国家的效力是无限制的,但宪法规范在私法领域的效力则是很有限的。  相似文献   

14.
本通过对私法优化论进行追根溯源的探讨,发现它在价值理念,法律内容和法律形式等诸方面存在着根本缺陷,是受近代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主义观的影响所产生的。在法治化进程中,私法优位与法治秩序所要求的权力制约,法律权威,司法正义,行政法治和人权保障都格格不入。本在否定私法优位论的基础上,提出法治社会应当奉行公法优位的观念。  相似文献   

15.
在批判“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社会法律生活最基本矛盾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法学应当以权利与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这种重视权利与权力关系及其界分的倾向,与当前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通过控制权力以保障权利的社会背景相契合,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只是公法的核心问题,作为一般法学的法理学,其核心问题应是公法与私法核心问题的交集,即权利及其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16.
法律行为制度是实现私法自治的重要工具,国家通过"强制规范违反禁止条款"否定违反强制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来实现公法和私法的衔接,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法律行为的违法不等同于无效,应当在具体个案中进行法律解释和综合判断。以类型化分析的方式来研究该问题,并结合我国市民社会发展落后的现实,以维护法律行为有效性为原则进行利益衡量,是一种适合我国的有效研究路径。  相似文献   

17.
"司法强拆"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之一,产生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作用。其合法性基础在于:应以法律形式规定法院的司法性执行权,而非行政法规,以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其取得,不能只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的一般性规定,而应有财产权限制的专门立法的具体和明确的授权,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和实质法治的精神。虽然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司法强拆"的规定的合法性尚可将就,但立法机关应主动进行征收立法,否则"司法强拆"的合法性基础仍然欠缺。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学界对于以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与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为代表的外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存在着“私法化”与“公法化”两种声音。其中,“私法化”的观点倾向于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界定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赋予其以非营利性法人的私法地位。与此不同,“公法化”的观点则主张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视为受政府行政委托的事业法人。放眼域外,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赋予外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以独立行政机构或独立行政法人的公法地位,强调此类机构的独立性、公法性与专业性。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法律地位的重构,应秉持规范主义与功能主义进路相统一的立场。一方面,基于“任务决定组织”的行政组织法基本原理,赋予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以独立的公法身份,推动学位中心与评估中心作为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的公法人化改造。另一方面,基于规制法的理念,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的自律规范与自主治理机制,构建多元规制主体之间良性互动的规制治理网络。  相似文献   

19.
民法的性质集中表现为私法。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和交易安全的考虑,某些公法的强制性规范介入了民法领域中对民事权利构成了一定的限制,出现了民法公法化现象。从民法公法化的表现出发,分析了民法公法化观点存在的原因,进而就相关观点提出了理论上的思考,得出尽管民法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发展路径,但是民法性质为私法这一本质并未改变。  相似文献   

20.
正任慧超在《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私法优位"的反思》一文中写道:我国传统法律体系是公法和私法结合的,"民事关系刑法化"和"刑事关系民法化"共存。健全的法治社会的公法体系应该是通过依法控权实现公共权力的理性化,目前各国公法都离这个目标有很大距离。私法优位论对市场经济体制具有深远的理论促进意义,但我们也要看到"私法优位"的理论基础和经验论据存在着重大缺陷。私法优位论是把私法文化等同于权利文化、公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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