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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短视频平台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其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关键。为解决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注意义务认定存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平台审查能力合理分配审查义务,避免结果论的责任认定路径;明晰不同侵权行为的平台注意义务;根据短视频平台的具体商业模式,细化应知的具体考量要素;平台采取制止侵权必要措施是否有效,应遵循比例原则,充分考虑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2.
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运营场景更加多元丰富,当下短视频平台深度参与用户的信息选择。【目的】探索如何纾解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平台版权的困境。【方法】文章使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当前短视频平台版权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注意义务标准不明,注意义务与审查义务混同等。【结果】【结论】应使审查义务回归注意义务,使短视频平台根据其技术能力和专业水平在事前、事中与事后承担一般注意义务。同时,综合考虑平台是否给用户侵权制造了高度的风险、是否获得了明显高于其运营成本的利益等因素,以此认定短视频平台是否应当附加承担特殊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3.
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技术主动为用户推荐侵权视频,决定了其侵权注意义务不应局限于被动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算法设计承载平台商业理念、短视频上传从个体非商业行为转向有组织的商业行为、上传内容从完整视频转向多样化短视频的情形下,应当要求平台将预防版权侵权的价值理念融入算法设计之中,建立内容与账号的联动侵权应对机制,完善以内容分发流程为核心的短视频平台侵权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我国版权立法上的重大进展,其中有关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性在实际运用中颇有争议.本文以百度文库侵权案件为例,对“应知”、“非盈利”、“权利人认定”、“合理通知”以及“立即删除”等基本概念进行分析,研究避风港原则的适用条件,找出我国版权立法的漏洞,提出减少我国网络侵权纠纷的办法,如完善立法、创新制度、软件监督等,为避风港原则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首例算法推荐案”一审审理中,法院认为相比没有采用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采用算法推荐的平台应当“有能力知道其用户大量地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所以要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法院对“应当知道”的认定依据存在不足;在理论层面,短视频平台也很难“应当知道”哪些内容明显侵权,这是因为一方面信息识别和信息推荐属于不同的算法任务,信息识别具体内容存在技术难度大、成本高和错误率高等挑战;另一方面提高注意义务可能会导致平台审查权力扩大化和私法领域法律秩序的失序。有必要结合算法推荐的运行机制,充分考虑算法推荐场景中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侵权识别的技术难度和理论困境,加强法律从业者和算法技术人员之间的合作沟通。  相似文献   

6.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短视频侵权纠纷大量发生。为了推动短视频分享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文章分析了我国现有立法的局限,指出其导致版权人与平台利益失衡。通过借鉴欧盟版权改革经验,提出我国应适度引入过滤义务,建议由版权人启动过滤义务,由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参与制定合理的过滤标准,建立错误过滤的救济机制,以提高短视频分享平台合理注意义务的履行效能,促进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小议百度文库侵权的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百度文库以“避风港”原则应对侵权指责,本文概述了“避风港”原则的相关法例,指出百度文库不适用“避风港”原则,但现有的司法实践却往往采用“通知+删除”来免除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责任.面对网络侵权,出版界应该联合起来采用谈判、诉讼和推动知识产权立法等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姚杰 《出版广角》2021,(2):71-73
目前,网络视频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8条,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视频平台是否属于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网络视频平台明知或应知的认定缺乏科学的举证责任标准,以及网络视频平台主动审核义务的范围和程度缺乏明确界定等,成为需要明确的核心问题.对此,可从明确商业性网络平台的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属性、设立对明知或应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认定标准,以及制定网络视频平台主动审核义务的相关细则规定等层面进行优化与构建.  相似文献   

9.
视频分享网站著作权侵权现象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视频分享网站通常认为自己履行了通知+移除程序即可免除侵权责任,这是对避风港规则的误读。明知或应知是判断其是否侵权的关键,这就要求视频分享网站承担起合理注意的义务,担当善良管理人角色,不能放任侵权视频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相似文献   

10.
难以摆脱版权侵权一直是视频网站UGC经营者的最大劣势和困局。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必须以具有逻辑关系的两个基本理念为基础:一是履行注意义务是过错责任认定的核心,也是减免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二是"合理人"标准与"红旗"标准是尽到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合理人"的拟制根据主要有两个:视频行业从业者具备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具体的案件环境。  相似文献   

11.
数字复制及分享技术对传统的版权保护构成了新挑战.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与短视频版权相关的数字媒体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技术措施权都有了新的发展,导致以强调法律控制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共享概念为基础的社会参与和公共责任两种传统版权价值体系遭受新的冲击.独创性作为版权产业的核心内容,也是短视频作品版权的逻辑起点.在短视频侵权及其治理中,独创性是争议的焦点;个案实践是独创性判定依据,而创造性的转向也是短视频判定的一大平衡原则.数字平台短视频内容产消关系变革、参与式文化产品的准版权利益博弈、短视频制作中"合理使用"难以明晰、技术中立的"避风港原则"套用,导致数字版权背景下短视频版权治理出现系列困境.在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手段上采用制度修正的柔法治理、社会协同治理、平台化过滤治理、法律与技术嵌合治理等,是数字版权背景下的短视频版权治理策略与路径.  相似文献   

12.
从2010年1月“版权原则项目组”发表《版权原则项目:改革方向》报告,到2016年12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发布《改革美国版权局》的司法提案,美国版权法正在进行全面改革.美国出版商协会作为创造者代表全面参与了版权法改革,积极表达修改旧“避风港规则”的“通知—删除”机制为新的“通知—永久删除”机制,而这一提议已经成为美国版权局和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立法议题.鉴于近年来欧盟国家版权法改革实践,这一新“避风港规则”虽然遭到网络服务商的反对,最终却极有可能写入立法.而新规则的拟定,将使传统内容出版商迎来春天,出版传播商业平台尤其是UGC出版平台将面临侵权注意义务的巨大挑战.  相似文献   

13.
王丽莉 《传媒》2021,(16):57-59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伴随传媒新业态的蓬勃发展呈高发态势.本文从基于著作权为中心的法律视角观察,认为当前互联网短视频侵权行为可分为直接搬运型、影视剧拼剪型、翻拍仿拍型、擅用背景音效型等四类,并分析其成因主要为短视频行业发展规范不足、短视频侵权纠纷认定难、短视频原创作者维权难等难题.因此建立行政、行业、司法、社会组织"四位一体"的协同治理机制,是调整和平衡原创者、传媒平台、社会公众、广告商等各方利益,保持传媒新业态下短视频创新活力的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14.
数字出版作为区别于传统出版的新模式,对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传统的版权法与侵权法均制定于纸质出版时代,在调整数字出版平台所涉侵权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当前的法律规定未考虑数字出版平台所涉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加之司法实务中未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准确界定,由此造成了当前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和法律规则设置不完善的双重困境。本文通过对数字出版平台的法律属性进行划分,确定其具有网络内容提供者(ICP)与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两种不同属性,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开放型数字出版平台作为ISP应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与“红旗规则”。封闭型数字出版平台作为ICP对作品负有事先的审查义务,应对其出版的作品内容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人格权等合法权益进行合理审查,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短视频平台逐渐兴起,其在内容传播、广告营销及社交联动等方面都有着强大的发展潜力。然而,短视频领域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类型的侵权现象。本文针对当下短视频传播现状,结合新近的短视频侵权案例,分析当前网络平台短视频内容创作及传播过程中存在的侵权问题,探究侵权现象的类型,从平台、用户、体系三个不同的角度提出规避策略,助力短视频行业长久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6.
由于网络短视频快速编辑传播等特征,其引发的侵权等一系列现象成为了大众的关注焦点。基于中国知网(CNKI)以“短视频侵权”为主题的核心期刊文献,利用SATI文献题录信息统计分析工具进行高频关键词的词频统计,同时采用关键词知识图谱等可视化的分析结果,探究短视频侵权的研究热点,以此为引,进而具体分析短视频侵权的“违规”表现及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17.
作为近几年诞生的新兴科技产物,短视频凭借其短平快的特点而备受人们喜爱、抖音、快手、微视等短视频平台成为App下载的热门。但在短视频平台的海量内容中充斥着大量抄袭模仿的作品,本文重点研究为何短视频平台侵权现象如此频繁。从短视频版权侵权的界定,创造的逻辑以及维权困难三个角度进行了阐释。  相似文献   

18.
朱巍 《中国广播》2017,(9):40-42
互联网直播短视频的版权已成为近期版权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短视频的版权归属、剪辑的短视频是否侵权、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平台责任及短视频侵权与版权关系等四个方面问题进行梳理和阐述,明确了直播视频用户与平台的责任,这对维护互联网直播短视频市场的秩序以及网络新媒体的健康发展非常有益。  相似文献   

19.
张惠彬  于诚 《新闻界》2023,(2):57-65+76
伴随虚拟货币潮流,数字出版领域的NFT热潮方兴未艾,已被广泛应用在音乐、画作、文字、影像等数字出版领域。在传统的“通知删除”的规则下,数字出版平台只要收到权利人通知时加以删除,就可能被豁免侵权责任。但是,NFT数字出版使用的区块链技术具有不可篡改性,以往的删除措施已无法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如果加重NFT数字出版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又可能延缓新型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进程,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有赖于司法机关对《民法典》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必要措施”的认定。对此,司法机关宜以界定和量化相结合的方式来认定必要措施的类型、时效及规模。在必要措施类型界定方面,综合考虑技术的可行性、措施的多元性等。在量化标准方面,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导,结合平台的规模、服务类型、初步证据、严重程度等审慎考虑。  相似文献   

20.
为合理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不应仅仅承担避风港原则中的消极"删除"义务,还应当承担积极"注意义务"。具体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应当规定信息储存空间网络服务商运用合适技术措施以防止侵权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对热播影视作品或其他受欢迎作品实施"主动审查"的特别"注意义务",并以此作为判定其"过错"的评判标准。另外,"应知"对象应当指向特定作品而非一般作品被侵权这一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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