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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媒体推动了节目制作与播放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传统媒体越来越普遍地采用网络播送节目;另一方面,网播组织兴起,使其能够独立制作节目并通过网络公开播放.不过,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下,网播组织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地位,导致网播组织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网播组织与传统广播组织都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仅存在传播手段的差异.根据“技术中立”原则,网播组织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正在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应借此机会,在其中赋予网播组织以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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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的广播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广播组织权保护规定存在缺陷,网络广播无法完全受到转播权以及录制、复制权的控制.因此有必要对广播组织权进行扩张,将转播权延伸至网络环境,同时设立重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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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有著作权法下,网播组织并不享有广播组织权利的主体地位,导致网播组织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仅存在传播手段的差异,网播组织与传统广播组织都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投入.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我国应对网播组织提供保护,对广播组织重新定义,扩张广播组织的范围,将网播组织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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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的本质是“广播”而非“信息网络传播”;作为素材作品使用者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只要就“广播权”得到了授权,即可合法实施网络同步播放行为;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在网络上同步播放广电节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电视回看”“广播回听”属于“准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可参照广播电视网络同步播放行为解决版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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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信息技术的革新,使得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信息网络环境下,我国广播组织权保护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为了规范广播节目在网络中的传播,急需加强对网络广播节目非法传播行为的监控,保障广播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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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网络传播行为区分为作品提供行为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但并未规定如何区分作品提供行为来自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出版者等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必然遇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抗辩就是其仅提供存储服务,应受到"避风港"保护。出版者维权胜诉须对之进行有效应对,这是维权胜败的最后关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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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实时盗播问题,学界及司法实务界一直就采取何种保护路径争论不休。本文从著作权保护路径可行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路径可行性以及邻接权保护路径可行性三个维度来分析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广播组织权保护路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立足于中国著作权法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设计初衷的基础,不宜将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认定为作品,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应当依据广播组织权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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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权的客体为版式设计,实际上将出版者权的保护对象限定于智力劳动,既将出版者为传播作品付出的资金、组织等劳动排除在外,不符合出版者权的保护实践,还与其他三类邻接权客体的设置模式不一致.遗憾的是,2020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未对出版者权客体的规定进行修改.既然出版者权属于邻接权的类型之一,那么应按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来界定出版者权的本质属性和客体范围.从制度产生的根源看,邻接权属于作品传播者权,其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传播成果.因此,出版者权亦应是为全面保护作为作品传播者的出版商的利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其保护的客体应为出版者为传播作品所付出的劳动的最终呈现形式,即出版物制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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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近年来成绩卓著,但违规、侵权播出时有发生:节目形式的创意得不到有效保护,敛使"克隆"电视节目形式的现象屡见不鲜;音视频产品制作业上游盗版猖獗;网络环境下的数字版权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等.一方面盗版盗播严重损害了电台、电视台的利益;另一方面,一些节目制作、播出后,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广播电视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13.
著作权行政管理和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秦珂 《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0,(11)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行政监管职能与任务,是图书馆建立完善的著作权保护机制的指导者,是图书馆避免侵权、化解法律风险的护航者.图书馆著作权保护工作离不开著作权行政管理,对于行政部门的监管,图书馆应该主动积极地予以支持和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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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版权危机和版权危机管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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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的两种不同方式,概念极易混淆。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对究竟何为著作权代理,何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缺乏明确的认识,有的人便将著作权代理等同于著作权集体管理,认为版权代理公司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其实不然,著作权代理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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