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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权的客体为版式设计,实际上将出版者权的保护对象限定于智力劳动,既将出版者为传播作品付出的资金、组织等劳动排除在外,不符合出版者权的保护实践,还与其他三类邻接权客体的设置模式不一致.遗憾的是,2020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未对出版者权客体的规定进行修改.既然出版者权属于邻接权的类型之一,那么应按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来界定出版者权的本质属性和客体范围.从制度产生的根源看,邻接权属于作品传播者权,其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的传播成果.因此,出版者权亦应是为全面保护作为作品传播者的出版商的利益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其保护的客体应为出版者为传播作品所付出的劳动的最终呈现形式,即出版物制品.  相似文献   
2.
现代教育技术与高等教育改革的关系现代教育技术是二十一世纪教育发展的制高点,本世纪以来,以电脑多媒体、网络和通讯为基础的现代教育技术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在教学过程中,现代教育技术是高等教学改革的牵引力和推动力。就目前形势来看,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建立了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相似文献   
4.
著作权补偿金制度首建于20世纪60年代,该制度至今已被近50个国家引进并不断完善.在当今数字网络时代,私人复制行为盛行,构建著作权补偿金制度显得尤为必要.数字环境下传统的著作权补偿金制度面临着诸多挑战,在引进该制度时,我们要破除传统观念,从解决当前数字化复制问题出发,利用网络流量的采集与计算技术,由网络服务提供商支付补偿金后,再通过流量费的方式转嫁给网络使用者.这种将补偿金的收取和分配与作品的网络下载、传播直接挂钩的补偿金运作模式,更加符合我国数字技术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出版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其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与否的核心标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司法审判实践中,囿于法院对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价值缺乏全面认识以及对“合法授权”的理解未结合出版者与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出版者需承担的注意义务过重,出版者以出版、发行行为具有合法授权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难以获得支持。为了从源头上打击著作权侵权行为,保障出版者等作品传播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有必要适当减轻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仅要求其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事项在其能力范围内承担有限注意义务,因授权者过错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直接由出版合同的相对人承担,以此规范作品创作活动,整治出版授权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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