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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制度作为中国几千年来婚姻缔结的重要制度,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其对今天的婚姻关系的调节仍然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况,对解决生活实践中的彩礼纠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该司法解释设置的彩礼返还规则过于简单,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引发了许多争议。该文通过对目前理论界各种学说的梳理,结合我国彩礼给付的实际情形,从习惯法的角度出发,探讨彩礼制度的司法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彩礼返还提出立法上的建议,探索将彩礼制度引进司法审判的途径,以更好地解决因彩礼问题而发生的各种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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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高勇 《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8,24(2):85-88
清朝政府对民间不动产买卖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征收契税的方式来进行的,虽然其出发点在于国家的税赋征收,但也同时具有对民间的不动产交易契约进行官方确认的功能.可以这样说,清朝政府对契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也同时就是其对民间买卖不动产契约进行制约,以期纳入其规范的过程.虽然由于清代缺乏高效的产权登记制度,以致民间规避契税的情形十分普遍,但将缴税和不动产产权确认联系在一起的作法却对我们今天减少所得税流失、抑制房价上涨不乏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