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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随着新刑诉法的颁布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引起激烈的讨论.此次大修涉及了多个方面,这其中最为引人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改中的人权问题的体现.一直以来,西方许多国家都借人权问题大做文章,我们在指责西方国家的不礼貌行为的同时也看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同时,近几年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躲猫猫案等案件的屡屡发生,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上的种种缺陷.此次大修被寄予厚望,各界希望此次修改给我国的人权问题以法律的保障.在本文中作者仅就其中的几个方面表达笔者的相关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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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铖 《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10,23(1):21-23
我国刑事诉讼分公诉与自诉,在公诉案件中刚性过大,控辩双方很少有交易的空间,在实践中多采用法院审理时私下调处的方式进行,未免有不合法之处。引入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解决我国刑事审判中的效率问题。而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恰可以成为试点的实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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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玲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25(11):61-64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自1996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该程序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因此,对之进行完善不仅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还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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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彦珍 《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3):10-13
民诉简易程序以其灵活性、便捷性受到司法界广泛支持,有其重要的价值取向。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简易程序局限性凸显,如立法本身内在的逻辑缺陷,不利于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的实现,适用范围模糊,滥用简易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等。因此,强化平等观念,推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科学界定适用范围,真正简化程序适用成为完善简易程序之必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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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娟 《合肥教育学院学报》2007,24(1):88-90,11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而未确立简易程序,这种现状已不能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权、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缓解案件增多与司法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诸方面确有必要,为此建言,在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中确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并存的诉讼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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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传贝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4,7(1):51-53
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重大意义,但是,在诉讼中不允许以简化诉讼程序为由而剥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被告人在简易程序中的权利同在普通程序中的权利一样都应得到保护。诉讼中一旦发现不适应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应将简易程序较为普通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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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关于简易程序的笼统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对简易民事案件审判的要求,简易程序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应适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在立法上完善简易程序制度,简化简易程序的运作方式,并为简易程序最佳效果的发挥提供必要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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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富超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7,27(2):44-45
设立刑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但由于我国对刑事简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实践中产生诸多不便。本文通过对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分析,指出立法上的不足之处,从而进一步阐明完善简易程序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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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基于程序繁简分流的原则,刑事简易程序应运而生。程序的简化,必然使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现行法律关于刑事简易程序被告人权益保障的规定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应合理界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加被告人享有对法院变更罪名的知悉权,赋予被告人完整意义上的选择权等等,进一步完善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益保障的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