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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晴雯的出身、性格、在贾府所处的地位以及与他人的关系来看,晴雯的悲剧命运是必然的。晴雯的悲剧,乃是“共同犯罪”的结果,如王国维所说,乃是“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晴雯的悲剧揭示了“日常生活的悲剧性”,揭示了人生的真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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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伟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2,17(5):6-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颇具争议的一种职务犯罪,本文拟对该罪构成主、客观方面,能否成立自首,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本罪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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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毅飞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6(3):65-67
在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经济犯罪领域,基于自然人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位与单位外自然人和单位与其内部成员两种,对于前者成立共同犯罪无疑议;而对于后者是否共同犯罪,则不可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处罚上,对于单位内部成员而言,虽然其所具有的双重身份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但不能成为对其数罪并罚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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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身份共同犯罪指的是有特定身份者与无特定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的特定身份实施的,仅由有身份者才能构成的犯罪。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核心问题是其定性问题。这一问题一直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学者们提出了主犯罪质决定说、实行犯罪质决定说、分别定罪说、身份犯罪质决定说等四种学说。这四种有关定性的学说都存在不可避免的缺点,很难较为完美的解决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笔者提出了以实行行为为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标准,较为妥当的解决了混合身份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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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阳 《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00,11(3):47-49
对共同犯罪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拟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作一个较为详细的探讨,求教于大方。 一、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一般条件 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可见共同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犯罪。2、共同犯罪人之间应当有共同故意。3、共同犯罪中应当有共同犯罪行为。4、共同犯罪的主体都应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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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理论中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马克昌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1):16-23,34
一、关于片面共犯,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对肯定的范围,意见也不一致,比较起来,以片面有形帮助犯说为可取。二、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意见也有分歧。笔者认为,宜分为两类:即以分工为标准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以作用为标准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不过第一类中只有教唆犯是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三、教唆犯是否具独立性和从属性的两重性,亦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笔者主张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论述教唆犯的性质。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确实具有两重性,但独立性是主要的。据此.对反对意见逐一予以适当的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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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44-50
统一正犯化体系能够克服正犯与共犯难以区分的问题,同时具有定罪和处罚更为科学合理等特点,这些优势逐渐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同。但是,在引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分析统一正犯化体系时,因归责判断的缺少性使其不能贯彻犯罪论中法益原则和归责原则进而使自身面临全面崩溃的危险。所以,合理的共犯体系利用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归责判断不可缺少,其重要性在于利用归责判断可以解决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归责和结果归责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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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青 《忻州师范学院学报》2010,26(3):75-77
共同犯罪历来是犯罪形态中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我国古代唐律对这一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不仅见于总则性规定《名例》篇中,还散见于其他各篇中,形成了总则性规定与分则性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对今天深入研究共同犯罪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文章通过应用语义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和比较分析方法分析唐律中共同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以及一些特殊规定,来为今天研究共同犯罪理论提供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