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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犯罪中止案件的认定,依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并不能准确判断,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文章从犯罪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要件方面分析了一些疑难情形。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适应负刑事责任”。该规定是针对普通醉酒的人,即生理性醉酒的人而言的,普通醉酒人,是指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人。各国刑法普遍认为,普通醉酒的人不属于无责任能力的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主要根据在于:第一,医学证明,普通醉酒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是有所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辩认  相似文献   

4.
限制加重原则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我国刑法第69条表述为:“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同时该条还规定了应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的限度。这一表述结合刑法第99条“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的立法解释,如执行“以下”和“以上”,分别违背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各自的适用范围,同时也与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本意相悖。建议,应将刑法第69条中的“应当在综合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修改为“应当在低于总和刑期、高于数刑期中的最高期之间。”  相似文献   

5.
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中机遇与挑战并存。互联网犯罪形成一条专业的链条,被称为“网络黑色产业链”,因网络犯罪具有隐蔽性等特征,导致网络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必须对网络黑色产业链进行有效刑法规制:在刑事政策方面,采取“打早打小”的基本战略,实现对网络犯罪从规制刑法到预防刑法的转变;在完善立法方面,应构建公民信息保护机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责任义务;在微观方面,明确上中下游之间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6.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这是对典型共同犯罪的认定。在社会生活中还有实实在在的非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态,如缺乏合意的片面共犯、后行为人参与的承继共同正犯、主观上认识偏差导致的共犯错误,这些违法形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是值得调查研究的。此外,从违法和责任的层面去论证分析共同犯罪,从而肯定上述非典型形态属于共同犯罪,为调研的进行扫清理论障碍。  相似文献   

7.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不适用死刑;刑法第49条未排除未成年犯适用无期徒刑的可能,而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未成年犯则不宜适用无期徒刑;未成年犯能够适用管制刑,但在实践中应当严格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8.
通过吸收国内共同犯罪理论中的观点,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原因力说"进行了进一步修正,认为:"通说"主张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仅无法实现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更违背了法律的公平价值;在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上,原则上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基本立场,并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各个犯罪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  相似文献   

9.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缓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依我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是没有关系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10.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缓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依我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是没有关系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11.
转化犯这种特殊的犯罪类型 ,国内外的刑法理论都有所研究 ,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却是我国首创。不过我国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尚无定论 ,特别是关于转换犯的概念、特征及其范围都有较大分歧。同时 ,我国 1 997年新刑法对某些犯罪的正当防卫问题的规定有了较大的突破 ,使某些1 9 79年刑法规定的犯罪中的受害人享有了无限防卫权 ,而这些犯罪可能会存在于转化犯中 ,而转化犯中的正当防卫问题至今在理论界仍是一个空白 ,而这个问题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裁判以及公民正确把握行使转化犯这种特殊情形下的正当防卫权 (特别是无限防卫权 )却有着重要意…  相似文献   

12.
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即混合主体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皆有所规定。现阶段,我国关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主要集中在非身份者的身份犯罪主体资格符合问题上。尽管刑法分则中,纯正身份犯以有特定身份者为犯罪主体,非身份者不能构成;但是分则的构成要件在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时,应将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从总体考察,非身份者可以在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时成为纯正身份犯的犯罪主体。对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的具体定罪,要本着“特殊优于一般为原则,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的理念来处理。  相似文献   

13.
刑法第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的成立以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行为人对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就成了本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拟从“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的涵义、如何认定、“明知”的形成时间及其与刑法总则“明知”的关系等方面理清相关问题,以抛砖引玉,希望对司法实践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在一定意义上说,刑事法律制度的主要任务是发现犯罪、证实犯罪、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所以,定罪量刑之后的刑罚执行是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刑罚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必须予以必要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1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在我国,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的机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  相似文献   

15.
随着我国“见危不救”事件的频发,人们开始争论“见危不救”者是否有救助的义务,如果有是否应当让“见危不救”在刑法上入罪。从法理上看,“见危不救”行为符合罗尔斯关于“公平正义论”的观点,具备在刑法上入罪的法理基础,应该在我国建立“见危不救罪”。在同时符合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等犯罪构成四要件时,应当认定为“见危不救罪”,“见危不救”者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相似文献   

16.
醉驾虽已入刑,但关于其是否一律入刑的争论却仍未停止。从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来看,醉驾入刑应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作为一种抽象危险犯,关于醉驾危险状态的判断必须坚持在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客观基础上,从一般人的立场判断危险状态是否存在。此外,从犯罪主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醉驾亦不应一律如刑。  相似文献   

17.
面对我国实务中高发的“通过贿赂操纵体育比赛”的现象,现行刑法面临着规范适用存疑、所涉行为含义模糊与比赛操纵行为讨论不足三重困境。围绕《德国刑法典》第265c~265e条展开的批判性考察,对我国体育贿赂的学理研究具有解释论上的重要借鉴价值。1)由于我国刑法规定与德国存在区别,我国刑法并不存在体育贿赂的处罚漏洞,因而无增设新法之必要。2)借助社会系统理论之洞见,可借鉴德国将体育贿赂侵害的法益理解为“体育完整性”,强调体育作为独立的社会功能子系统在“运作封闭”意义上的独立性和自主性。3)为实现完整全面的规范评价,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应注重类型化思维的运用,对相关现象和主体身份进行区分。以我国《刑法》贿赂犯罪体系以及新《体育法》为根据,可构建双层规制框架,对构成犯罪的行贿/受贿行为与体育内部违规行为分别予以妥当规制。  相似文献   

18.
刑事制裁涉兴奋剂犯罪第一案判决的作出,标志着《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成为兴奋剂犯罪案件的审理依据。但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在补强反兴奋剂规则治理效果、衔接反兴奋剂规则处罚规定的同时,也存在致使兴奋剂犯罪处理结果失当的风险。如何规范适用该解释中的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成为后续审理兴奋剂犯罪案件的关注重点。为避免兴奋剂犯罪行为处置陷入规范冲突,在适用兴奋剂犯罪拟制规定时,应遵循兴奋剂违规处理程序的前置适用,并保持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19.
性贿赂是当前贪污贿赂犯罪中存在得较为普遍的现象,是否将性贿赂引入刑法条文及应当如何制裁仍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犯罪理论、犯罪构成等多方面的分析来看:应该有效打击性贿赂犯罪,但将其纳入刑法尚不成熟。  相似文献   

20.
斡旋受贿存在法定刑过重、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法重叠等诸多问题。贿赂犯罪侵犯的都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以及社会一般信赖。从犯罪成立理论分析,斡旋受贿存在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替代得可行性。在刑法分则中,直接删除《刑法》第388条斡旋受贿的内容,直接以《刑法》第388条之一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代替斡旋受贿的内容,作为《刑法》第388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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