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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陈建桦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42(4)
只有部分共犯达成和解协议的量刑问题具有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学科交叉性更是复杂,虽然有司法解释对如何解决这种情形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理解适用上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是如何“实现全案的量刑平衡”.实现途径有两种解释方式,应当采取何种解释方式,需要以刑事一体化的视野,在具体情形中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无论是以何种方式理解司法解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的共犯都应当承担被害人提出的所有的和解要求. 相似文献
82.
共同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的故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故意,而是以意思联络为特征的共同故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包括故意,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83.
84.
丁旭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9(1):89-93
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即混合主体共同实施身份犯罪,在古今中外的刑法中皆有所规定。现阶段,我国关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有着各种不同的认识,主要集中在非身份者的身份犯罪主体资格符合问题上。尽管刑法分则中,纯正身份犯以有特定身份者为犯罪主体,非身份者不能构成;但是分则的构成要件在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时,应将非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从总体考察,非身份者可以在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罪时成为纯正身份犯的犯罪主体。对于混合主体身份犯罪的具体定罪,要本着“特殊优于一般为原则,重法优于轻法为补充”的理念来处理。 相似文献
85.
丁旭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9(4):99-103
片面共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现象。各个学者的共同犯罪理论基础不同,对片面共犯是否是共同犯罪有着不同的结论。其实,片面共犯由于犯罪人之间缺少意思联络这一共同犯罪的要件,不是共同犯罪;对构成犯罪的应按独立犯罪处理。片面共犯虽然不是共同犯罪,但并不妨碍我们借鉴共同犯罪关于犯罪人的分类来分析片面共犯的存在形态。而片面共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的,只有片面实行犯和片面帮助犯两种存在形态。 相似文献
86.
王丽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22(1)
共犯关系脱离是指具有共犯关系的共犯人停止自己的行为,断绝自身行为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为阻止犯罪的实现做出了真挚努力的犯罪形态.尽管各国刑法对共犯关系的脱离没有明文规定,但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日本刑法的相关理论和判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学说. 相似文献
87.
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揭发型"立功。共同犯罪案件中,无论是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还是帮助犯,犯罪分子只有揭发的是共同犯罪以外的他人的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才成立立功。在一般犯罪案件中,"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该理解为揭发与本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的他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88.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可分为在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在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两种基本情况。前者以共同正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的处理较为复杂,以教唆犯与帮助犯之间的错误为例,以教唆故意实现帮助效果的,宜认定为教唆犯未遂,以帮助故意实现教唆效果的,宜认定为帮助犯。 相似文献
89.
乔传福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8(3):23-24
教唆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一种,然而刑法对教唆犯在教唆未遂情况下的规定却不甚合理,由此造成了理论上的很大分歧。本文从理论上论证了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之罪在法律上不应处罚的理由,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第29条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0.
乔传福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9(2):52-55
教唆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未遂的犯罪形态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