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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中国教工》2014,(1):45-45
《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这是执政党首次公开提出如此行动目标,对中国未来人权运动的发展和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可谓意义深远。三中全会对人权保障的强调,是对人权正当性的有力加持,亦是一次让人权完全脱敏的重要之举。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27项国际人权公约。  相似文献   
78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以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中心、以仲裁法庭为辅助的海洋争端解决机制,这也是菲律宾就南海争端提请国际仲裁的依据。但组成仲裁法庭不等于表明法庭有管辖权,在进行任何正式的审理之前,法庭都必须查明对案件确有管辖权。而根据公约第298条以及中国事先所作的书面声明,仲裁法庭对本案应当不具有管辖权。从法理上讲,菲律宾要求中国接受其从未同意的所谓"管辖权",是不符合国际法内在逻辑的。从法律操作上讲,菲律宾苦心孤诣地"包装"其诉求以绕开中方依据公约所做书面声明的作法,是违背公约本意的恶意操作,属于不折不扣的滥诉行为。对此中方应当打好舆论战,指出菲律宾因滥用公约争端解决机制而违背了公约第300条的诚信义务,明确斥责菲方"包装"诉求的滥诉行径并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表明在极端必要时有权退出公约以维护本国  相似文献   
783.
在班级生活中,"公约"并不少见,而江苏省吴江实验小学太湖校区的德育团队在实践研究中,把"公约"作为一个具体的研究课题和一种成长文化在学校与家庭双边推进,讲实效、抓跟进,让家长和教师受益,并逐渐形成具有学校特色的"公约课程",切实促进学生品格发展,成长为道德良好的社会公民。  相似文献   
784.
高等教育国际化既是新时代我国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应然要求,也是参与全球教育治理体系和彰显全球教育治理能力的重要尺度。从全球治理的视域出发,构建“价值共识-制度公约-组织协商”的多维度分析框架,以此梳理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实践从接纳共享到输出共享、从场外接轨到场内共建、从松散联合到协作共商的演变特征,并揭示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面临三大矛盾:价值共识共享中的路径依赖掣肘、制度公约共建中的本土角色暗淡、组织协商共商中的合力发挥不足。基于此,我们应加强文化自觉,构建中国高等教育国际话语体系;提升制度能力,深度参与高等教育国际规则的实施与制定;注重多元面向,打造分层分类的国际化网络协商新格局,以提升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和全球教育治理能力。  相似文献   
785.
近年来,船载有毒有害物质海洋污染作为一种较新的海洋环境污染已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对其防治的立法及赔偿机制亟待完善。我国有毒有害物质海洋污染立法面临新的挑战,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和法理对规制海洋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具有深刻的研究价值。《巴塞尔议定书》以及HNS公约等国际规则和国际公约中较成熟完善的赔偿制度包括:较高的船舶所有人责任限额,强制保险制度以及HNS赔偿基金制度等能均衡分配各方的责任承担,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受害者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这些更为完善合理的赔偿机制应当引起国内相关海事立法的反思与积极借鉴,以此填补国内对海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归责以及赔偿机制的立法缺口,重构与发展国内海事法律体系,致力于推进海商法国际化的发展。  相似文献   
786.
朱江  魏辅文 《中国科学院院刊》2022,37(11):1614-162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旨在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免受国际贸易的威胁,是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最有力的国际公约之一。作为缔约方履约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机构肩负着确保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满足公约可持续性、合法性及可追溯性要求的责任。科学机构的工作范围广、涉及领域多,包括:组织开展动植物种科学研究,掌握物种基础科学信息,了解公约贸易政策,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提供科学咨询,熟悉公约谈判规则,参与国家履约谈判,开展履约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意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简称“国家濒科委”)作为我国的CITES科学机构,自成立以来,依托中国科学院,依靠广大科学家,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绩,得到国内外的高度评价。目前,面对履约新形势,国家濒科委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需要在物种科学研究、促进领域协作、深化履约合作、专家智库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得到进一步提升,以期为全球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作出更大贡献。  相似文献   
787.
中国作为经济大国、政治大国、税收大国,现有105个已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中国法院解释税收协定应遵循何种路径,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对此并未明确;BEPS公约于2022年9月1日对中国生效,理论上任何一项跨境交易所得都有可能会涉及税收协定及BEPS公约的适用,中国法院作为税收协定解释的重要行为者,必将面临更加复杂的协定解释难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指引下,中国法院应秉承务实的中间立场,通过共同解释的国际司法对话渠道,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基础,坚持上下文自主解释优先,构建适合中国的税收协定解释路径,从而处理好国内税法和BEPS公约及税收协定的关系,信守国际条约义务,增强协定伙伴对中国司法制度的理解和信心,同时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跨国纳税人的正当税收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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